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农村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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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57 里甲之编的意义

里甲之编成并未破坏自然村落的社会结构,也未强迫户口从此地搬到彼地,以补充110户的需要。理论上,里甲的编成建立了一个新的乡村结构,不管自然乡村的范围有多大,都把民户每10户组成一甲,10甲组成一里。但是这仅仅是为了赋税之征收、劳役之分配及地方上治安之维持而设立的一种无形的组织。实际上,里甲制并没有改变地方自然乡村的社会结构。上面曾经谈到全国各地,里的名称有不同的称呼,可以证明里甲制的设立不得不与地方上的自然环境妥协,进一步更可证明里甲制并未破坏自然乡村的社会结构。

里甲制设立之后,明太祖为了教化的目的,又在里甲之内设立了老人制。敬老尊贤是中国传统的一种美德,历代的地方官也常常请教这些老人来解决地方上的纠纷。明太祖很重视这些老人所扮演的角色,所以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设立了老人制。规定在里甲之内,凡年龄在50岁以上,有德行、有见识,而为大众所敬服者,每里推选3名、5名或10名为老人,负责解决地方上的纠纷,督导人民勤务农桑,并且劝告人民遵守“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等六论之教训。这种劝人为善及勤务农桑的职责,有点像元代社长的任务。但是明代的老人的权力比社长大,他们拥有些微小的司法权,可以处理地方上的小争端。明太祖对老人也相当礼遇,常常召见这些人。有功的老人,也常给予出仕的机会。明太祖可以说是历代帝王中最重视老人教化功能的一位皇帝。

除了里甲之外,明代又有乡约及保甲的组织。明代的乡约与宋代并无太大的不同,不再赘述,在此仅谈保甲组织。明代政府因有里甲制,所以未行保甲制。但有些地方官,为了治安的需要,仍然组织民众,以保卫乡里,王守仁就是其中的一位。明武宗正德十五至二十年(1517~1520年)之间,王守仁平朱宸濠之乱时,曾经设立10家牌法。规定10家注册成一牌,每天轮流由1人持牌,调查10家之内有无可疑之人,随时向地方官报告。不过,这种保甲组织仅仅是地区性的组织,并未遍及全国。所以明代地区性的保甲制与宋、清两代在全国实施的保甲制有很大的不同。到了清代,不仅把宋以来的保甲制施行于全国,甚至把乡约法及里甲制也实施于全国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