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峻的外部经济形势,地方政府和银行的小算盘都不由得让我们对“新国十条”捏把汗。我们似乎应该做一个最坏的设想,如果“新国十条”最终不断被稀释,中央政府还能出什么招数来制住疯狂的房价呢,政府的牌打完了吗?
这时我们的眼光还不能离开“新国十条”,它里面还藏着玄机。
我们来看看“新国十条”的第四条,它提到政府必须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这也意味着政府在“新国十条”中并没有把劲使完,还留了一些余地。只要房价还不听使唤,那就再出台相应的财税政策来进行弹压。
这个条款提到三个税种,房产税、房产收益税和土地增值税。
房产收益税并不算新鲜,就是我们通常提到的所得税,一个房子50万元买来,80万元卖掉,这30万元的收益是要按20%的税率征所得税的,钱一下少赚6万元。炒房赚得越多,给国家交税越多,这样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炒房客的积极性。
不过这也只有在理论上打击炒房客,炒房客可以凭借“阴阳合同”将这个税收成功地规避掉。这套房我实际卖60万元,但在交易合同上我还是按原价卖,这套房我的“收益”为零啊,税务局能拿我怎么办呢?
如果说税务局一点办法都没有,那也太小瞧人家了。要打击“阴阳合同”其实也挺简单,在征税时不能买卖双方说成交价多少就多少,按评估价来。中国已经有完善的房产评估体系,在这上面躲猫猫还是不行的。
政府和炒房客似乎永远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炒房客一直以为自己是那只聪明的老鼠,而政府只是一只笨猫。其实不然,各大城市不知道是看不上房产转让环节的所得税还是已经打击了炒房客的积极性,按评估价进行征税一直没有执行起来。
当房价上涨过快时,拿出来说一说,这样可以表示地方政府也在思考对策,当这阵风过了之后,又一切照旧。
我们再来看土地增值税,它的征税对象是开发商。追逐利润似乎是资本家的天性,利润越暴利越好,开发商也是巴不得钢筋混凝土卖成钻石价。但土地增值税却是要让开发商赚得越多交的税越多,打掉开发商追求暴利的念头。
土地增值税采取累进税率。如果你这个项目的利润率在20%以下,土地增值税是和你没有关系的,政府也不会从你碗里分一杯羹。但超过50%,税率一下提高到30%,如果增值率达到200%,那你就要交60%的税,这时开发商就变成政府的超级打工仔了。
土地增值税来得比较狠,它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开发商把房价定得越高,越没有什么利润。如果定得合适一些,最终到手的利润可能更高。
土地增值税立法的初衷非常明确。只要开发商不盲目追求高房价,房价就容易控制住,房地产将不再成为政府的一块心病。
但土地增值税也存在着和征收房产交易所得税同样的问题,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地税,是由地方政府来收的,地方政府对这个税并不是太积极。
按照规定,土地增值税是要在项目竣工验收、产权转移后征收,算一笔总账。但很多地方政府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按较低的百分点预征一部分。
最后,国家税务总局不得不发文,明确规定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要使土地增值税发挥效果,最重要的是最后进行清算,很多项目如果按正常的土地增值税核算方法,绝对比预征额多得多。
如果说房产交易环节的税收油水不大,征起来比较麻烦,地方政府容易怠工,但土地增值税却不少呢!前几年房价高涨,开发商赚了不少钱,土地增值税绝对是一个金矿。但地方政府最后大多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这又是为何呢?
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地方政府的腰包是鼓了,但很容易一棍子将开发商打死。很多开发商看起来财大气粗,但流动资金这块并不可能太多,以前赚的钱开发商大多又进行投资了。如果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后果可想而知。
这一权衡起来,地方政府又怎么做呢,结果是非常明确的了,不过这也使得土地增值税的效果大打折扣。
房产交易环节的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两块都不怎么靠得住,那么房产税能否靠得住呢?
怀疑归怀疑,但结果却是相当肯定的。如果房产交易所得税和增值税只是飞机、大炮类的战术性武器,两方面拿出来单挑,就算有胜负,也很难决定全局,而房产税则算得上战略性的武器,其威力好比一颗原子弹。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在中途岛、硫磺岛等海战中损兵折将,日本天皇仍然牙硬得很。当两颗原子弹在广岛和长崎丢下去之后,天皇就老老实实地宣布无条件投降了。
房产税的威力在哪里呢?目前针对房地产的各项税收大部分集中在开发环节,都是一次性的,很容易转移掉。开发商想,让我交所得税,那我把卖价提高一些。很多人卖房都会要求实收,就是到开发商口袋里的钱必须是那么多,高税收则可以由买家承担。
而房产税则移到了保有环节,说得简单一些,它就是一个简化版的物业税。只要你拥有房子就可以对你征税,你名下的物业越多,交的税越多。
如果房产税开征,对于拥有多套住房的人,特别是炒房客来说,绝对是一个晴天霹雳。房子以前是白花花的银子,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可以给你带来财富,但现在却容易成为一个烫手的山芋,多搁在手里一天,就有税务部门找上门来。
100万元的房子,如果按08%的税率征税,每年收8000元,这还是按较低税率来估计的。相信这会让有多套房子的人心脏受不了。在物业税开征的国家,就经常出现业主主动放弃房产的例子。交税都会扒人一层皮,可见保有税的威慑力何其强大。
到时政府就不会怎么介意你买不买房,买多少房,银行抛不抛媚眼给有钱人,地方政府对开发商暧不暧昧,我只负责收税就行了,顺带也把房价降了下来。
征房产税还有一个好处,就是让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土地资源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再被下届政府卖一道。房子修建好之后就在那里一动不动,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源,也就不要再把自己和房地产进行利益捆绑了。
说到控制房价,很多人都会不约而同地想到房产税。一旦开征,便有很多人将捂在自己手中的房产“吐”出来,房源会非常充足,所谓供给不足的矛盾也相应得到解决。
只要提到房产税,炒房客、手中有多套房产的人都会咬牙切齿,都会愤愤不平。凭什么我拥有房子就要征我的税啊,买房我乐意行了吧?政府不能为了降房价病急乱投医,这不是仇富嘛。
话说到这个份上,就知道房产税降低房价的效果肯定会出奇的好,但这招实在是杀伤面太大。有这么多人反对,它是否就是一个不合理的税收呢?
这就要说到房产税的历史了。
房产税是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税种,并不是中央政府针对高房价一时兴起搞的小发明。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外部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
为了扩充政府的税源,中国人也没少打房产税的主意。古代典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房产税是政府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其后经历了一些分分合合。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保留税种只对房管部门、个人、外国侨民、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1984年改革工商税制,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地产税,将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
最后一次修订是在1986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最大的变化是将个人自用的房产纳入了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并不是一个新税种,不需要提经全国人大讨论,只需要国务院修改以前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将居民自用的商品房纳入其中就行了。
以前传得沸沸扬扬、被人们津津乐道的物业税反倒比较麻烦。不折腾个几年根本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主要是它涉及一些根本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