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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货币

前面我们曾多处涉及货币,因此在本文之末,有必要简单地讨论一下社会主义的货币问题。

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货币起着下面各种作用:

一、货币是社会分配消费品于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凭证;

二、在实行生产的社会分工条件下,货币是各个生产企业间转移其产品与劳务的流通手段;

三、货币是共同的价值尺度,用作经济核算的工具;

四、货币是实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工具,除支付货币工资而外,它还用于缴税、上缴利润、预算拨款等等;

五、由于延期消费与提前消费,由于经济核算,社会主义经济会产生一个信贷体系,货币是这个信贷体系的杠杆。

货币起着以上各种作用时,它的职能也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蓄手段等等。那么,货币是否也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面那样,必须是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呢?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货币的周转过程。

仅仅作为流通手段,货币本身不必是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它只起着筹码的作用;问题是流通过程中货币会滞留在各个环节上,货币也会作为贮藏手段起作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私有制与资本主义制度的货币,必须是本身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社会主义制度下,流通过程中滞留在各个环节上的货币,与作为贮藏手段的货币是国家银行发行的。国家银行发行货币,同时就存在着社会的物资储备。保证流通过程中的货币的价值的,就是这个物资储备。设想整个社会是一个大生产企业,流通中的货币,无非就是发给劳动者的消费权利凭证,而未凭证兑取消费品的部分。

社会主义的国家银行也有黄金贮藏,作为对外支付之用,那么,货币不还是与黄金联系着,因而纸币不过是黄金的代表吗?这是不对的。黄金依然是资本主义世界的世界货币,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世界间的国际贸易,会利用黄金支付贸易差额,这是事实。可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的国家专营,黄金的国际输送,只是商品的国际输送的一种。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自由的外汇市场,没有长期或短期资金的国际移动,就是这一论断的证明。

所以,社会主义的货币首先是一种公共的价值尺度,货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的发行流通过程,是与产品的生产分配过程相始终的。

在并存着两种所有制时,只要假定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是正常的,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不致窖藏贵金属,越过国家对外贸易系统直接出售产品以获取外汇等等,那么,上面的分析还是适用的。我们前面已经指出,两种所有制间的交换,与私有制下两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有本质的区别,因而根本不必借助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这一媒介进行交换。

货币,作为公共的价值尺度,在社会主义社会有它自己的特征。

社会主义货币的价值,直接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但它不可能固定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上。因为劳动生产力经常在变化,一定量劳动时间所生产的有用物资的量,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如果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与一定量的生产力变动不居的劳动时间之间的比例固定起来,就会使定量货币对定量有用物资的“购买力”之间的比例,成为经常变动的,不固定的。这样,以定量货币为单位的工资率的变化,不能反映劳动者物质生活提高的程度。以货币单位计算的社会总生产额及国民收入额,不能反映全社会物质生产增长的程度。所以,所谓稳定物价政策,除了不使货币发行量超过流通所必要的量,以致物价上涨而外,也有这样的意义:使货币代表各种有用物资量的综合比例,并把这个综合比例相对的固定起来。

前面曾经说过,为了使劳动者所得报酬,与劳动生产力增长程度相适应,可以提高工资率,也可以减低物价。提高工资率,就是使货币购买力停留在原有水准,货币就可以维持它的“不变价格”。减低物价则使货币的购买力提高,货币就不再维持在其不变价格水准上了。同时,不同生产部门劳动生产力提高速度有差别,为使价格不断与价值一致,经常按照变动着的各类物资间的价值比例,调节其价格比例也是必要的。调节的结果,未必能变动个别种类的物资价格而不变更货币的不变价格。所以,作为公共价值尺度单位的货币,不仅不能直接以劳动生产力变动不居的劳动时间为单位,也未必能使之保持在代表一定量有用物资的综合比例的那种不变价格之上。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货币直接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但作为劳动时间的尺度单位,仍然只是相对的,不充分的。

下面的说法是很难理解的:

苏联货币的稳定性不仅由黄金储备来保证,首先是由集中在国家手中的、按固定计划价格投入商品流转中的大量商品来保证的。

我们知道,当货币是由一种货币商品作为一般等价物而起价值尺度作用时,货币商品本身价值(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将反映为全部商品的价格的变化。因此不可能由按固定计划价格的商品来保证货币的稳定性。如果这是可能的,那就必须随着这个定量物资综合价值比例对金价比例的变化,调整货币含金量,或者不规定货币含金量而随时调整对外汇兑的汇率。但同书指明,1950年苏联规定卢布含金量以后,没有因降低物价而调整卢布含金量。金,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商品,在全部货币制度中的作用如何,未曾进一步阐明。

