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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价值规律的作用

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是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为了便于弄清问题,我们先来探究一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价值规律的定义,及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作用。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对价值规律给了下面的定义:

只有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或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

每一商品的价值,都是由它的使用价值中对象化的劳动的量,由它生产上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

马克思把“等价物与等价物相交换”称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因此,马克思所定义的价值规律,就是价值决定的规律,价值决定是价值规律的另一个用语,其中并不包括“等价物与等价物相交换”的含义在内。

在马克思全部著作中,自始就把商品交换(私有制下的商品交换)看作价值形成的先决条件,但在上述价值规律的定义中,却把商品交换这个因素排除在价值规律的定义之外。价值规律的定义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说法:生产中所消耗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这似乎是一件奇怪的事。但是,如果我们细心研究全部“资本论”的论证,就会注意到正是从这个定义出发,马克思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的科学的分析。这些分析,至少包括下面一些要点:

一、只是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不再有什么别的东西(如机器的生产力、土地的丰度等等),参加进来决定价值量。剩余价值学说,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二、尽管社会再生产过程经过一个复杂的物质替换与价值补偿过程,价值是各种所得的唯一源泉。“商品的总价值,是……各种不同的价格成分的源泉。”这也就是说,商品的价格总和,永远等于它的价值总和;

三、商品交换的规律是等价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全部产品只有经过交换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因此竞争的作用,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迫使资本家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价值规律,作为资本主义的内部规律,通过竞争,调节全部资本主义生产;

四、价值规律调节生产,是通过价格变动来实现的。但是,“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的运动”。“价值是一个重心,价格围绕着它变动,围绕着它的价格涨落趋向于平衡。”

可见,价值规律支配着资本主义的全部生产过程与分配过程,也支配着竞争中价格的运动。所以恩格斯说:“全部商品生产,以及价值规律不同各方面所借以发生作用的各种复杂关系,尤其是劳动唯一得以形成价值的条件,都要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出发来展开。”

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价值规律的定义是有不同了解的。下列定义,指明了商品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但附加了一个条件:价值规律是在交换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由此,自然可以推论,在交换过程以外,就无所谓价值规律的作用: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商品的交换,同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相适应的。

这个定义所代表的,实质上是等价交换的规律而不是价值规律。采用这个定义,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与分配领域中的作用就将无法阐明。譬如说,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同是资本家以等价换进来的,这是符合“等价交换”规律的。可是资本家购买进来的劳动力不是在交换过程中而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产生完全服从于价值规律,即“产品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消耗所决定”的规定。如果认为价值规律就是等价交换的规律,那么,剩余价值规律就是无法解释的了。

社会主义是实行经济核算的计划经济。要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内价值规律的作用时,如果局限在交换范围内,那就是在研究供求关系对价格变动的影响,而不是研究价值规律的作用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规律的作用及于生产分配交换的全部过程,社会主义生产是价值生产,价值规律的作用也不能不影响及于经济生活的全部过程。因此,在以下的研究中,不采取那种把价值规律局限于交换过程的定义,而是按照马克思的定义,来理解价值规律的意义的。

社会主义经济就其经济核算的一面而言,价值规律是明显的起作用的。因此,问题首先在于:就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这一点来说,价值规律起着什么作用?

如果按照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定义,那么,价值规律制约着经济计划,因此,社会主义必须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经济核算是运用价值规律的基本方式之一。

纵令社会主义经济只是计划经济,下述情况仍然是客观存在着的:

一、各项产品价值,被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此,个别产品的劳动消耗,如高于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有一部分劳动量是可能节省的;而要增加物资生产,就必须相应的增加劳动量,或提高劳动生产力。

二、全部国民收入,除劳动者当年新加到生产资料中的价值而外,没有别的来源。因此任何一个细小的、无益的生产中的劳动虚耗,都不免要减低国民收入的量。

这就证明了,价值规律在客观上是制约着经济计划的。

社会主义的经济计划既被制约于价值规律,那么,要使一个计划成为正确的计划,就必须按照下述原则调节全部社会生产:

