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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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管理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管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加强,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产权管理法规逐步健全,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处置等日益规范化。在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等法规的基础上,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管理提出了法定要求,构建起了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的有效监管体系。经过2007年财政部组织开展的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在产权明晰、摸清家底的同时,建立了高校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进一步促进了高校资产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目前,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较为规范、稳定发展的时期。

二、高校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不明晰,责任主体缺位

近年来,在国家的政策支持下,高校事业发展很快,但也遇到了办学经费紧张的困难。高校在狠抓教学与科研的同时,积极开展创收的活动,以解决资金紧缺问题,校内各部门、各系部争先利用学校资源来发挥产业作用,无论简单的咨询服务还是技术应用研究等,都需要运用高校的固定资产作为必要的条件,但都将取得的收益自行支配,高校作为国有固定资产的基层监管者并没有行使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工作需要等原因,不少高校存在“借钱”购买或者“借用”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情况,使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造成了资产的产权不清,无法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和有效的财务监督;有些高校利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投资举办校办产业时,既没有对所投入的资产进行评估,也没有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资产投资的核准手续,更没有明确投资者(高校)和经济实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致使投资后产权关系不明晰,导致高校固定资产流失。

高校腐败案件反映出高校资产“所有者缺位”的严重后果。国家作为高等教育的出资人,赋予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包括高校在财务、基建工程、校办企业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但却忽略了高校的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以至于资产的经营、管理、监督等权利集于高校一身,在“内部人控制”下,操纵会计、盲目投资、权力套现等将高校推向了滋生腐败犯罪的前沿,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高校资产监督管理主体缺位所存在的严重问题。

(二)产权登记不规范,资产出入变动无法监管

高校中存在固定资产不按要求进行产权登记的现象,资产占有使用中发生用途改变、调拨、转让、出让、出租、对外投资等行为时不及时履行变动产权登记手续,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只是例行一般的审批程序,也不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不仅无法对产权变动行为实施监控,更增大了高校资产管理的随意性,导致固定资产产权关系混乱。一些由划拨取得的资产不及时办理过户和记账手续,致使事隔多年后无法确认其原始价值和产权归属,形成账外资产,甚至带来不必要的产权纠纷。

(三)资产处置随意性大,所有者权益不能有效保障

有的高校在进行固定资产处置时,不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批,自行处置,以至于发生报损和报废资产中的虚假现象,以及固定资产擅自出租、出借和投资等,为固定资产的安全埋下隐患。有的高校暗中招租,将房屋、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无偿提供给经济实体使用,而不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转让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导致产权关系不清,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形成资产流失的缺口。有些高校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不申报、不评估,在资产闲置的情况下,还要超标准、超需要购置同类资产,在还没有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无法进行资源调剂和共享的条件下,只能带来更大的浪费。

而高校资产处置中的问题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力量薄弱,对资产处置行为监管不力。主要表现在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资产监管人员编制有限,规范管理制度和配套管理措施不够健全,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密切。此外,财政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也存在不足之处,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市场、招标公司、技术鉴定机构等,资质参差不齐,服务与收费不对等,服务质量难以保证,难免造成高校对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形式的抵触。

(四)经营性资产管理松散,国家收益无法统筹使用

由于高校资产用于经营性用途后没有明确经营者和投资者的责权利关系,不仅产权主体处于虚位状态,而且资产在运营过程中的补偿严重不足,更加严重的是一些高校利用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不向财政部门缴纳资产占用费,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所得收益不缴入财政专户,而是将经营性收入视为高校及其所属企业集体所有,自行支配,或者购置了交通工具或办公设备,形成了账外资产,或者用于福利开支或发放奖金,有的甚至变成了单位领导的“小金库”,致使资产收益脱离国家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