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成功励志古申论
14851500000161

第161章 6 晋赵穿弑灵公(宣公二年)许悼公饮太子止药卒(昭公十九年)

“左传背景”

宣公二年,晋国的赵穿在桃园杀害了晋灵公。当时的赵盾正准备逃亡,还没有逃出国境,又返回来了,并且派赵穿到周朝迎接晋成公即位。

晋国的史官董狐就这件事记载说:“赵盾弑其君。”赵盾说不是自己杀害国君的,董狐说:“逃亡又不越出国境,返回来又不讨伐叛贼,不是你又是谁杀害国君的呢?”后来的孔子也说:“董狐是古代优秀的史官,记载的笔法没有隐瞒。赵盾是古代优秀的臣子,可惜,因为法而受到了恶名。如果越出国境就免除了恶名。”

昭公十九年,许悼公患疟疾,但因为喝了太子止进呈的药而死了,太子于是逃奔到了晋国。于是史官记载说:“太子杀害了君父。”

东莱先生认为赵盾本来就应当受此恶名,不存在所谓的“因为法而受到恶名”。而许国太子止由于进错了药而害死了君父,这就是杀害了君父,也不是“因为法而受到恶名”。

“原文”

手有高下,故委轻重于权[1];目有憎爱,故委妍媸于镜;心有偏党,故委是非于圣人。天下之所以归诚委己,惟圣人之听,何也?至公而可以裁天下之不公也;至平而可以揆[2]天下之不平也;至正而可以服天下之不正也。中天下而立,并受万世是非之讼,天高海澄,众理自见。不为颜、闵[3]而损毫发之过,不为跖、蹻[4]而增锱铢之恶。苟持衡不定,轩轾靡常,则何以为万世公议之主哉?

“注释”

[1]权:秤。

[2]揆(kuí):揆度,测量。

[3]颜、闵:颜回,闵子骞,都是孔子贤能的弟子。

[4]跖、蹻:都是古代的大盗。

[5]轩(xuān)轾(zhì):高低,优劣。

“译文”

手有高低的偏差,所以用秤来测量轻重;眼睛有不同的爱憎,所以凭借镜子来映照容貌的美丑;内心有所偏爱,所以依据圣人来判断是非。天下的人之所以推心置腹,只听从圣人,这是为什么?最公正的可以裁断天下的不公正,最公平的可以揆度天下的不平,最端正的可以信服天下不端正的。在天下保持中正的姿态,全面接受万世是非的争论,就像天一样高,像海一样清,各种道理自然显现,不会因为是颜回和闵子骞而减损他们一丝一毫的过错,也不因为是盗跖、庄蹻而增加他们一点一滴的罪恶。如果所持的标准是不定的,高低无常,那么怎么可以作为万世公议的主宰呢?

“原文”

左氏载赵盾之弑君,托为仲尼之言曰:“为法受恶。”吾窃意非仲尼之言也。盾果有恶,岂容其辞?盾果无恶,岂容其受?操赏罚之柄者,但当核其有无耳,岂论辞受之地哉?今言“为法受恶”,是盾本无弑君之恶,作史者为法而强加之,盾亦为法而勉受之耳。宁有圣人肯许秉笔者辄加之以恶乎?圣人果许秉笔者加人以恶,则万世是非之衡,至是而挠[1]矣。法为罪设者也,无疾则无方,无罪则无法。若谓盾非弑君,特为法而受恶,则罪与法岂两物耶?自斯言既出,而赵盾之事始为后世所疑矣。盾之弑君,本无可疑。灵公之殒,虽假手于赵穿,然桃园之难不作于盾未出奔之前,而作于盾方出奔之后。盾身朝出,穿变夕兴。盾若不奔,穿亦不弑,是弑君之由实起于盾,穿特为盾役耳。

“注释”

[1]挠:弯曲,屈服。

“译文”

左丘明记载赵盾杀害国君,假托是孔子的话说:“因为法律而受到了恶名。”我私下认为,这不是孔子的话。赵盾如果真的有罪恶,难道能容忍他推辞掉?赵盾如果真的没有罪恶,难道能让他蒙受恶名?操持赏罚的权柄的人,只应当核实事情的有和无而已,难道这里是议论推辞和接受的地方吗?现在说“因为法律而受到了恶名”,这就是说赵盾本来没有杀害国君的罪恶,是记录历史的人强加给赵盾的,赵盾也是因为法而勉强忍受罪名而已。难道圣人肯容许操持史笔的人强加给他罪恶吗?圣人果真容许操持史笔的人强加罪恶,那么万世是非的标准,到这里就被弯曲了。法是因为罪恶而设置的,没有疾病就没有药方,没有罪恶就没有法。如果说赵盾没有杀害国君,只不过是因为法而受到了恶名,那么罪恶和法难道是两种东西吗?自从这种话说出来以后,赵盾的事情开始被后世的人怀疑了。赵盾杀害国君,本来没有什么可怀疑的。晋灵公被杀,虽然是借赵穿的手,但桃园里的祸难不是发生在赵盾出奔之前,而是发生在赵盾出奔之后。赵盾个人早上逃出去,赵穿的变乱晚上就爆发了。赵盾如果不出奔,赵穿也不杀害国君,这样,杀害国君的缘由,实际是起于赵盾,赵穿只不过是被赵盾使唤而已。

“原文”

