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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不一定靠谱的信用——民间信用

民间信用也称民间金融,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让渡及本息还付。它是适应民间各经济主体之间为解决生产、经营、投资、生活等各方面的资金需求而应运而生的一种信用形式。

民间信用的主要存在形式有:直接货币借贷;通过中介人进行的货币借贷;以实物作抵押取得借款的“典当”等。民间信用的主要特点:信用的目的既为生产、又为生活;期限较短,规模有限;自发性和分散性较强;风险性较大;利率较高。它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补充。其存在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贫富不均,以及金融市场与其他信用形式不发达。

民间信用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主要是适应个人之间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的临时需要而产生的。在中国这种信用形式一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30年中,由于个人收入水平很低,无多余资金可供借贷,借入信贷也无力偿还,另外,个人无需进行生产经营投资,无大量借贷的必要,因此民间信用规模范围很小,呈萎缩状态。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增多,除日常生活开支外,节余和积累逐渐增加,同时借贷偿还能力也有所增强,这就为民间信用的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

随着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改善与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生产经营的开展,生活开支和投资需要增加,个人之间的融资融物也有客观需要,于是民间信贷逐渐发展起来。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农村。主要原因是:

①农民个人资金闲置和资金需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迅速增长,这在客观上要求在农户之间或农村重点户、专业户和其他人员之间互相调剂资金余缺。

②国家银行信用和信用合作社信用不能完全满足个人对资金的需求。其一方面是由于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资金有限,以及经营方式、经营作风和经营能力等与农民对资金的需要不相适应;另一方面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有比较严格的限制,个人的资金需求许多与国家政策和贷款原则的要求不符。

我国民间信用规模究竟多大,目前尚无确切的统计资料,事实上也不可能进行确切的统计。因此,我们只能从估算及典型调查两个角度给出一个大略的概貌。首先,有人根据民间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推测出民间资金需求占社会货币总需求的30%强(注:姜旭朝著:《中国民间金融研究》,第23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3月。);另有人估算目前我国的地下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15%左右(注:卢现祥:“论我国的非正式金融与金融管制”,《中南财经大学学报》95.1);据此推算,民间信用中的资金借贷余额在“八五”期末当有数千亿元;也有人推测至1995年为800~1000亿元(注:卢现祥:“论我国的非正式金融与金融管制”,《中南财经大学学报》95.1)。其次,从典型材料看,有些地区的民间信用曾达相当的规模,据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统计,截至1992年8月底,温州市农村各类投资额为18.87亿元,其中民间借贷达5.87亿元,占31.1%;从各种信用形式来看,民间集资的量比较大,据不完全统计,1992年至1993年第一季度,全国各种非法集资超过1000亿元(注:卢现祥:“论我国的非正式金融与金融管制”,《中南财经大学学报》95.1);同时农村合作基金会也有相当规模,至1993年底,全国共建立农金会128400个,其中乡镇一级的17800个,村一级的110600个,基金会占用资金250亿元,约相当于农村信用社年末存款余额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