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谁在掩盖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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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真相的源头 (2)

美国2000年2月7日的黑客事件,使8大网站瘫痪24~72小时,CNN的100万网民阅读网络新闻无法进行,Amason的820万注册用户无法购书,3天总损失达到12亿美元。为此,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2月16日召开网络安全高峰会议,支持900万美元建立高科技安全研究所,并拔款20亿美元建立基础设施打击网络恐怖活动。“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又成立了“总统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办公室”,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还首次设立由办公室主任担任的“总统网络安全顾问”一职。另外,在国土安全部专门设立了“国家网络安全局”,作为国土安全部的信息分析、基础设施保护机构和国家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最高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国家的整体网络安全战略及其总体规划,并负责其实施的监督工作。除此之外,美国政府部门还设立了国家机密通信和信息安全委员会,国家信息安全监察办公室、安全基础设施和反恐怖办公室等机构。国家保密局则在其内部设立计算机安全中心和网络攻击中心,专门负责网络战的战略情报预警、网络攻防技术开发和网络信息战指导。

更可怕的是,信息安全问题不但会正面影响媒体行业,同时还会“幅面”影响媒体传播。美国政府是高明的,这样做即可以从“正负”两方面来影响媒体行业。而媒体基本上也是对政府的行为高度称赞。它们开始就“问题中的问题”对政府做事表示了赞扬,并使社会各阶层对政府产生了信任感。但是,美国此时并不信任媒体。因为在伊拉克战争中,媒体犀利的、近乎疯狂的“揭示内幕”,让美国政府和军方依然对媒体有“怨愤”。

2009年7月,美国科罗拉多州的《科泉公报》经过对十名美军士兵、家属及相关文件进行的数个月的调查后,曝光了他们在驻伊拉克期间虐待平民、滥杀无辜的罪行。这些士兵在返回美国后,无法适应正常生活,饱受各种战争综合症的折磨。很多人不惜以毒品、酒精来摆脱痛苦,甚至结束自己的生命。据香港大公网报道,这些士兵来自科罗拉多州卡臣堡,隶属于第四步兵师第四旅。2004年9月,他们被派往伊拉克逊尼派三角区,驻扎长达一年。期间,64名士兵战死,400多人受伤,是其它驻伊美军伤亡的两倍以上。2007年,这个旅又在巴格达执行了15个月的任务。目前,他们被部署在阿富汗的开伯尔山口地区。

前美军士兵安东尼-马奎兹透露:“(在伊拉克时)每次遇到路边炸弹,大家都会紧张地向四面八方胡乱开枪射击,不管周围有没有人,火光将整个地区都照亮了。如果有人碰巧在周围被打死了,那只能怨他倒霉。”患有创伤后压力综合症的马库斯-米福林说:“驻伊拉克期间,经常会将无辜的出租车司机击毙,在审讯一些人后会将他们推下桥摔死。”

以上的一则报道只是个代表,像美军在伊拉克滥杀无辜的新闻在美国主流媒体上可谓“长篇累牍”。美国军方因此“敢怒而不敢言”。根据美国政府的观点,美军在战争中严守“战争法”,但“不必要的意外”是不可避免的,媒体舆论应该表示理解。美军方的态度则非常强硬,它们认为,战争就是战争,死伤是再所难免的事,否定战争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媒体对一切政府和军方的不满都不放在心上,因为它们唯一的目标就是制造市场效应,紧紧地抓住民众的眼球和注意力。这就是它们运用“新闻自由”的直接动机。就算政府和军方知道这一点,它们也无可奈何,因为民主社会,民意最大。这是永恒不变的潜规则。

政府和军方对媒体不满是由来已久的事情,但如果它们发泄,那导致的结果将是“严重的”。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民众对政府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而这一现象的鼓吹者正是美国媒体。在复杂的利益关系中,政府和军方对媒体失去了信心,并试图“软控制”,但就是这样,媒体也不依不饶。它们不断地攻击政府和军方。什么金融市场控制了美国,军工企业控制了美国军方等等言论,都是出自美国媒体之口。

美国政府与美国媒体是一对兄弟,它们谁也离不开谁。一旦双方发生矛盾,事情总会上升到“官方与民意”的斗争上来。经过21世纪头十年的种种大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再次对媒体产生不满,尤其是军方,它更是痛恨媒体。根据句方的观点,没有取得反恐战争的绝对胜利,一部分原因就在媒体过度的“新闻自由”上。事实上,媒体作为“大众化政策”决策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特殊化政策”决策的影响力过大时,真的会产生国家安全危机。

