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谁在掩盖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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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真相的源头 (1)

新闻自由的强大力量:

在我们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物。就是在当前西方主流思维中,认为“西方世界拥有绝对的新闻自由权”也是我们值得考量的。事实上,从哲学的角度分析,这样的论断是不正确的。“绝对”是人类最不应该有的词汇。在新闻行业,它虽然得到热捧,但这确实是一个错误的认识。

在西方(以美国为例),新闻自由总是在一种政治庇荫下显示其“自由性”。政府为了避免媒体过于真实的揭露社会和政治阴暗面,常常采取种种限制措施,抑制媒体的透明化作用。我们都知道,在历史上,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有一个“七—七——七法规”,即,一个公司不得拥有7个以上电视台、不得拥有7个以上调幅电台、不得同时拥有7个以上调频电台。这样规定其实是为了保持美国媒体市场的稳定、繁荣,避免传媒公司过度发展而成为垄断性集团,使美国适合变成“一言堂”的局面。其实政府的意识注重是高于媒体企业的。但是由于美国民主自由精神的作用,在运作中,各大媒体对政府的“不屑一顾”充斥美国适合。几乎临驾于政府之上的媒体行业“理所当然”想在适合上扩大自己的影响力。于是,一些大型媒体企业开始策划,要求FCC放宽媒体企业的发展道路。在此背景之下,政府与媒体行业领袖们产生了激烈的摩擦。

1984年,美国大选在即,美国广播公司(ABC)深度报道记者们掌握了大量里根政府幅面新闻资料——里根密友开办的养老院有严重的危害健康和安全的记录;联邦调查局有意掩盖了时任劳动部长与黑帮组织有来往的事实;里根的另一个密友试图阻止法院调查他的竞选赞助者。就在竞选进入白热化时,ABC高层决策者决定将三则幅面新闻全部砍掉。根据当时ABC的想法,为了赢得胜券在握的共和党政府对媒体行业发展政策上的宽大,牺牲一点“小利”是值得的。很快,新任里根政府即于1985年敦促FCC实施行业改革,并在国会通过了“十二—十二—十二法规”,取代从前的“三七制度”。使ABC在企业规模上和财政状况上都“更上一层楼”。

在美国历史上,尼克松可谓对政策是烂熟于心。在“水门事件”被《华盛顿邮报》暴光之后,他满心愤恨和踟躇。于是他秘密通知《华盛顿邮报》,如果它们不收回言论,他将撤消该报旗下的一个收益较好的媒体公司的营业执照。但,尼克松却只开了个“空头支票”。他既没有将《华盛顿邮报》封门,也没有让当事记者离职。因为他知道,如果这样做,这势必又会成为一个丑闻,并成为《纽约时报》和《华尔街日报》等主要媒体的头版新闻。

如此看来,美国的新闻自由表面上受到政府管制,但实际上却让媒体有了与政府斗争的借口。在互相作用之下,世界很多人认为这就是人类真正的“新闻自由权力”。就这个问题我们来浅析一下是什么“新闻自由”,以及“新闻自由”的本来解释。

保护新闻自由与限制滥用自由权利的“新闻自由”指的是依法给予公民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其英语表述为The Freedom of Press,开始主要指印刷出版业的自由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Press的词义也不断扩大,如今,它不仅可以解释为“出版”、“出版业”,而且可作“新闻业”、“新闻界”解,甚至可以泛指大众传播业和大众传播媒介。The Freedom of Press由过去普遍所译的“出版自由”,演变为“新闻出版自由”或概括为“新闻自由”。1950年,国际新闻学会(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首次给新闻自由的定义为:采访自由、传递自由、出版自由、批评自由四个方面的内容。198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把新闻自由的含义又推进一步,提出了“交流权”的概念,认为任一公民都应该拥有获知新闻和传播新闻的自由权。报告并且强调:“人人都应该享有搜集和传播新闻信息,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新闻人员需要行使这些权利作为他们有效地进行工作的基本条件。”这一界定成为当今世界公认的“新闻自由”法则。

