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天地人心:中国打假治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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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2000年6月2日,湖南省质监局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得知在湘西土家苗族自治州农民王振之告省质监局信访工作不力一案中胜诉。虽然胜诉在情理之中,但由于原告是一位山区农民,这场官司不仅受到社会各界关注,且超越有词输鉍本身的意义更显其重。

1995年11月,1996年1月,花垣姓农民卫振之,花75元钱,分别从常德某良种基地种子公司和《湖南农业》杂志读者服务部,购两瓜杂交良种和辣椒种共450克。他把种子捆在腰间,用体温催芽,发现发芽率极低,疑是劣种。

1998年2月219,工振之给省质监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写信,叙述其受假劣种子坑害经过,并咨询未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发芽率不足20.9%的西瓜种是否属假劣商品等6个问题,附寄0.5元邮资,望早日答复。

时光似水,几个月过去,未见回信。王振之便去邮局查洵,确认已于2月25日受投,认为省质监局侵犯信访人的信访权、获知权和受教育权。6月49,又向省质监局去信申诉。信寄出后,仍未见回音。1999年5月,他又去邮局查询,邮件已于6月11日投递到省质监局。

信访未果,王认为省质监局信访办未按《宪法》和《信访条例》处理,于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以省质监局信访工作不力为由,向民沙市雨花区人兄法院起诉。

2000年1月10口,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法庭调查,原告王振之提出: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第八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两封信属于信访范畴。被告作为产品质量监督部『I,依法处理产品质量方面的信访是履行有关职责的有力保障。然被告对原告两次信访都未答复,既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也是失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赔偿原告诉状制作费、邮费、诉讼期间的差旅费及误工费870元,精神损失费730元,并承担诉讼费。

省质监局叙述了依法处理来信来访的程序:

1997年7月22日,收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转来原告王振之反映所购西瓜种、辣椒种问题的来信,根据《种子管理条例》,转给《湖南农业》杂志社进行处理。由于王振之在当地户籍名为“王有才”,杂志社与湘西州农业局,会同花垣县农业局、种子公司,经多方询问才找到王振之,并指出靠人体温催芽的错误,仍提出补种或退款两种方案,任其选择,但因王振之未予答复而未果。

1998年3月4口,再次收到王振之1998年2月21日的来信,洵问西瓜种、辣椒种有关质检标准问题,省质监局作为特殊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认为此信与1997年7月22日围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转来王振之的信件内容一致,已转办,无须再复。

1998年6月14円,省质监局又一次收到王振之1998年6月4口来信。省质监局认为其部分内容与1998年2月21日信相同,但为解决信访人实际困难,仍交花垣县质监局处理。县质监局即派人找到王振之,得知他已就西瓜种一事向法院起诉,于是停止调查。至下王振之称省局汽访人员工作不力,违法失职,没有事实依据。

虽然法庭对案件事实已基本认定,但鉴于所涉法律、法规和证据多杂,仍不能当庭定论。

2000年2月17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王振之1998年2月21曰的信访内容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转给湖南省质监局的信汸内容一致。被告对阔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转来原告王振之的信访事项已转《湖南农业》杂忐社进行处理,已履行《信访条例》的规定。王振之1998年2月21日的信访内容相同,但湖南省质监局仍交花垣县质监局进行了处理,已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转办义务。原告诉省质监局未履行彳言访义务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振之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20再次开庭审理。双方展开三小时辩论,法院维持原判。

事后,有人认为乇老汉是“小题大做”。可我们一想,王老汉为啥将一封封信寄往长沙、北京?

就因他心里装着对我们党的信任,他对人民政府抱着热切希望,他相信天下虽有不平事,但总有人给他主持正义!

“知屋漏者在雨下,知政失者在草野。”

一个农民不惧艰辛,敢于向政府部门问个明白,已超出事情本身意义,这是在找回对党、对政府的期望和信任,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去认认真真、实实在在地为其排忧解愁?