使穿专弑君之谋,则事捷之后,当席其威而窃国灵[1],何有于一亡大夫,复推之秉大柄乎?则穿之弑,为盾而不为己,明矣。盾闻君弑而亟反,不惟不能讨穿,又遣迎新君以固其宠,是德其为己[2]用而阴报之也。卒为将犯阵,及其成功,必曰将破敌,而不曰卒破敌;奴为主推刃,及其论罪,必曰主杀人,而不曰奴杀人。穿既为盾弑君,盾虽欲辞弑君之名,得乎?既不可辞,何名为受?董狐书之,仲尼因之,皆以正法而治盾之实恶,不闻有所谓“为法受恶”者也。后世误信左氏,遂以为真仲尼之言,乃谓圣人之笔,固有名诛而实贷,文抑而意扬者。

“注释”

[1]国灵:国家的政权。

[2]德其为己:德,感激。

“译文”

如果是赵穿独自谋划了杀害国君,那么事情成功之后,应当坐在这种威势上,窃取国家的灵位,为什么对待赵盾这样一个逃亡的大夫,却又把他推上了秉持大权的位置呢?那么赵穿杀害国君,是为了赵盾,而不是为了自己,这是很明白的了。赵盾听到国君被杀就急忙返回,不仅没有讨伐赵穿,又派他去迎接新任的国君来加固他的恩宠,这是感激他为自己出力,因而暗地里报答赵穿。兵卒为了将军而冒犯敌阵,等到成功了,必定会说是将军破了敌阵,而不说是兵卒破了敌阵;奴隶为了主子而杀了人,等到确论罪刑,必定会说是主人杀人,而不说是奴隶杀人。赵穿既然是为了赵盾而杀害了国君,赵盾即使想推辞杀害国君的恶名,做得到吗?既然推辞不掉,怎么说是蒙受恶名呢?史官董狐这样记载,孔子也这样因袭,都是按照正义之法来惩治赵盾实际的罪恶,没有听说过所谓的“因为法而受到了恶名”的人。后世的人错误地相信左丘明,于是认为真是孔子说的话,便认为圣人的笔法,本来就有名义上诛伐而实际上宽恕、文字上贬抑而意义上赞扬的情况。

“原文”

沿及许世子止之事,亦意以其非亲弑,附之于“为法受恶”之义。抑不知杀人之情,有谋有故,有戏有误,谓之杀则同也。杀人之具,有刃有梃,有醪有药,谓之杀亦同也。世有误以药杀人者,等之于成劫[1]屠剥辈,刑辟[2]轻重固有间矣。然不谓之杀人则不可。许止误进药,不幸而杀其君,虽视商臣、蔡般[3]之恶,相去不啻千万,至于弑君之名,安得而不与之同乎?书其弑君,盖法所当然,亦非所谓为法受恶也。

左氏托为仲尼之言,误后世如此。抑其间又有甚纰漏者,益知其非圣人之语焉。董狐责盾之两言,深中其肝膈之隐。所谓“亡不出竟”者,盖责其迁延宿留,潜有所待,以为与谋之证耳。曷尝谓在竟内则有罪,在竟外则无罪乎?左氏不达狐之意,复托仲尼之言曰:“惜也!越竟乃免。”审如是,则后有奸臣贼子如盾者,逆谋既定,从近关出候于竟外[4],闻事克而徐归,遂可脱弑逆之名矣。是为奸臣贼子画逃罪之策也,夫岂圣人语耶?

“注释”

[1]成劫:成,一贯,经常,总,义同“成日”之“成”。“成劫”即义近于惯犯。

[2]刑辟:即刑法。辟,法。

[3]商臣、蔡般:即楚国太子商臣和蔡国太子般,他们都以太子的身份杀害了国君,分别见文公元年、襄公三十年。

[4]竟外:同境外。

“译文”

延续到后世的许国太子止的事情,也认为他没有亲自杀害国君,把这事附会到“因为法而受到了恶名”的道义上。却不知道杀人这样的事情,有阴谋杀害和因故杀害的,有戏杀和误杀的,说它们是杀害,则是一样的。杀人的工具,有刀和棒,有酒和毒药,说它们是杀害也是一样的。有的人误用毒药杀了人,把这样的人和一贯抢劫屠掠的人等同起来,刑法的轻重固然有差异,但不认为这是杀人,却是不可以的。许止进错了药,不幸杀害了自己的君父,这虽然和商臣、蔡般的罪恶比起来,相差不止千万里,至于杀害国君的罪名,怎么能够不是一样的呢?记载他杀害了国君,这样是合法的,也不是所谓的“因为法而受到了恶名”。

左丘明假托是孔子说的话,迷误后世的人竟然到了这种境地。但其中又有纰漏相当大的一些地方,让人更加知道不是圣人孔子说的话。董狐责备赵盾的那两句话,深深击中了他的隐衷。所谓“逃亡却又不越过边境”,大概是责备他犹豫徘徊,默默地有所等待,认为这是参与阴谋的证据,何尝说过在国境内就有罪,在国境外就没有罪呢?左丘明没有理解董狐的旨意,又假托孔子的话说:“可惜啊!越过边境就可以免除恶名。”如果确实是这样的,那么后世像赵盾这样的奸臣贼子,叛逆的谋略已经确定以后,从临近的边关出去,在境外等候,听到事情成功了就慢慢地回来,就可以洗脱杀害国君的罪名了。这是为奸臣贼子谋划逃脱罪名的计策,这难道会是圣人的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