一、计算社会各类必需产品的量,各类产品数量间的正确比例,各类产品现有劳动生产力水平及生产中所需要的劳动量,分配社会劳动于各生产部类之间;

二、努力提高各类产品的劳动生产力。当使用效果相同或可以互相替代的产品,劳动生产力发生程度不等或相反的变化时,减少或停止那些不经济的产品的生产,提高那些便宜的产品的生产;

三、必须根据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化情况(价值决定)来调节必需参加的劳动量,及劳动者每日每周的劳动时间。或者也可以说,必须根据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化情况(价值决定)来调节社会的消费水平。

四、为了达到正确的根据产品需要及其劳动生产力变化的程度来正确地调节生产,统计、记录、核算是十分重要的。

这也就是马克思下述论证的意思: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废止以后,但社会化的生产维持下去,价值决定就仍然在这个意义上有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的分配,最后和这各种事项有关的簿记,会比以前任何时候变得重要。

人们总怀疑,为什么马克思再三指明社会主义的产品将不再转化为价值,却又指明价值决定(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仍将起作用。这其实是不奇怪的。马克思完全可能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实行经济核算的必要,但使他得以对资本主义经济作出如此深刻的科学的分析的理论力量,不能不使他达到这样的结论:虽然资本主义是“在价值上面建立它的生产方式”的,社会主义只要是“社会化的生产”,价值规律仍然有它的作用,运用它为劳动人民造福是必要的。

社会主义经济所以必须实行经济核算,从理论上和历史经验上说,都只是因为价值规律制约着经济计划,经济计划必须运用价值规律,如果不是由经济核算制来补充经济计划,计划经济运用价值规律有无法克服的困难之故。

本文第四节曾分析了经济核算制与计划经济的关系。从那里,我们看出,经济核算制在两个方面帮助计划经济运用价值规律:

一、经济核算制提供的,关于成本、价格、利润等资料,经济计划据以调节生产,使社会生产的经济效果是最大的;同时也帮助经济计划规定正确的国民收入分配方案,规定各生产企业与生产部类间产品转移的合理价格。

二、经济计划规定一个合理的限度(这个限度因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此限度内,任令经济核算制发挥对生产、分配及产品转移的自动调节作用。所谓“自动”,就是不必事事规定在经济计划内,事事由经济领导机关决定,而是由生产企业之间,或生产企业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经过价格结构,与工资率以外的劳动报酬补充规定,自动进行产品的转移或劳动报酬的分配。

以上两种作用,都是价值规律的作用。不过在前一种作用中,计划经济借经济核算之助提供资料,使计划本身得以正确运用价值规律。这是价值规律通过计划起作用。后一种是价值规律在经济计划规定限度之内,而又是在计划本身之外,调节生产与流通。而只要经济核算制度不发展到否定计划的程度,以上两种作用,不妨归总起来,都称为价值规律通过经济计划调节全部经济生活。资本主义则是任令价值规律作为自发的规律,通过竞争,自发地调节全部生产。这就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基本区别所在。

无论价值规律通过经济计划,或经过经济核算制度调节社会生产,它总是通过价格结构的。因此,分析一下社会主义社会中,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作用,也是必要的。

既然价值规律调节着社会生产,价值规律就应支配价格运动。因为价格是联系生产与消费的纽带,价格比例愈符合于价值比例,社会经济的发展愈是正常。可是为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价值与价格的差离有时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这个特点,又使价值与价格的差离成为可能。我们现在不想研究各种价格政策是否正确,我们所要研究的是价值与价格的差离如何形成,价值规律对这种差离的关系如何。

如果把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作用放在一边,价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首先是生产与消费之间联系的纽带。消费,如果是指生产的消费,与劳动者报酬的大小,存在着间接的关系;如果是生活的消费,产品价格就直接决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生产资料的价格,在出售者决定它的收入,在购买者(生产的消费者)决定它的产品成本。因此,假定不考虑其他一切因素,价格涨跌,调节生产,调节消费,调节生产与消费间的关系。

