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农村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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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51 宋代的保甲与乡约

北宋时代,由于保甲制度的设立与乡约制度的实施,使我国的乡村组织为之一变。

北宋初,地方基层政府的县治以下,有乡、有里。宋代的乡并不像唐代那样严格遵守五百户的规定,其户数远较五百户为多。乡之下,有里的设置。唐代每里百户,宋代则由于人口剧增,每里不止百户。照规定,人口增加,里数须随之增加,以保持每里百户的定制。可是地方官府都未遵照这种规定办理。人口增加了,里数依然不变。地方官府看到每里百户的限制已不可行,遂逐渐改用地域为划分的标准,不再计较户口的大小,也就是说,把里变成以区域来划分,而不是像唐代以户数来划分了。同样地,里上面的乡,也是改以区域来划分。所以在宋代,乡、里的乡村组织不是以人口的多少划分,而是以地区来划分的。

北宋时代,在乡、里的组织中,设有里正、户长、耆长、壮丁、乡书手等职务,负责地方上的各种事务。同时,为了劳役征调之方便,政府也把乡村人口分成九等五则。凡被征调的户,必须各出一人担任服务乡里的职务。任满回籍,再由另一家征补,称为差役法。上面所说的里正、户长、耆老、壮丁及乡书手等,都是由这些九等五则户中征调担任的。每乡由第一等户中选一里正,负责收税。再由第二等户中,选出若干户长,任期三年,协助里正收税。如里正及户长未能将税额收足,则须负责补足。在北宋初年税额不高的情形下,问题不多。后来税额增加,问题产生,里正及户长之职才发生弊端。乡书手初设于五代,北宋时由第四等户中征派。耆长及壮丁负责地方上的治安,耆长是由第一等户及第二等户为管户中,选出三位耆长;壮丁则由第四及第五等户中选出。

北宋时代乡、里的乡村组织到了南宋以后,又渐渐地起了变化。很多地区“里”的乡村结构逐渐被保、都保或都所取代,变成乡、保、都保或都的结构。这种变化显然与保甲制有很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