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用既是国家为弥补收支不平衡、建设资金不足的一种筹集资金方式,同时也是实施财政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措施与手段。
国家信用是一种特殊资源,政府享有支配此种资源的特权,负责任的好政府绝不能滥用国家信用资源,政府利用国家信用负债获得的资金应该主要用于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为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并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事项,以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服务,并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国家信用的财务基础是国家将来偿还债务的能力,这种偿债能力源于属于国家(全体人民)的财务资源,它的现金流来源于三个方面:国家的税收收入、政府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包括土地)获得的收入以及国家发行货币的专享权力。国家信用应当由国家的法律予以保障。
国家信用的基本形式是发行政府债券,包括发行国内公债、国库券、专项债券、财务投资或借款等。公债是一种长期负债,一般在1年以上甚至10年或10年以上,通常用于国家大型项目投资或较大规模的建设,在发行公债时并不注明具体用途和投资项目;国库券是一种短期负债,以1年以下居多,一般为1个月、3个月、6个月等;专项债券是一种指明用途的债券,如中国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财政透支或借款 是在公债券、国库券、专项债券仍不能弥补财政赤字时,余下的赤字即向银行透支和借款。透支一般是临时性的,有的在年度内偿还。借款一般期限较长,一般隔年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时(包括发行公债收入)才能偿还。有的国家(如中国)只将财政向银行透支和借款算为财政赤字,而发行国库券和专项债券则作为财政收入而不在赤字中标示。国家信用的产生是由于通过正常的税收等形式不足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
在西方国家,银行大量掌握国家信用工具——国库券、公债及其他国家债券。它是银行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商业银行往往对国家信用实行包销,推销不出的公债由银行购买。商业银行通过经营国家信用工具而获得巨大利益。中央银行则将买卖国家信用工具作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流通的重要手段。国家信用工具通过市场发行与流通。初次发行,称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发行以后至到期前可以在市场买卖,称流通市场或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买卖流通是国家信用工具发行的重要条件。
在中国,50年代初期曾发行过公债券,后来一度取消。1979年经济改革以来,从1982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后又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国家信用工具。一方面筹集部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增加生产投资,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到90年代,国家信用已成为中国筹集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的重要工具,债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也有了很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