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85%的人应该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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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政府必须还税于民 (1)

上面我们分析了个税起征点越高,对富人越有利,反之,对穷人越有利。但这有个前提,那就是政府必须还税于民,而不能把税款都用在公务员工资上、都用在公款招待、都用在公费考察上、都用在腐败上、都用在援助生活比我们还好的非洲国家上。政府必须增大福利投入,教育、医疗必须对所有国民免费,把全体国民置于同一养老保险系统内,对低收入家庭给予各种补贴,加大对农业生产补贴力度。这才是解决分配不公的必由之路,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实践证明,要想建设和谐社会,要想增加国民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就必须藏富于民,必须提供让人生活有尊严的各种福利。

提高个税起征点无助于刺激消费

也有专家学者认为,提高个税起征点,可以刺激消费。从理论上讲,减税就相当于增加收入,增加收入就相当于降低商品价格。但经济学上有个需求弹性规律,某些商品的需求增量受商品价格变化量影响不大,也就是说缺乏弹性,像食品、电、水、药品等,价格高低对社会总需求不会带来大的变化。例如,水价是4元/吨,一个家庭每月用10吨水,如果把水价提高到10元/吨,这个家庭的用水量不会明显减少。同理,把水价降到2元/吨,这个家庭的用水量也不会明显增多。再有,即使减税能刺激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的消费,但对1300万人的减税相对于13亿人口的庞大消费市场来说,对内需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一定能扩大内需,相反,如果加大税基,国家可以得到更多的税款用于第二次分配,提高福利,让公民免除了对养老、医疗、教育支出等未来不确定因素的忧虑,他们就可以把收入的更大比重用于消费,内需自然就会扩大。

综上所述,如果把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那中国只有1%的人交纳个税,99%的人不履行神圣的纳税义务,这不便于塑造国民的公民意识,会削弱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意识。提高个税起征点貌似是在为穷人说话,实则维护的还是富人的利益,这不但不利于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反而会使目前的严重不公更趋恶化。从目前中国收入分配现状来看,提高个税起征点,对社会整体需求不会带来明显变化。中国的个税是有问题,但并不是起征点的问题,而是纳税单位的问题,也就是说,个税不应该以个人为单位计税,而应以家庭为单位。

最后,我用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的论述结束本文:“中产阶级以上的人,如果真正了解自身利益,就应该反对对生活必需品和工资征税,因为这两项税的最后支付还是由他们自己来承担的。”(The middling and superior ranks of people, if they understood their own interest, ought always to oppose all taxes upon the necessaries of life, as well as all taxes upon the wages of labour. The final payment of both the one and the other falls altogether upon themselves.)

你是纳税人吗?

纳税是否就意味着收入的减少?纳税能快乐吗?我的《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馊主意——兼论税是文明的价格》发表后,报社转来了读者提出的很多问题。本文试着帮助读者找到问题的答案。

纳税的纳税人与不纳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因税而生,要理解纳税人,必须首先把税弄清楚。

经济学上的税(tax),来源于拉丁文的tangō,是“接触”的意思,Noli me tangere,意思是别碰我。这大概是税的最原始的概念,没有税,国家与公民没有任何联系,有了税,国家与公民就有了接触,发生了联系。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税收的功能逐渐扩大,从单一维护国家机器运转,延伸到维护全民福利(general welfare)上来,因此,国家与公民的接触并非都是国家掏公民的钱包,国家也会把税收用于转移支付,为公民提供实惠。比如,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医疗免费,教育从小学到大学一路免费,孩子由政府养育,市民可以免费使用自行车,农民每年从政府那里得到15万元的农业补贴……这些钱从哪里来?来自税收。中国人一提到税,就认为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其实,我们好多人在纳税的同时,也受惠于税。例如,九年义务教育免费,这笔钱谁掏?政府。政府的钱从哪里来?就是你纳的税。再例如,有个家庭发生了火灾,消防队要去灭火,这是免费的。是谁养着消防队?国家。国家的钱从哪里来?也是你纳的税。

但政府征税不能随意乱征,征什么税、对谁征税、征多少、怎么征都要经过立法程序。如英国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意大利1947年宪法、希腊1975年宪法、日本1946年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纳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法律上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并不一定是真实的纳税人,有的纳税人不是掏自己的钱包纳税,而是“借花献佛”掏别人的钱包纳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和支付税款的人不是同一个人,这就是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分离,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只是代替国家来收税。由此,税分成了直接税(direct tax)和间接税(indirect tax)两大类。

直接税,顾名思义,就是由税的最后承担者直接把税交给国家,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同一个人。国家对财产所有人征收的各类税一般都属于直接税,如所得税、房产税(物业税)、遗产税、赠与税、车船税、礼品税等。直接税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具有调节作用,国家可以通过多级累进税率控制各个收入阶层的收入和财富的保有,如卢森堡的个人所得税就有17个税级,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曾达到94%。

间接税,顾名思义,就是税的最后承担者不是直接把税交给国家,而是交给一个“中间人”(intermediary),再由这个“中间人”把税转给国家。国家为什么不向财产的最终占有人直接征税呢?这是因为国家对财产的最终占有人征税不便或容易出现税源流失,就想出个办法,对临时集中占有这些财产的“中间人”征税,如销售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关税、消费税等,这些税并非由纳税人承担,而是立刻加到商品价格上,由购买这些商品的终极消费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