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农村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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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50 邻保制的征税职能

邻保制除了邻里间互相监视及维持治安之外,又有负责征税的连带任务。也就是说,如果一保之内,有人逃亡,则由保内诸人负责代为缴税。这种户口逃亡的现象,在安史之乱以后特别明显。一家逃亡,税收加在其他四家之上,其四家无法负担,亦不得不逃亡。邻保制之互相监视作用,到了“安史之乱”后,几乎全部丧失了。

唐代的邻保之上设有里,每百户设一里。这种制度创立于晋代,百户一里,设里吏一人,负责税务的征收。唐因晋制,亦以百户为一里,置里正。里为乡村百户之组织,在两京及州县城内称坊,城郊称村。所以里、坊、村皆为同一性质之组织,坊、村与里一样,亦设有坊正及村正。里正、坊正及村正之职由县官自勋官六品以下之丁男中,选取身家清白而强干者充任之。若里内无适任者,则自其他邻里内选任之。里正之任务,据《通典》所载是:“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按比户口,就是负责向地方政府申报各户正确的丁口资料;据《唐律》“户婚律”,脱漏一口笞四十,脱漏三口加一等,最高可处三年之徒刑。课植农桑,就是负责监察各户田地收授之先后次序;《唐律》中亦明文规定违法里正之处罚方式。检察非违,就是负责地方上的治安。催驱赋役,即负责租庸调之征收;里正如违法征收赋役,最高可处二年徒刑。所以里正实际上负责地方上的一切事务,任务甚为繁杂。为了酬答他们的辛劳,唐朝廷免除了里正的一切劳役及赋税。

里之上为乡。唐代以五里,也就是五百户为乡,系沿承隋代之乡而来。隋代在乡设乡正,由乡内选适当之人充任,主持民间之诉讼案件。但是当时乡内豪族势力仍大,贿赂公行,乡正想公正裁判民间之诉讼案件实不可能。所以不到一年,乡正之司法权就被取消了,只担任户口调查之任务而已。唐太宗时,乡设乡长一人、乡佐二人,不久又行废止。事实上,乡制到了唐代,已经名存实亡。前面曾经提过,汉代在县下设乡,乡内设有三老以掌教化。三老是乡官,不是由政府派遣之长吏。政府派遣啬夫、游徼等来协助乡三老处理乡政。乡则选送人员到县署各曹任少吏,协助县署之长吏。如此一来,朝廷派人驻在地方,地方也派人在县城协助,彼此可以沟通。但隋唐以后,乡三老之名逐渐消失,啬夫、游徼之名亦不复存在;县以下之少吏都改由中央派任,是为胥吏。因此,汉代下情上达之管道便为之闭塞,乡制逐渐破坏,代之而起的便是前面所谈及的里制。从此以后,里制遂成为乡村组织中最主要之组织形态了。

安史之乱以后,乡制破坏更为加速,尤其是国内经济及国际贸易的扩展,使得乡村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镇的兴起代替了乡制,所谓的乡绅也代替了秦汉以来的三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