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中国农村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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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60 保甲制与里甲制的异同

清代的保甲制与里甲制,在组织上虽然有点相似,但并不是同一组织。很多人都误以为这两个组织为相同的一种制度。保甲制在《大清律例》中列在刑律内,而里甲则放在户律中,很明显的是两种不同的组织。而且,保甲制是以10户为一牌,10牌(百户)为一甲,10甲(千户)为一保。而里甲制是以10户为一甲,110户为一里。列出可以看得更清楚。

里甲制

10户=一甲

110户=一里

保甲制

10户=一牌;10牌(100户)=一甲

10甲(1000户)=一保

这明明是两种不同的组织。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一书并未理清这两种制度的分别,含混地说这两种制度可视为一种制度,也可视为二种不同的制度:

故里甲与保甲之关系,犹一物之有两面。却不可以叩其一端而以此类彼,窥其一面而以小见大;亦不必因习用保甲之名尚存,以为保甲与里甲各另是一物;或因里甲之名称早发,而遂别里甲为外于保甲之制也。

这种误认里甲制为保甲制的原因,可能是这两种制度在功能上,确实有相似的地方。这两种制度都负责编审地方上的户口;但里甲制之编审地方户口是为了收税,而保甲制之编审户口是为了维持治安,两者还是有点不同。可是到了乾隆早期,里甲渐渐不再从事户口的编审工作,户口编审的责任全由保甲担负。甚至嘉庆以后,里甲的主要任务——赋役的征收,也渐渐改由保甲来负责。由于这种原因,很多清代的地方志都把两者混合为一,因此引起近代学者之混淆不清。

除了保甲制度及里甲制之外,清代的乡村亦有“社”的组织。顺治十七年(1660年),曾有人提议在乡村设立“社”的组织,以20~50户设一社,作为劝农的机构。这种组织与元代的社制一样,但是清代实施得并不彻底,只有在极少数的地方实施。除此之外,又有乡约的组织。清人以外族入主中原,为达到思想统制之目的,对于宋代以来的乡约法特别重视。清初诸帝也屡次颁发圣论作为乡约的约规。这种乡约法与宋、明两朝之乡约法相似。

总之,清人以外族入主中国,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不惜兼采历朝不同的制度,以维持其政权。在乡村组织上,正可以看出清人的苦心。除了继承明朝以来的自然村落的型态之外,又采用明人的里甲制,作为赋役征收的机构。此外,还采取宋人的保甲制,以维持地方治安。又在地方上实施元代的社制,作为劝农的组织。同时,又设立宋以来的乡约法,以宣传教化。这些制度,在组织及功能上不免有重复之嫌。但清人为了确保地方上的安定,不惜在一种制度上又建立另一种制度,以达其统治的目的。但是就在这种叠床架屋的组织之下,后来弊端丛生,每一种制度都不愿负起原有的责任,致使在19世纪以后,这些辛苦建立的制度,都丧失了它原有的目的及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