王老汉是中国儿亿农民中,第一位勇于问责政府部门,维护农民利益的人,他以普通农民的倔犟,执着地呼吁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服务“三农”。

好心办砸了为民的好事

兰州某乡,是一个远近闻名的洋葱种棺基地,多年洋葱种植已达规模。1998年,乡政府派人从陕西采购少量红皮高桩洋葱种,由于抗病能力强,适合种植,当年收获的洋葱质量和产量都比当地其他种子高出一半。

1999年,又从陕西采购一批洋葱种,撒种后却不出苗,由于损失范围小,农民没计较。但乡政府并未吸取教训。

2000年8月,乡政府“以不赚农民钱为目的,以服务村民为宗旨”,派乡政府社会发展办主任张某带人前往陕西,采购红皮高桩洋葱种,“所需差旅费可计入种子成本。”

张某到陕,辗转1市6县,终于在人托人关系中,认识了西安的王某。在王某递上的名片上,印着两个头衔:西安市阎良区良种公司经理、阎良区良种学会主任,还有电话斤码和地址。张没怀疑。王说手头有种,经讨价还价,以低于每斤60元的价格成交。

为谨慎起见,张某等人与王某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种子有问题,以样籽为证”,并把样籽装进信封封存,加盖双方公章。就这样,张某等人先后分两批从王某手中采购540斤种。乡政府以每斤80元价格,销往300家农户。

当时到乡政府购种的农民出于信任,不仅没与乡政府签订书面合同,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先预汀后取货,540斤种子几天内就销售一空。

2000年秋,300户农民将这批种子眘苗,并于2001年春季栽种。

“精心管护,长势却一塌糊涂,喷药施肥也不见起色,抗虫害能力特差,远不如以前的红皮高桩洋葱。”农民们遂向乡政府反映。

2001年7月,收获季节,但收获的洋葱大小和品质参差不齐,有黄葱、白葱及多头葱、特小洋葱。

对此,乡长承认确是种子质量问题。正宗的陕西红皮洋葱亩产应在13000斤以上,而这批种子产量只有一半。”乡政府当即按照王某的电话号码与对方交涉,似对方只说了一句广我们公司从来没有卖给兰州葱籽,我不认识你。”然后挂断电话。乡民十分无奈乡政府也是受害者,我们好心没有办成好事。我们要起诉。”

8月24日,甘肃省消协委托省种子管理总站,组织专家小组,赴该乡进行田间鉴定。经调查报告:绝大多数洋葱鳞茎外形扁平,不符合红皮高粧形态特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为保留证据,部分农民将无法出售的洋葱留在田间,使秋后大白菜无法播种,造成了间接损失。有关部门调查认为,假劣种子造成每亩直接经济损失1032兀,秋后间接损失为每亩1400元。全乡受损面积约500亩。

兰州市西固区工商分局消保科梁科长等人前往陕西调查发现,所谓阎良区良种公同和良种学会纯系子虚乌有,王某系西安周边农民,长期私倒种子,合同和公章系伪造。

王某纯是个人违法行为,某乡政府要起诉的两个机构根本不存在。面对农民巨额索赔,乡政府表示只能给予退款,无力赔偿损失。

于是,损失严重的7户农民将乡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5.7万元,及误工和交通费2万余元。

2001年12月,当地法庭正式开庭审理。

“乡政府出售种子时采取行政命令,有加价行为,我们不认为这是行政行为,而是非法销售种子。”7户农民代理律师张某说:“乡政府认为他们没有与农民签订购销合同,+存在合同关系。但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造成500亩洋葱有95务以上不具有商品价值,法律责任很清楚。”“《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予赔偿,包括购种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分歧大,乡政府表示愿与原告再调解,妥善解决农民的问题。

毫不夸张地说,假劣种子在阳光和月光下,曾遍布许多角落,伤害的是民族赖以生存的肌体、血管一一土地——尤其是土地主人的心!

不彻底解决假劣种子问题,农业产业化将何时能成现实,高产农业何日梦想成真?

