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高校固定资产管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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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建立规范的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机制

资产处置是资产全过程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这个环节做得好其他几个环节的成果就能得到巩固,相反,前面的工作成果也将事倍功半。因此,要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必须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建立规范的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机制,防止资产在处置过程中的随意性、浪费与流失,防范和杜绝资产处置中的腐败现象,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资产处置包括资产处置的基本形式、资产处置的主要程序、处置收入的管理、高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而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管理等内容。

一、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内容

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高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以及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资产处置形式

高校固定资产处置主要有四种形式: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无偿调拨是指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高校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资产的无偿调拨,主要在同一行政管辖区内的高校之间进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高校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报废是指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实行产权注销的—种资产处置方式。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呆账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

(二)资产处置程序

高校固定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以防止资产处置的随意性以及与此相关的资产流失与腐败行为。按照我国现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程序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申报审批程序。高校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资产处置;按规定可以由高校自行处置的一些小额资产,应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由单位内部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处置。

2.资产评估。高校以出售、出租等有偿方式处置固定资产时,应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确认结果为基本依据作价处理,不得随意低价租售。

3.技术鉴定。大型、精密的贵重设备的报废、出售,首先要经权威技术部门鉴定,取得有关证明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处置。

(三)资产处置管理

加强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应当重视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和高校改变隶属关系的处置管理。资产处置收入主要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这些收入均属国家所有,应及时入账,并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高校不得挪为他用。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转轨时期,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组织架构,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以及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等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之中,高校改变隶属关系的处置管理成为当前高校资产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

高校在大规模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高校隶属关系的改变、合并、撤销等情况,这时就需要进行资产处置时,主要按以下方式管理:

1.高校因隶属关系改变进行划转时,资产应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全部无偿移交新单位,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2.经批准撤销的高校,应对全部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按规定编制清单,并交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3.合并的高校,应在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二、高校固定资产的统一调剂制度

资产的无偿调拨是目前高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之一。然而,现行的高校固定资产调剂,无论在调剂数量、调剂范围还是在管理方式上,都与规范化的资产调剂制度有很大的差距。要完善高校固定资产处置机制,应彻底打破资产部门、单位所有的错误观念,建立规范化的高校固定资产统一调剂制度。

(一)统一调剂制度的可行性

1.从高校固定资产的来源与所有权来看,高校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财政拨款、高校运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组成。财政拨款购建资产占有高校固定资产总量的绝大多数,而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更加规范,这一来源形成的资产所占比重还将进一步增加。高校运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这种虽然不是直接由财政拨款形成的,但高校取得收入的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高校的各种收入都将纳入财政预算。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由该种来源形成的资产在高校固定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极小,这部分资产尽管与财政资金没有直接联系,但却与高校的职能或任务紧密相关,而高校任务的顺利完成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

综上所述,尽管高校固定资产在具体来源上有所不同,但究其根源,都与财政资金密不可分,其最终的来源都可以归结为财政资金。高校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与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特点,由各级政府分别对其辖区内的高校固定资产行使所有权。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政府的授权,成为同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高校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代表。这意味着,各高校只拥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财政部门则是高校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代表。

以上分析表明,无论从资金来源看,还是从所有权来看,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政府辖区内对高校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调剂都是可行的。

2.建立规范的高校固定资产统一调剂制度,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减少资产闲置,因而这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由于长期以来资产购建的随意性及对资产使用效率缺乏有效的评价手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高校现有资产存量的闲置或半闲置情况十分普遍,严重影响了资产的使用效率,浪费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成为我国高校固定资产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传统的资产调剂对解决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调剂规模小、调剂管理不规范,限制了资产调剂作用的发挥。因此,需要建立规范的高校国有资产统一调剂机制,以规范的程序、管理以及完善的信息服务,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高校闲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从而有效解决高校固定资产闲置问题,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统一调剂制度的基本框架

