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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把风险“经营”起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设立保险公司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不低于保险法规定的最低限额2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全国性的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专营保险、再保险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保险企业。1949年10月20日成立,总公司设在北京,除台湾以外,在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均设立了分公司。在港澳地区及国外设有25个海外机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于1991年4月26日,在交通银行保险部的基础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总部设在中国上海。截至1991年11月,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45个,在世界上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100多个代理点。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规定文件、资料。设立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保险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有关文件、资料。金融监督部门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果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登记的,许可证自动失效。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提取保证金,存入中央银行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保险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