种子质量问题,党中央、闻务院一向高度重视。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就通过了《种子法》,过去农民购买到假劣种子,找经销者或生产者投诉时,常被推来推去,索赔艰难,《种子法》明确了先行赔偿的规定并制定了利益受损的具体赔偿办法。

参与该法制定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一位委员介绍假劣种子坑农害农造成农田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的案件时有发生,原有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处罚规定不够有力,1989年国务院颁布《种子管理条例》不足以制止、惩戒这种违法活动。《种子法》加大了对制售假劣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以此种种子冒充他种种子的,及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内容不符的,均被视为假种;而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或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及带有阒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牛物的种子,都是劣种。对生产、经营假劣种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违法所得,将被处以违法所得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是一种特殊生产资料,普通生活消费品不能直接为人们带来收益,而种子则可带来进一步的收益,而且从外观上看,即使是专家通常也难看出它的真假优劣,只有在出苗和成熟后,才能知道真假,所以假劣种子造成的损失往往要比一般的假冒产品带来的损失大。因此,《种子法》规定,因种子质量问题给农民和其他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购种价款和有关费用,还包括因种子质量给农民带来的可得利益损失。原则上是前三年平均产量的减产部分。”

《种子法》的确是着力解决多年来打击假劣种子违法行为与犯罪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基本理顺了种子执法管理体制,规范了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使假劣种子泛滥态势得以遏制。

出我仔细阅渎这部最具权威的种子法律时,注意到在实施中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基层领导对种子法基本内容了解不多,部分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许多消费者不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一些省级管理机关实行专业执法,而市级有的是委托执法,有的是专业执法,有的是综合执法。上下不一,导致执法衔接不好或出现监管肓区;个别地方实行区域封锁,限制外地种子种苗进入本地市场,制约了种子种苗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和领导已高度重视,切实把种子产业发展与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培育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结合起来,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种子法》的地方性法规,对《种子法》进行细化。

如在吉林,农民买种就布了定心丸。吉林是农业大省。2003年省人大农委牵头起草种子管理条例草案,经雀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古林省种子管理一直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有检验检测体系。《种子法》实施后,种子管理机构与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在人财物上必须彻底分开。而吉林现有种子管理机构59个,实行行政全额拨款的只有26个,还有22个为差额拨款,1个月收自支。要保证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规范执法,实行财政统一开支是首要,否则,有法不依,滥收费、滥罚款的问题就无法避免。因此条例明确:“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条例还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违反条例者,吊销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度申办;或吊销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得再度申办。执法可相应采取封存、扣押等强制措施,使打击假劣种子违法行为更有町操作性。

土地,这片承载我们生命故事的土地,它也是一个生灵,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糟蹋它的肌体,它的心也会流泪。

农民是中华民族的脊梁。农民受到假冒伪劣侵害,需要倾诉。见到执法人员,他们激动地流泪,气愤地质问……

我们的心,被深深打动,于是,拿着法律武器为民代言。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农资质量问题,已成为影响“三农”问题鮮决的一个重要因素,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业现代化发展,关系千村万户致富奔小康!

假化肥扑向三江平原,终又“败走麦城”

《孟子·告天下》载:战国时,魏国大臣白圭曾向孟子夸耀自己“治理水患比大禹还强”,孟子批评他:大禹治水是“以四海为壑”,而你“以邻国为壑”,用筑堤挡水法让水流到别国,把邻国作为泄洪的沟壑。

成语以邻为壑由此产生,比喻只图自己利益,而把困难和祸害转移给别人的行为。

假冒伪劣之所以蔓延,原因方方面面,但与个别地方个别人“以邻为壑”密切相关。不同的是,古人白圭是将洪水泄到邻国,而现在是那些被金钱和贪欲蒙敝了良知的人们,在省际间或县际间制造销售假胃伪劣产品,以谋取暴利。

谷雨前,正是三江平原繁忙时节。庄稼人都忙着耕地,购农资,准备播种一年的希望。

“近日,一批假化肥流入我市……经销者要立即停止销售,购买者要停止使用。”看到佳木斯市电视台滚动播出的公告,再看看化肥袋明晃晃标示的厂名厂址,淳朴憨厚的庄稼人,一时还没整明白:这化肥难道有假?

1999年4月13日,一位农民装束的中年人,急匆匆走逬佳木斯市质监局,点名道姓找稽查队的冯忠辉。他和小冯并不熟,只知他管打假。来人神秘地告诉小冯,该市某贸易中心从南边进来一批硫酸钾,价特低,有毛病。末了,扔过一句“兄弟千万给我保密”。

好一句“兄弟千万给我保密”,生动表明农民质量意识在觉醒!

送走举报人,冯忠辉马上向局领导汇报,局长刘福恒说:“你先挑头,摸底,不要打草惊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