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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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现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立法意义

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对于健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系,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促进节约型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当前和今后规范和加强全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同时,对财政部门来讲,这也是在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等各项财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财政管理职能,拓展政府理财领域,提高政府为民理财能力的又一重大举措。

(一)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

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和运作往往偏重于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对行政事业资产却关注不够。1998年至今,财政部负责制定包括事业资产在内的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一部分具体工作交由有关部门承担,目的是为了共同做好事业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国资监管机构、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等部门均从不同角度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具体监管职责不很清晰,造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中,存在着职责交叉和管理的真空,使得事业资产监管成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十分薄弱的环节。因此,加强事业资产管理,是当前形势下健全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项必要举措。

(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需要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应主要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也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核心要求。近年来,财政部门积极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各项财政改革,不断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层面实现了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由于在资产管理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公共财政功能的发挥,也限制了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事业单位是我国政府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载体,而事业资产是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和保障。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拓展政府理财领域,通过切实加强事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其在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方面的物质基础作用,以实现公共财政的目标要求,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三)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环节

工资、津贴补贴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仅是财政问题和经济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健全的收入分配制度和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公共财政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对公共事业的保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也将快速增长。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很可能为单位谋取不合理津贴补贴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从完善事业资产管理体制人手,强化对事业资产的监管,可以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规范工作和工资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

(四)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节约型社会,首先应从政府做起。而政府的运行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水平。当前资产管理基础的薄弱,使得一些部门(单位)一方面想方设法申请增加预算拨款,另一方面却存在大量的财政资源(资产)浪费和低效率使用的现象。要降低事业单位运行成本,必须强化节约意识,加强事业资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对现有存量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其发挥最大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资产的闲置浪费。同时,以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新理念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结合存量资产使用状况,合理安排预算,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节约社会资源,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立法原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资产和预算互为前提和基础。预算资金是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主渠道,资产管理水平是预算安排合理与否的基础,资产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资产预算,间接决定了资金预算(如资产配置和维护费用的安排等)。为解决部门(单位)之间资产占有水平苦乐不均的问题,必须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积极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一方面,促进资源分配的合理化,另一方面,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探索有效方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结合,是资产管理任务的重中之重。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交流,逐步探索出一条资产与预算相结合的规范化的新路子。

(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在单位。所有权是财产主体对财产客体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权,是财产权的核心。占有权是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使用权以占有权为前提,不占有就不能使用。当所有权与财产分离后,所有人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收益权可以由法律规定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享有。对国有企业来讲,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政企分开的要求;而对事业单位来讲,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是政事分开的要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来行使,占有使用权由事业单位行使,二者必然要求分离。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财务管理密切相关。现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将资产管理作为专门一章做了详细规定和阐述。从单位内部管理的角度看,资产管理更不能脱离财务管理:要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实物与资产账、资产账与财务账都应衔接一致。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是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角度对资产进行的全面管理。价值管理侧重于以货币形式记录单位占有、使用资源的规模、消耗和结构,与经费的收支紧密相连;实物管理则是从资产具体形态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入手,对资产实施全方位的管理、维护。在配置环节,实物资产既要能满足工作和业务活动需要,又要经济、节约,资产价值要及时准确入账,按制度规定真实予以反映;在处置环节,实物资产的毁损、灭失都要证明齐全、手续齐备,资产价值则要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在资产使用环节,不仅要考虑实物形态的资产运行和维护,同时要考虑其价值链条。此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涉及国有资产权益、收益的财务管理。因此,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结合,是做好资产管理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总体框架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现代管理的内在逻辑,结合事业资产管理的特点和规律,构建了事业单位资产从投入、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办法》分为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6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办法》的适用范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含义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要管理原则和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管理机构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的相应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明确了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及使用环节的管理要求。关于资产配置,重点强调了资产配置的条件、资产调剂的有关要求,明确了资产购置审批的有关程序。关于资产使用,明确了事业单位资产日常管理的要求,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报批程序和风险控制要求,并结合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强调了对资产使用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资产处置”,明确了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环节的管理要求。重点强调了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了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同时,强调了资产处置收入国家所有的性质以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处理的有关要求。要求事业单位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此外,本章对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明确了对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和资产清查的管理要求。关于资产评估,《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特殊情况,以及对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监管的基本要求。关于资产清查,《办法》规定了事业单位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资产清查立项审批程序以及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的要求。重点包括:一是明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二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要作为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三是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了绩效管理的要求。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明确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并结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明确了有关管理机构和人员违反该条例的行为及处理方式。同时,在该条例之外补充了主管部门在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及处罚手段。

第九章“附则”,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的例外、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权限、本办法施行日期等事项。强调“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规定“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