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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章 先退后进,诱其就范

“金表是用金做的吗?”

香港著名的律师罗文锦曾为这样的一起经济纠纷做辩护。

30年代中期,英国商人威尔斯向中方茂隆皮箱行订购3000只皮箱,价值20万港元,双方订下合同,一个月内交货,保质按量,否则由卖方赔偿损失50%……

一个月后,茂隆皮箱行经理冯灿如期交货时,威尔斯却说,皮箱内层中使用了木材,就不能算是皮箱,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开庭时,港英法院偏袒威尔斯,企图判冯灿诈骗罪。冯灿委托当时还不大出名的律师罗文锦出庭为被告辩护。

在法庭上,威尔斯信口雌黄,强词夺理,气焰嚣张,而庭上的气氛似乎也有向其倾向的迹象,形势对被告不利。

这时,罗文锦站在律师席上,从口袋取出一只大号金怀表,高声问法官:

“法官先生,请问这是什么表?”

法官答:“这是英国伦敦出品的名牌金表。可是这与本案有什么关系呢?”

“有关系!”罗律师高举金表,面对庭上所有的人继续问道:

“这是金表,没有人怀疑了吧?请问这块金表除表壳是镀金之外,内部的机件都是金制的吗?”

法官显然已经感到中了“埋伏”。罗律师又说:“既然没有人否定金表的内部机件可以不是金做的,那么,茂隆行的皮箱案,显然是原告的无理取闹,存心敲诈而已。”

对方无言以对。这场官司,终以被告的胜利完结。

茂隆行的皮箱案的原告威尔斯,因妒嫉而生毒计,企图既敲诈一笔钱,又搞臭茂隆皮箱行的名声。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如果正面说理,从皮箱的内部构造的角度强调其内层可以是木头做的,显然难以说服对方,很可能还会受到对方的嘲弄。因此,罗文锦律师用类比析辩的方式来申述和反驳:金表和皮箱均取外层的意义,这是其共同点并作为前提,再由“金表只是外层镀金,内部可以不是金的”推出“皮箱的内部当然也可以不是皮的”的结论,由此再进一层推出“原告无理取闹、存心敲诈”,便取得了辩护的完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