根据“新闻自由”的演变和界定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重大。它不单单是一个信息的传播者,而且还承担着引导社会舆论,让民众认识一个客观、现实的世界的责任。所以说,媒体既是舆论传播者,也是舆论塑造者。它通常要用客观的语言来描述种种社会现象,并让民众产生正确的社会意识,然后实现扩大社会政治民主化的理想。其实媒体就是一个民众的“委托人”,它负责向民众“介绍”社会的方方面面,是民众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同时还肩负监督政府所属的企业、组织、机构、部门等,在实际的运作中是否有损公允或存在贪污舞弊的现象。总之,媒体就是经济发展道路上的红绿灯,是政治过度膨胀中的“压缩器”。是真正的政治三权利之外的人类“第四权力”(The Fourth Estate)。

“第四权”是由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提出的。他认为新闻自由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利(Institutional Rights),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受到宪法的保障。媒体在有保障的情况下,才能监督政府,防止权利过滥。1967年美国国会通过信息自由法,宣布信息属于人民,不归政府所有。在此背景下,《纽约时报》于1971年获得一份国防部秘密政府文件。

主要叙述肯尼迪(John F. Kennedy)和约翰逊(Lyndon Johnson)两位总统任期内的国防部长麦纳马拉(Robert McNamara)指挥幕僚人员研究越战问题的详细资料,共四十五册,七千页。《纽约时报》迅速反应,专家研究组对报告进行了三个月的研读后,从6月13日开始,分三期刊登了这份“新闻报道版”机密文件。全面揭露了美国介入越战的整个始末。6月14日,五角大楼申请禁止令,要求《纽约时报》禁止刊登该新闻。《纽约时报》断然拒绝,并与美国国防部打上了长达15天的官司。法院的审判结果是:《纽约时报》胜诉,因为新闻的自由不应受到约束和限制。《纽约时报》马上成为行业英雄,并因此而获得了普利策奖。赢得美国社会的坚决肯定。

如果上述事件还不能看到媒体滥用“新闻自由”权力的话,那下面一个案例则能让我们看到,“新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需要法律,甚至是政府的管制。

1994年,美国著名黑人体育和影视明星辛普森涉嫌谋杀他的白人妻子尼科尔。此案成为美国媒体竞相报道的内容。通过电视直播,受众收观看了从高速公路上的亡命追逐,到陪审团宣判辛普森无罪释放(Not Guilty)的全过程。辛普森事件就像一部制作成本低廉、高潮迭起的情景剧一样,“演员”竟然是许多美国人崇拜的偶像,不需支付演员报酬,只要一部直升机,外加主播的旁述就可以向观众播出。这就是著名的“辛普森(O.J.Simpson)案”

这一法律事件被媒体炮制成直播新闻之后,美国社会出现两种声音。一种认为美国是滥用“新闻自由”权力,这会防碍执法机关执行任务。但媒体却竭力辩护,认为“明星逃亡”事件是反应社会现实,要必要让国民知道真实情况。但“警匪飞车”的新闻被首播之后,洛杉矶地区的多家执法机构要求媒体不要播放辛普森事件的实况录象。但媒体毫不买帐,它们坚定的字厂就是“新闻自由”,民众有权利了解事情,因为辛普森是全美民众的偶像。其实我们可以发现,全程拍摄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这难道是“新闻自由”的范畴吗?其实媒体并没有想着监督执法者。而是片面地制造媒体效应,使自己的受众更关注自己。

针对限制滥用新闻自由这一课题,各国宪法都有所规定。各国的商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有关股份拥有、公正交易等规定,也适用于新闻媒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而用于制约新闻媒介采访报道活动的,则有刑法、民法等法律中有关保护公民名誉、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等相关规定。当新闻界牵涉滥用新闻自由而引起刑事或民事诉讼案时,司法方面大多以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名誉权”、“隐私权”等缘由,依法判处滥用新闻自由者负有相关罪责,而新闻界则针锋相对一再强调宪法赋予的新闻自由权,双方因而产生的矛盾至今不断。