或者认为,以含金量、汇率等标准来研究货币,是以资本主义的货币范畴套到社会主义货币上来了。问题的焦点正在这里。说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只有本身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才能担当起来,这本来就是商品生产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才有的事。当作价值尺度的货币,既代表“固定计划价格”,又代表一定量金(本身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把互相排斥的两件事合成一个概念,确实令人难于理解。严肃地实事求是地研究我们的经济生活,建立一个正确的货币理论,看来也是必要的。

“附注”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关于产品如何成为商品的原因,及商品流通的结果,至少有下列三个不同的论点:

一、产品成为商品,是因为两种所有制并存。这种商品生产和它的货币经济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而且注定了要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的事业服务。

二、在出现了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一个无所不包的生产部门,来代替两种基本生产部门即国营部门和集体农庄部门之后,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消失了。

恩格斯在他的《反杜林论》里,批评杜林主张的在商品流通条件下活动的“经济公社”时,确凿证明商品流通的存在,必然要使杜林的所谓“经济公社”去复活资本主义。

三、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而且在商品出售之后,商品所有者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

稍稍研究一下上面三个不同论点,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有下列两个逻辑上的矛盾:一、既然经过买卖过程转移其所有权的产品才是商品,那么,国营企业生产的、出售给国营企业职工的产品,也是商品;但是,如果在两种所有制的生产企业间交换的产品才是商品,那么,国营企业生产的,出售给国营企业职工的产品,并非两种所有制企业间交换的产品,就不是商品;但是它又确实经过“买卖”过程转移了所有权,所以又应该是商品,而这是互相矛盾的;

二、当社会不再存在雇佣劳动时,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或者不会去复活资本主义,或者必将去复活资本主义,两者必居其一。不能说,他不会去复活资本主义,又必将去复活资本主义。不能把两个互相排斥的论断,同时并存于同一件事情的因果关系的推论中。

上面所说的,当然仅仅是逻辑上的矛盾。我们还必须研究,隐藏在这个逻辑矛盾背后的还有些什么实质上的问题。

我们知道,斯大林在同书中提出了有名的、经过产品交换制的实行,使两种所有制并存,转变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论点。斯大林在论证两种所有制并存局面的前途时,指出商品流通及货币经济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而当他企图证明必须实行产品交换制以达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时,又强调商品流通的存在,将引导到资本主义的复活。两个论点,分开来都可以说得过去,合起来就互相矛盾。

实行产品交换制,是不是会使两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转变为一种所有制?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有不同的答案,这里不准备详细研究。我们倒是要问,即使实行产品交换制,集体农庄换来的工业品,怎样分配给庄员?还是利用以劳动日为单位的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还是以一定额的货币资金(银行如不供给这些资金,不妨假定集体农庄可以自己发行某种筹码),周转于集体农庄与庄员之间,作为庄员的劳动报酬,而庄员则凭以向集体农庄专设的商店,自由选购各类工业品?这个问题看来是琐屑的,我认为有很大意义。因为斯大林在同一著作中并未说明国营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单一全民所有制下,是否将废除货币工资形式。假定国营企业职工继续应用货币工资,因而有自由选择消费对象的方便,那么,有什么保证,使集体农庄庄员不要求用货币来支付劳动日报酬?彻底的办法,只有在国营企业职工与集体农庄庄员两者之间,全部废除以货币支付劳动报酬的办法,代之以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

也只有实行这样彻底的办法,才真有把握的,使社会应用产品交换制,将两种所有制并存局面转变为单一全民所有制时,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必要的因素而消失了。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没有得出这样确切的论断,却留下了无法解释的逻辑矛盾。我们没有理由推断,隐藏在他的两个相互矛盾的相关论点背后的真正意见,就是要实行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但鉴于苏联历史上曾经实行过这种劳动券,又想到斯大林在这样重要的问题上,不应该留下这样的逻辑矛盾;又想到如果他的本意是要普遍实行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过早提出这个意见,易于造成社会经济生活上的震动,那么推断他的本意是要普遍实行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可能是他留下这个逻辑矛盾的原因,也许也不是没有几分理由的。