经济计划所规定的价格,就其与生产者的关系而论,如要使它脱离其价值,首先必须使生产这个产品的生产企业,其价格、成本、利润与劳动者报酬不发生关系。因此,凡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在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生产企业,生产方面的反应必极为敏锐,它将立即转而生产别种价格比较有利的产品。

如为自然条件所限,不可能转而生产别的产品时,较长期间内一定会发生生产下降,劳动力外流现象。要恢复这类产品的生产,非使计划价格符合产品价值不可。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如它的价格、成本、利润与劳动者报酬完全不发生关系,这种反应就会比较迟钝,短期间内甚至会看不出来,但它无论如何还是要受“价格总和一定等于价值总和”这条规律(它是价值规律的一部分)的约束。因此,个别产品价格低于价值,必为别一部分产品价格高于价值所抵消,这就使全部产品中,价格不符于价值的产品,比例增大,因而就会对这些产品的购买方面,即消费方面发生影响。

产品价格不符于价值,将使消费者在购买时竞相选择价低的产品,形成供销脱节。计划经济的力量可以减低这种趋势,办法就是实行物资分配制度,限制经济核算制所自动产生的那种对产品产销间的自动调节。但是这种物资分配所能发生的作用,限于生产的消费,对生活的消费不能发生很大的作用。在生产的消费之中,物资分配制度的作用又以购买者(生产的消费者)的价格、成本、利润与劳动者的报酬不发生紧密联系者为限。因此生产资料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制度以抵消价格脱离价值的后果,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行得通的,在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又往往是行不通的。

以上所说,是指各类产品价格比例不符价值比例而言。这种情况,与物资供应及购买力间的脱节属于不同范畴。如果购买力一般高于物资供应量,那是物资价格普遍低于理论上的价格,供应紧张的现象,趋向于逼迫价格普遍上涨。虽然这是不同的范畴,物价趋向于普遍上涨这件事,往往导使价格比例不符于价值比例。因为价格普遍上涨时,国家总力图使主要物资价格不过分提高。作为历史因素的积累,它常常使价值价格之间的差离扩大、加深。

不能忘掉价格是生产与消费间联系的纽带。社会主义经济既被制约于价值规律,那么,使价值规律支配价格的运动,价格就会平衡供需,刺激生产(参见第五节)。使价值与价格差离达到违反价值规律的程度,不免加深供销脱节,阻碍生产发展。因此,不论计划规定价格也好,任令经济核算制度自动调节价格也好,使价值规律支配价格的运动是必要的。自然,如果任令经济核算制自动调节价格的作用加强,各个生产企业的局部利害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也会加强。经济计划从全局的、长久的利害权衡出发加以调节是必要的,可是这又以一个雄厚的全国性的物资储备与财政储备为前提。

关于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调节流通问题,必须在上面所考察过的、经济生活内部的规律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正确的解答。

基本的前提是价值规律对于经济计划的制约性,价格是生产与消费间联系的纽带也不能忽略。如果承认这两点,自然的结论就是:价值规律既调节生产,也调节流通。既调节消费资料的生产与流通,也调节生产资料的生产及其转移过程。

说价值规律调节消费品的流通而不调节它的生产,首先就被一件明显的事实所否定了,那就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由于它的产品价格与劳动者的报酬紧密相连,因此,经济计划企图主观的规定它的产量,不使价格影响它的生产,事实证明这是与客观实际相背离的。即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使消费品的价格只调节流通而不调节生产,只要这些企业的价格与本企业劳动者的报酬不发生紧密的联系,是可以做得通的。但这只是从这些企业的生产上说。从全部国民经济生活上说,不让价值规律既调节流通,又调节生产,结果必将割裂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联系,因而将发生有害的结果,也已经为大家所公认了。