我们鸟瞰大局便知道,新闻行业是人类政治力量唯一不能完全控制领域。在种种法规和控制措施中,只有媒体业是“神通广大”的“天外之客”,游走在政治之外。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只能通过“软手段”影响媒体业,并实现他们最大可能的“软控制”。

政府和军方对媒体持不信任态度:

在美国,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应该是反恐战争问题。战争胜利了吗?到今天为止,近10的反恐战争依然没有分出谁是真正的赢家。但我们要说,在美国发动战争之前,它有一个高明的宣传队伍为政府和军方造势。此时,美国政军高层非常自信,并承诺,介于媒体在战争前积极的宣传作用,美政军高层决定大规模派遣“媒体队伍”岁军出征,将美国军队在战场上的情况汇报给美国民众。

战争爆发之后,媒体渗透几乎无孔不入。这让美军的各种行动产生了一定的障碍。但美国政府依然利用媒体,不失时机地向外界传递出美军的“捷报”。但是,媒国媒体,尤其是电视台更不愿意总是跟在政府与军方之后而“毫无作为”。为体现它们一贯秉承的“新闻自由”立场,媒体电视媒体开始大规模、全天候地播放美军军事行动的现实场景。这突然触动了美国管理层的神经。因为美军的行踪24小时暴露在世界公众眼皮底下,让他们的军事行动变得非常困难。于是五角大楼满心牢骚地认为,媒体采访和报道的程度出格了,军方几乎没有了秘密行动计划。其实一开始正是五角大楼信誓旦旦边式要发挥美国媒体的强大宣传作用。但实践中才发现,它的这一做法欠妥。

这是在反恐战争中看到的美国政府和军方对媒体的反感,甚至是不满套度。在当前美国政府和军方手到另一个传播领域安全方面的危害,那就是“网络安全”。在某种程度上说,美国是信息技术发展最快的国家。而信息传播的发达也为美国这安全国家带来一系列巨大的不安全感。一些黑客攻击美国频频攻击美国公共网络。根据相关统计显示,美国每年因网络安全系统被攻击而造成的损失高达170亿美元以上,金融界计算机犯罪导致的损失至少100亿美元。不但是一些普通的商业网络常常受到黑客攻击,甚至是美国政府和军方的网络系统也在不安全环境内运行。在2001年至2002年3月,一名叫麦金农的英国42岁男子就曾多次侵入美国国防部、美军、美国航空航天局等多个部门的97台计算机,共给美方造成大约140万美元损失。

在遭受“9·11”恐怖袭击之后,美国进一步加强了对“非对称战争”的关注,更加重视信息系统安全,把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列为国家安全战略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加强网络基础架构保密安全方面的政策措施。

早在2002年,美国国会就通过《政府信息安全改革法》,将政府信息安全工程划分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实施和安全评估三大阶段。在此基础上,同年9月美国“总统关键基础架构保护委员会”又颁布了确保网络空间安全的国家战略——“网络安全战略”。该战略为确保网络安全提出了知晓与信息、技术与工具、训练与教育、作用与协作、联邦政府的指导力、调整与危机管理等6种手段和个人与中小企业、大企业、主要机关、政府、国际等5个部分的86项劝告事项。依据此战略,美国拟定了《美国的国家网络安全战略计划》,为美国关键IT基础架构提供综合性保护。

在信息传播领域的一片“控管”声中,美国政府试图实现对传媒行业的“软控制”。我们知道,在美国这样的“新闻自由”国家,政府完全控制媒体是“天方夜潭”。在历史上,政府每次控制媒体之后,都会出现越管越松的情况。对于现在这个成熟的美国政府来说,他们对信息安全领域深入控制,实际上也是变向的对媒体行业的控制。我们能发现,如果信息安全问题被解决,那媒体的秘密采访渠道和信息来源也会得到一定的解决。媒体信息安全与媒体传播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虽然表面上看不出来,但对媒体传播业的约束力在未来社会进步中还是能得到体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