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产品交换,是商品生产的原因;消灭商品生产的办法就是实行产品交换制,这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的基本论点。贯彻全书各篇的这个论断,与所有权转移是使产品成为商品这个论点固然是矛盾的,但我们如注意到,可能斯大林的根本想法是要在国营企业职工中也实行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那么,他也许把国营企业职工用货币工资这件事,看作是暂时的过渡的现象,而且这又是对农村的交换应用货币,存在着商品流通这个事实所造成的结果。一旦产品交换制实行,对农村的交换不用货币了,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废除货币形式将是自然而必然的结果。如果我们的推测不是完全没有理由,那么完全可能是,斯大林不把国营企业职工购买消费品,比拟于私的商品生产者通过买卖过程转移其产品所有权,视为属于同一性质。这从斯大林解释商品所有权时,对购买商品的买主可以“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这样的语句,也可获得若干启示。这样的语句可以用来讽刺私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对职工购买消费品而用如此讽示语气,不是斯大林所会做的。如果这样去理解时,斯大林的关于产品之成为商品的原因是所有权的转移这个论点,与其他论点间,也可以认为并不存在什么实质上的矛盾。

如果上面的理解还有些理由的话,或者我们可以认为,斯大林关于产品何以成为商品的几个论点之间,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可是他的关于产品何以成为商品,与何种产品是商品的论断之间,确实存在着难于解释的逻辑矛盾。斯大林在同书中说:“这种商品生产基本上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商品有关的。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必需的消费品,在我国是作为受价值规律影响的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

大家知道,如果“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的商品有关的”产品是商品,那么,一部分消费品是商品,一部分生产资料也是商品。(不算拖拉机,那是农机站的财产。可是肥料农药总也是生产资料,这是集体农庄向国家购买的。)不是全部消费品是商品(出售给国营企业职工的消费品与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无关),也不是全部生产资料都不是商品。说商品生产的原因是两种所有制并存,同时又断定全部消费品是商品,前提与结论之间缺乏逻辑的必然联系。为什么斯大林把全部消费品列为商品呢?也许日常经济生活这件事表现得太明显了,斯大林不能不承认这件事。可是斯大林本人,并未为这个结论作出充分与必要的解释。

斯大林本人未作解释,阐述斯大林论点的人不能不帮助他作出解释。我们所见到的解释方法有两种。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一版,是严格根据两种所有制并存的论点,用类推解释法,推论全部消费品是商品,全部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这个类推解释法,在逻辑上有无可克服的困难。单从逻辑联系来说,用所有权转移这个论点,来解释全部消费品是商品,自然较为合适;虽然这是法律关系的解释,不是经济关系的解释,而且这样解释,也难免把职工购买消费品,与私人商品生产者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量齐观。骆耕漠同志走的就是这条路。

骆耕淇同志正确地指出,只要按劳计酬原则与经济核算制度继续存在下去,“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就不能废除,这是我所全部同意的(见本文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的论述)。骆耕漠同志正确感觉到了实际生活的力量,要求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存在下去。但他要为这个实际生活的要求,找经典著作的根据,结果他找到了所有权转移这个论点。这个论点是马克思所排斥的,据我看,也是斯大林所排斥的。因为斯大林虽偶然提到这一点,他的原意恐怕未必是坚持了什么法律观点(斯大林会坚持资产阶级法制中的所有权观念,从他一生的革命与理论活动来说是无法理解的事),而是指明社会主义下面生产资料从甲企业到乙企业的转移,与私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时,斯大林又如此坚决地指明了:“商品流通的存在,必然要去复活资本主义。”如果企图阐述斯大林的观点,而采取的解释方法又是斯大林本人所排斥的,那就是一件不幸的事了。

附带说及下面两件事:

(一)我认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反对杜林的经济公社的幻想,不是确凿证明商品流通将引导到复活资本主义,而是确凿证明那种“劳动力应与其全部生产品相交换”的幻想,必然将引导到复活资本主义。这点已在本文第四节(四)中加以讨论。

(二)斯大林所提出的用产品交换制来实现两种所有制并存局面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转变,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至少是无限期推迟其实行了。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前后,苏联对集体农庄的下列经济措施,扩大了“货币经济”在集体农庄内的作用:(甲)提高若干种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乙)增大国家收购农产品的预付款,使集体农庄有可能利用它来按月预支劳动日报酬中的货币部分;(丙)加强集体农庄的经济核算,趋势是使货币标准成为集体农庄核算产品成本、利润与农庄内部生产、分配、积累的唯一标准,以代替过去曾经存在过的货币、实物、劳动日三个标准混合使用的情况。斯大林关于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的理论,如此紧密的与产品交换制的理论相联系着,而在苏联本国范围内,实际生活的发展却向相反方向进行。这一现象,确实值得人们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