书城社会科学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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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管理的内容

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应当围绕产权主体的权益,从产权关系出发对高校事业活动中产权流转运营进行全面监督和控制,以维护资产存量的安全,保障资产增减、转变用途和出让等变动的合规性,建立有序的产权运营机制。按照现行高校资产形成使用机制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高校固定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及产权转让管理等方面。

一、产权界定的管理

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是国家依法划分高校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是明确高校固定资产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一项基础工作。通过产权界定,一方面使产权关系明朗化,即确定产权主体及其权限,另一方面使产权管理法制化,即依法确认的产权关系受国家法律强制保护,能够切实维护固定资产产权主体的权益。明确高校固定资产的范围、出资人、使用者及其权责,是产权界定的主要内容。如何有序开展产权界定、规范产权界定的操作实践则是产权界定管理的重点。

(一)产权界定的管理机构

对于公立高校,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组织本级高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工作。对于民办高校,则根据组织章程规定由有关机构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界定的管理。

(二)对产权界定实施工作的管理

由于产权是一个法律概念,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确认和保护,故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来实施,对产权界定工作的管理也要坚持依法规范管理。目前国家对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及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公司法》等。在产权界定及管理实践中,应认真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这既是市场经济运行中处理权益关系的宗旨,也是产权界定中最能凸显公平性、公正性、客观性的原则。无论公立高校或是民办高校的产权界定,按照投资关系确定产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是最合理、最便捷的实施手段。

2.公立高校的固定资产产权界定。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主体机构,公办高校的产权关系非常明确,其投资主要来自于政府财政,学校财产是依靠国家投资长期积累起来的,国家是这类高校的当然所有者,拥有高校财产的最终所有权,高校作为法人实体行使学校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依法处置权)。显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是高校的基本产权结构,故其产权界定相对较为简单。

3.民办高校的固定资产产权界定。对于国有民营高校,由于其通过早期挂靠公办高校并经转制而设立,能够明确国家是其母体的投资主体,因此国家的原始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高校拥有法人财产权;高校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归高校法人所有;高校通过融资取得的资产及其收益,各投资主体享有所有权。对于民有民营的完全民办高校,根据其组织形式和章程确定出资人的资产权利。一般而言,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归属于举办者所有,在学校存续期间高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接受捐赠的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归学校所有,并依法行使管理和使用权;学校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学校所有。

4.高校中一些特殊资产的产权界定。在高校办学实践中也由于如贷款、集资等客观原因形成了一些特殊资产。属于高校贷款(采用还本付息方式)、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应属于全体教职工所有。属于校、企联合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划分资产的所有权。高校后勤实体占用公办或民办高校所有的财产,须承担保值增值责任。高校校办产业和后勤企业自身投资形成的资产,须明确其投资性质,公办高校中这部分资产为国有资产,民办高校中这部分资产为共有资产,企业拥有占有权、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依法处分权,国家或其出资人拥有收益权和最终处置权。教职工集资、入股形成的资产属于教职工共有,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

二、产权登记的管理

产权登记是实现产权清晰的重要途径。在清晰界定高校国有固定资产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一定的形式对固定资产产权予以确认,才能为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奠定基础。当前我国对占用国有资产的高等学校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高校固定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必须由高校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登记,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和高校对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高校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高校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高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必须出具的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在实践中,加强产权登记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如登记内容、程序的管理和对《产权登记证》的管理,是产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和实现预期目标的重要保障。

(一)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培训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产权登记管理人员和高校资产管理负责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和业务培训,端正他们对产权登记工作的认识,熟悉产权登记的法定程序、种类、内容和填报要求等,使他们具备较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为顺利开展产权登记工作打好基础。

(二)产权登记范围的管理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31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按照上述法规的要求,高校应当积极主动地办理国有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这不仅是高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承担的义务之一,也是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的法定义务。

(三)产权登记种类的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相关法规中对于高校办理产权登记的类别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履行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新设立的高校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高校因政策变更或管理需要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发生变化,须及时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对于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高校,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四)产权登记内容的管理

高校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重要内容,在登记中主要通过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以及单位性质、主管部门等明确占有单位(或者产权主体)的情况。固定资产占用的具体信息通过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等予以反映。高校在填报固定资产具体信息时,一定要以通过产权界定确认的固定资产范围和产权归属为依据,通过认真的资产清查和财务核查,对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使用者、实物状态、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情况逐一落实,力求全面、完整、准确、真实地显示高校占用国有固定资产的情况,提供可靠的国有资产基础资料,并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五)产权登记程序的管理

产权登记的法定程序对高校产权登记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要求。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高校应当准确、真实地填报分类别的产权登记申请书,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等,高校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履行严格审查的职能并签署意见,再经过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然后进行产权登记,颁发产权登记证。高校履行产权登记手续要及时、迅速,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要真实可靠,各审批主体要正确把握政策,严格进行合规性和技术性等方面的审核,以通过产权登记实现对高校固定资产占有数量及其增减变动的全面监控。

(六)产权登记的定期检查

对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是及时掌握高校国有资产产权变更和资产价值量增减变化的重要手段,便于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随时掌握高校资产的真实状况,为各项资产管理活动提供全面、准确的基础信息。各级财政部门作为高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通过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高校固定资产状况,通过《产权登记证》年度检查例行监督,以及加强变更产权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对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通常由于产权登记年检的工作量较大,所以产权登记的定期检查的实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适时机,灵活安排检查时间、重点和期限。

三、产权纠纷调处的管理

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纠纷,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在开展事业活动中因固定资产所有权及占有使用权等产权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具体体现为高校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纠纷和高校与社会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