在生产资料方面,因为(一)它的产销双方主要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因此它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价格、成本与劳动者报酬都可以高度地脱离关系;(二)因为它在全社会总的生产过程中不过是中间环节,不是直接供生活上消费之用,因而不尖锐表现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必然联系。于是表面上看来,它既不通过流通过程(所谓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它的价格与价值之间无论有何种差离,产品的生产与分配还是可以按计划进行。因而就有许多人再三指出说,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分配是不受价值规律影响的。

我们先不就理论上研究这种判断是否站得住脚,让我们来考虑我国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如下两件事的意义:(一)凡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它的生产与流通是不受价值规律调节的么?为什么国家花了这样大的劲,供应农村的双轮双铧犁大量退销?(二)为什么许多国营工厂堆积了大量的机械工具没有投入生产?那些生产工具不是按计划生产,按计划分配的么?认真严肃地考虑这两件事,我们将不仅在政策上获得有益的结论,也将在理论上获得有益的结论。

农村所需生产资料的生产,有些为农业所欢迎,有些不为农业所欢迎,其关键不在什么两种所有制的不同,而在按目前我国农业的具体条件,何种生产资料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提高它的劳动生产力。国家规定农业所需生产资料的生产计划,不能不首先考虑这个问题。如果生产计划是符合这个要求的,产品将不会销不出去,而且还将供不应求。生产这些产品的价值不仅不会实现不了,而且因为供不应求,销售价格有时还不能不受高昂的进口价格的影响,使国家投入生产这些产品工厂的投资迅速收回来。化学肥料就是一个例子。我们称这种现象为价值规律调节着农业所需的生产资料的生产,看来是不会有什么错误的。

反之,假设我国农业全部是国营农场,这些国营农场的投资是国家提供的,盈亏是国家包下来的,农场工人的工资是国家保证的,那么,双轮双铧犁全部由国家分配给农场,无论农场对这些双轮双铧犁的利用率如何,反正不会发生大量退销现象。我国农业的情形当然不是如此,可是工业中积压大量设备,不能不承认其原因正是如此。这种现象是不好的。避免这种现象的办法不外是:(一)国家对各个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格核计它的经济效果;(二)在企业经济核算制度中补充一些规定,使企业对它所需投资担负一定程度的经济责任。如果设想全部生产资料的生产,都严格根据:(1)生产资料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或其价格;(2)应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企业,在应用它们以后,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程度,或其产品成本降低的程度;(3)应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企业所需追加投资收回的速度,这三者的计较来决定,情况就会大为改善。而这种计较与决定,如果称之为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使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的生产,看来也是没有什么错误的。

所以,说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分配,不受价值规律的调节,那又是从事物的外观,而不是从事物的内部关系作深刻分析所得到的结论。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之间,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分配,确实可以不受价格与成本高低的影响,但这只是事物的外观。事物的内部关系是:生产资料生产所耗费的劳动量,应用它来生产所能提高劳动生产力的程度,与应用它来生产所需的追加投资三者,永远将支配全社会生产增长的速度,支配消费资料的丰饶的程度。无论我们实际应用的制度,生产资料的价格与成本高低,可以完全不影响它们本身的生产与分配,它们的生产与分配可以完全由计划决定,可是价值规律总制约着经济计划。经济计划要成为一个正确的计划,又非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不可。

从理论上说,认为价值规律调节那些价格涨跌会实际上影响其生产与流通的产品生产,而不调节价格涨跌不影响其生产与流通的产品生产,那是已经肯定了下述的前提了:(一)整个国民经济计划是不受价值规律约束的;(二)价值规律的作用限于价格涨跌影响其生产与流通的那些产品;(三)只要经济计划做到,使某种产品的价格涨跌不影响其流通与生产,经济计划就缩小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四)因此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就完全是被经济政策所规定的。我对这个理论是怀疑的。

有些经济学者,正是根据这些前提,作出下列的结论:实行经济计划的结果,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限制了;正因为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限制,所以我们反而应该主动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个理论更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不可能设想,人们会追随一个逐渐失效了的规律,要去“自觉”运用它。人们要主动地自觉地运用一个客观规律,首先必须这个规律是客观上制约着某种事物或其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