规范化的高校固定资产统一调剂制度主要包括管理主体、调剂对象、调剂范围、调剂形式、调剂程序和信息网络等方面。在实际调剂工作中,还应根据实践的需要不断调整与完善。

1.管理主体。鉴于高校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所有权以及财政部门作为高校固定资产宏观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应由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高校固定资产统一调剂的管理主体。与此同时,专项资产管理机构与作为资产中间管理部门的高校主管单位可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并在财政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资产调剂工作。

2.调剂对象。高校固定资产统一调剂制度的调剂对象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高校长期闲置而不能有效利用和超过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对这些资产,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进行调剂,盘活存量,提高使用效率。二是大宗资产与专项资产。这部分资产的调剂使用,实际上也是资产专业化集中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3.调剂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在进行高校固定资产统一调剂时,原则上应在同级政府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高校之间进行。部分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资产,如医疗设备、科研设备等,调剂范围可限定在同级政府辖区内有关专业的高校。

4.调剂形式。资产调剂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对大宗资产与专项资产实行以专业化为基础的集中管理,从而实现大宗资产与专项资产的即时调剂使用。二是由财政部门授权作为资产中间管理部门的高校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本系统各单位资产的实际需求情况与实际占用情况随时进行资产调剂,这种形式较适合于价值较小的闲置资产。三是各地成立高校固定资产调剂中心,汇总当地高校闲置资产的供求信息,由当地财政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高校闲置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调剂。

5.调剂程序。应规范高校固定资产调剂程序。对于按照专业化集中管理模式进行即时调剂的大宗资产与专项资产,由专项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安排使用。对于其他方式的资产调剂,各占有使用资产的高校应及时将资产闲置信息与资产需求信息上报资产调剂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由调剂管理部门审核并调剂。各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资产调剂。各高校需要新购新建资产时,首先应从现有的闲置资产中调剂,充分利用现有的资产存量满足部分增量的需要,防止资产的重复购置与浪费。

6.信息网络。高校固定资产台账制度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是加强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在资产全过程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规范化的高校固定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应充分利用这些基础条件,把资产台账与管理网络作为反映闲置资产供需信息的基本渠道。各高校可随时将自身对资产的需求与闲置资产信息通过管理网络发布,资产调剂部门可利用管理网络随时把握本地区高校的资产供需信息,并及时进行闲置资产的调剂,实现对高校固定资产的重新组合与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用。

三、高校固定资产调剂的交易市场

资产调剂的无偿性特点,决定了资产调剂只能局限在同级政府辖区内的高校之间,如果该范围内对闲置资产没有足够的需求,则资产调剂仍无法完全解决资产闲置问题。因此,仅有调剂手段是不够的。为了进一步解决高校固定资产存量的闲置问题,应把市场机制引入高校固定资产的处置过程,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闲置资产、待处置资产的交易市场,利用市场化手段实现闲置资产的有效处置,弥补资产调剂的失效空间,防止固定资产的浪费与流失。

(一)交易市场的原则

1.公开性。固定资产交易信息、交易程序、交易规则还是交易结果都必须公开透明,防止交易中的暗箱操作以及腐败行为。

2.平等性。进入交易市场的任何行为主体,不管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不管是高校还是企业,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在交易中都是平等的,都依照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进行资产交易。

3.稳定性。高校固定资产的交易市场应稳定、规范地运作,而不是一种一时的短期行为。因此,在建立交易市场时,应从长期性、稳定性出发,规范交易市场。

(二)交易市场的主体与客体

按照是否改变所有权为基本依据,高校国有资产的交易可划分为改变所有权性质的买卖形式和不改变所有权的租赁形式。买卖方式是高校固定资产交易的主要形式,适用于绝大多数闲置资产;租赁方式是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主要适用于价值较高的闲置固定资产以及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等。

高校固定资产交易市场的主体包括两大类,即卖方与买方。资产卖方主要是指高校国有资产宏观管理部门,或者是经其授权的高校专项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资产中间管理部门的主管单位以及高校固定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资产买方既可以是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以及个人等,也可以是本级政府管辖范围之外的高校。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高校由于可首先参与资产调剂,原则上不再作为交易市场的买方,以防在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复工作。高校固定资产交易市场的客体主要是指本级政府辖区内高校的闲置资产及其他待处置资产,必须明确,闲置固定资产应具有社会再使用价值,不是已报废的固定资产。

