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天地人心:中国打假治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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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附录(1)

打假治劣大事年表

(1982-2006)

法律法规规章

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药品管理法》,禁止生产假药、劣药。次年2月修订。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计量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7年5月,国务院发布《兽药管理条例》,禁止生产、经营假兽药、劣兽药。

198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标准化法》。

199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烟草专卖法》,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产品质量法》,禁止四类九种假冒伪劣行为。该法既是产品质量管理与责任的基本法律,也是执法打假的最基本依据。200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产品质量法(修正案)》,完善了行政执法的强制性措施,加大了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力度。

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农业法》,禁止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农业机械、农用薄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销售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胃充合格产品,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

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不得使用假冒他人名义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

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

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食品卫生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十一类不安全、不卫生的假冒伪劣食品。

1995年10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部分商品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新规定》。

199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不得生产各类假冒伪劣产品。

199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煤炭法》,规定煤矿企业和煤矿经营企业不得在煤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1993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生产、经销伪劣产品犯罪行为的决定》,1997年3月修订《刑法》时进一步修订此《决定》,并纳入《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997年5月,国务院发布《农药管理条例》,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劣农药。

1997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动物防疫法》,禁止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1997年12月,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人其他物质。

1999年1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1999年8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999年12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2000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种子法》,禁止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

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1年7月,国务院发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修改《商标法》,明确假冒商标犯罪量刑标准。

2001年10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2年3月,国务院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2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打击取缔土炼油活动实施办法》。

2002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

2002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1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9月,国务院发布《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1月,闰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五类食品实施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至2006年3月,共有28大类370种食品纳入市场准人体系,占食品种类的70%。

2004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定》。

2005年6月,国务院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高层方略

1985年9月,经国务院批复,国家标准局开始实施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制度。

198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伪劣农药活动的通知》。

1989年9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严厉打志在商品中掺假使假的通知》。

1990年10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组织中央新闻单位,对广东揭阳区域性生产劣质螺纹钢公开曝光,并参与广东省质监局的打假行动。朱镕基副总理对这次行动高度评价:“此次打假,效果很好,应通报全国,公开曝光,对造假者群起而攻之。”

1992年4月27日,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院总理李鹏、副总理朱镑基及李铁映、宋健、罗干等参加了会议。

1992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要求“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打假不力、限期达不到整治3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9月14日,全国打假工作电话会议在京召开,李岚清副总理作重要讲话。

1994年9月,第三次全国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明确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职能。

1995年8月26日,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在全国打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1995年9月11日,全国棉花质量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对打击“黑心棉”行动提出严格要求。

1995年12月,中央宣传部、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

1996年7月,国内贸易部、冶金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出《关于重申严禁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钢材的通知》。

1996年9月,国务院颁布《质量振兴纲要》,是指导一个历史时期打假治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997年1月,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1997年8月,全国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成立,确定每年9月为全国质量月。

1998年7月31口,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视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听取了闰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民李传卿的汇报,并就加大打假力度等问题作重要指示。

1999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省以下系统垂直管理。

1999年8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第二届理事会暨’99质量万里行出征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推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潘岳为会长。

1999年10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组织中央新闻单位明查暗访,对历时十余载,危害京、津、冀、鲁的非法制售病、死鸡问题公开曝光,并配合质监部门彻底整治区域性造假问题。

1999年)1月40,国务院在京召开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对大会的召开作重要枇示,强调“放任假冒伪劣,国家就没有希望”。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强调打假工作要保持高压态势。

2000年2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开展“三重一大”活动,即开展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的打假及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2000年10月26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打假联合行动,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國进行动员。会议强调对立案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案件要做到“五不放过”。

2000年10月,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成立,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组长。协调小组由㈣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作政管理局、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李传卿任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

2001年2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推选闻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蒲长城为会长。

2001年2月,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召开“外商投资企业打假维权座谈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蒲长城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