高校内部发生固定资产借用,或者为举办大型活动或特殊事务临时进行固定资产抽调使用,以及高校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是造成固定资产产权纠纷的主要原因。这些纠纷中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与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有着紧密联系,他们的行为对固定资产产权维护产生着重要影响。因此,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1.凡涉及校外的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必须及时申报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由有关单位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校法律顾问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提交司法部门调处。

2.校内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应由其主管固定资产的负责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调解,或报请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裁定。

3.高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产权纠纷,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4.高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学校应根据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产权纠纷处理意见,作为事业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依据,若经协商仍然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四、产权处置的管理

产权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转移、变更和核销其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通常情况下,高校固定资产只在使用中消耗直至寿命殆尽。如若固定资产需要调拨、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投资、捐赠等,都属于对固定资产配置状况的调整,将直接或间接地对高校事业活动产生影响,产生产权关系的处理问题,而固定资产报损和报废则在反映固定资产自身使用价值丧失的同时,对固定资产的补充配置(或增量投入)提出新的要求,从而产生新的预算支出。因此,固定资产的处置与高校运转、政府预算相联系,与国有产权、财政资金相联系,随意、自由地进行资产处置将对国家、高校等相关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

资产处置管理是指对资产发生移转和产权变动时基本条件、方式、程序等进行严格规范,以确保资产实体安全、价值完整,并维护所有者权益的活动。加强资产处置管理是遏制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是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特点,资产处置管理应当包括对处置前提条件、处置方式、处置程序、处置收益等方面的管理。

(一)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条件的管理

高校的固定资产与其日常事业活动的开展息息相关,每一项固定资产都由国家拨款购置,用于特定的服务或业务。由于资产处置直接涉及实体资产的流动、资产产权权能的移转与分割,产权处置过程中最容易发生资产流失,在固定资产处置中必须规定严格的条件,最大程度地限制高校固定资产改变原有用途、对外投资获利和擅自报废等行为。

履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职能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方面的法规,明确高校固定资产调拨、出让、转让、对外投资、捐赠等处置行为所适用的情形,本着节约、有效使用的原则,对固定资产在高校与其他单位之间的调拨、出让、转让、投资、捐赠等条件进行规定,确保既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又不影响高校自身事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高校应当制定固定资产调拨、出让、转让、对外投资和捐赠等相关制度,对于校内外无偿或有偿地调入调出固定资产的条件进行规定,对出让和转让固定资产、运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捐赠固定资产等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处置行为进行严格的条件限制,完善资产处置的事前论证和可行性分析,把好资产流出关口,管好资产流动方向。

(二)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的管理

实践中,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调拨、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其共同特征是产权移转或灭失、单位资产减少,如若处置不当,必然给高校的事业发展和所有者权益的维护与保障带来不利影响。

调拨是指固定资产在维持原所有权的前提下,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高校固定资产调拨一般采用无偿的方式,包括资产在本部门内上下级或同级之间的调拨;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转移;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因特殊事由批准的资产调拨以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的资产调拨。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对单位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以及固定资产盘亏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形式。

总体上讲,无论采取何种处置方式,必须充分论证学校固定资产的整体使用状况,分析资产存量分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这个基础上发现资产不足需调剂解决、资产充裕可以调出、资产可以通过置换实现功能转化、必须要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资产可供捐赠、资产确需报废和核销损失等现实需求,然后经过必要的可行性研究,确定适合资产自身状况、适应高校发展要求、符合国有资产监管法规的处置方式。在这个过程中,选择正确的处置方式的关键是坚持合理、合法、有效、节约的原则,实践中应尽量通过系统内、校内调剂实现资产的利用,尽力将闲置资产或功能不合需求的资产通过置换得到新的资产,固定资产转让、出让和对外投资等要根据高校经营管理的实际要求和发展趋势,保全资产价值,讲求资产效益,捐赠固定资产要将高校的社会责任落在实处,真正解决受捐者的实际困难。

(三)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的管理

由于高校资产的国有资产性质,以及高校作为国有资产使用者的身份,高校固定资产的重大处置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有关财政部门享有。高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对规范资产处置的基本要求,高校固定资产处置需建立行政的和校内的两套审批程序。

首先,应当完善校内资产处置审批程序。主要是做好资产处置的初级审批,健全基础管理。要在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组(委员会)的组织下,成立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技术部门、专业人员、教职工代表等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负责资产处置的校内初审和鉴定,由其确定审批限额和范围,以及需提交的审批材料的内容,提出审核意见。一般应履行以下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资产处置小组组织技术鉴定;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组(委员会)签署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其次,应当建立完善的高校固定资产处置行政审批程序。主要是明确相关部门对高校资产处置行政审批的权限。例如,规定高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以及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处置,需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他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高校处置固定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处置资产公示材料、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等有关资料;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文;处置国有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须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的情况说明;处置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须提供资产损失调查报告、责任认定鉴定书、单位处理决定、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处置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的,还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破产公告、被投资单位或担保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文件或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债权或股权损失说明书等;对外捐赠或无偿转让资产的,应提供捐赠或转让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保证职能履行影响的分析报告、决定捐赠或无偿转让的有关文件、受让方基本情况、捐赠或无偿转让协议等。

此外,高校固定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时,应当在资产处置申请获得批准后,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高校经批准处置的毁损报废固定资产,由财政部门统一回收,集中处置。高校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单价较高的固定资产,以及回收的资产,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努力实现被处置资产的最大收益。高校还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收益的管理

高校固定资产本身具有公益性特征,必须首先用于满足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可用于经营,而其所得收益必须依法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明确了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性质、归属和管理办法,高校必须将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及时、足额地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