(三)交易的媒介与手段

探索多种形式的高校固定资产交易媒介与手段,可以使各类闲置资产的使用价值得到充分利用,使财政更好地回笼资金。

1.拍卖市场。建立高校固定资产的拍卖市场,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拍卖活动,集中处置闲置资产或待处置资产。在正式拍卖之前,应做好前期宣传工作,通过互联网、报纸、专门的拍卖公告等多种信息传播渠道向全社会发布公开信息,吸引买主参加竞购。拍卖活动应由资产宏观管理部门委托合法的拍卖主体进行,并由有资格的拍卖师主拍,严格按《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拍卖,同时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拍卖方式的主要优点在于,通过拍卖造成的现场气氛可以更好地调动买方积极性,从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透明度、公开性高,更有利于处置规范化,防止资产交易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2.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可分为有形交易中心和无形交易中心两类。有形交易中心由资产卖方在履行有关申报、评估等手续之后,把高校的闲置资产与待处置资产委托这些交易中心出售,资产买方可自由进入交易中心按市场价格选购自己的商品。交易中心营业时间可与高校办公时间相同,在每个工作日均可进行交易活动。这种有形交易中心的优点主要在于运营时间长,可以及时处置各类闲置资产,从而与拍卖方式相互补充,进一步提高高校固定资产的交易效率。无形交易中心,由高校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中间管理部门、专项资产管理机构,以互联网为依托,在网络上发布待交易资产信息,买方可登录网站选购,并以网上支付或其他支付方式付款。该交易方式的主要优点是信息传播快、传播代价低;缺点是买方在购买前对实物资产缺乏直观的认识、网上监管难度较大、购物后的配送以及人们传统购物习惯的制约等。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日益成熟,未来这种无形市场在高校固定资产交易中的作用会日益增强。

(四)交易的常规管理

加强高校固定资产交易管理,应着重注意资产交易前的申报审批与评估、资产交易后的收入管理两大环节。在高校固定资产分级授权管理体系正式建立之前,即在现行资产管理体制下,各高校如需进行闲置资产的交易,首先应按现行规定向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资产交易的有关活动。任何高校不得擅自出卖本单位资产。鉴于高校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与资金来源,出售和出租高校闲置资产所得收入,在扣除交易成本后形成的净收入,应全部上缴本级财政,各高校不得擅自挪用截留。

四、完善高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制度

资产报废是一种常见的资产处置手段。在正常情况下,资产因自然磨损或技术进步而失去使用价值时,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资产报废。报废后的资产应进行产权注销,并彻底退出使用过程。资产报损也是一种资产处置手段,它主要适用于各种非正常损失。

1.制定报废标准。资产的报废标准原则上应由资产宏观管理部门制定,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资产,资产宏观管理部门可会同专项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他技术部门共同负责有关报废标准的制定工作。在制定报废标准的过程中,应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特征和使用状况,制定不同类别资产的报废标准。对价值在一定金额内的常规型资产,主要按使用年限确定报废标准;对价值较高的常规型和专用型资产,按使用年限和经权威部门鉴定的资产使用状况确定资产报废的基本标准。

2.规范报废程序。高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当地资产报废、报损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如果该高校有主管单位,且主管单位已得到财政部门的有关授权时)提出资产报废申请;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在对申请报废、报损的资产进行严格审查后,对确实符合报废、报损标准的资产进行报废或报损。对未经报废、报损程序或不按报废、报损标准擅自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高校,追究高校负责人和资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3.资产技术鉴定。为进一步规范资产报废、报损工作,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在进行原值较高的固定资产或技术较为复杂的精密仪器等资产报废、报损之前,应提请资产宏观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在鉴定结果确认无使用价值之后,方可报废或报损。

4.残值收入回收。资产报废、报损后,高校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产权注销,资产管理台账也应做相应调整。资产报废、报损后的残值收入,应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高校不得擅自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