媒体知情权和民众知情权——

在越来越透明的商业化社会里,公众基本上能看到一个多侧面、多行业的经济领域。在这里,媒体传播的作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像美国政府在立国之初所标榜的那样,美国将为人类的“自由和民主”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流逝,时代的更迭,未来留给美国的责任依然没有改变。但不断变化的世界环境已经不是一个国家能掌握的。但是,一个国家却可以控制一个行业。在传媒业,美国巨型传媒集团牢牢地控制着世界传媒市场的未来。在美国,像新闻集团、时代华纳这些全球闻名遐迩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就代表着一个行业。于是我们现在要问,在“新闻自由”程度最高的美国,到底有没有像落后国家中出现的媒体知情权和民众知情权的漏洞和矛盾呢?其实只要解决了这个问题,美国“媒体言论真实性”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其实,媒体知情权与民众知情权是紧密相连的。我们很容易发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媒体获得社会事件的知情权后,它会马上将这种权力传递给民众。这是经济利益所驱,也是监守职业操守,实践“新闻自由”权力的行为。不过,在当今美国社会上,并不是每件事都是能对社会产生积极推动作用。在利益集团的复杂斗争中,媒体知情权常常受到严重挑战。而跟随其后的民众知情权就更没有保障。在政治大事件上,只要美国政治高层或最高决策层出现出轨行为,媒体都不遗余力地揭发、刊登,并让民众说话,或塑造民众的舆论声音。在历史上,像《纽约时报》揭示“越战内幕”和《华盛顿邮报》暴露“水门事件”等等,都说明美国媒体在不停地与政治较量,并在权利与道德之间不断地做平衡。在充分实践“新闻自由”的情况下,实现民众知情权的最大化。与此同时,媒体自己的知情权也获得提升。就是在媒体犀利的进攻背景下,美国政治经济领域依然有掩盖媒体和民众知情权的“黑色气氛”。

2005年年末,美国两大电脑芯片制造公司AMD和Intel的诉讼官司在美国特拉华地方法院如火如荼地展开。但因为两公司为了保护所谓的“商业机密”拒绝向公众开放审判庭。这让媒体感到非常气愤。在种种努力都没有获得成功之后。美国内25家媒体和公共组织联名向新闻自由记者委员会(RCFP),要求该委员会向特拉华地方法院法官Joseph Farnum提出公开案件审理过程资料。其理由是,媒体有报道权,民众更有知情权。

根据案情的情节,特拉华地方法院一开始并没有同意让媒体将案件公之于众。他们认为,这是一场关于“垄断地位”的案子,如果将细节全部公布,那将会伤害两公司的经济利益。在此之前,媒体已经得到消息,这是AMD控告Intel滥用垄断地位的案子。这直接导致AMD的芯片销售业务受到阻碍。每体还得知,Intel在销售过程中威胁其客户,不以销售Intel产品为主,就不予以折扣。根据AMD方面的解释,美国大型计算机制造商,像戴尔、IBM,它们都在经营以Intel产品为主的业务。因此AMD正在调查,并希望这些公司能出面为AMD作证。但与两方面的代表以及法官Joseph Farnum商谈之后,RCFP执行总监Lucy A.Dalglish并不感到满意。她认为,如果只是就事件表面浮露的东西进行报道,那RCFP就灭有必要写申明了。根据申明的说法,“这是一起受到公众高度关注的讼案,牵扯的企业出于本能尽可能地对公众隐瞒消息。而新闻媒体却希望能向公众做详实的报道。”

Intel的发言人Chuck Molloy则对RCFP的申明感到惊谔。他搪塞媒体道,目前讼案还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新亮点。目前案件还没有任何的新闻和舆论价值。之后,他又表示,为了保护商业机密,我恳请媒体朋友不要过于深入了解案情。因为经济损失我们都承担不起。AMD的发言人Michael Silverman称:“我们相信在法庭取证阶段中搜集的证据将告诉公众一切真相,那就是Intel在滥用它的垄断地位,胁迫客户不得与其对手做生意。”AMD建议法庭不必公开所有细节,但希望法庭能命令所有为了公众需要报道讼案的团体不透露任何机密信息。由此可见,当事双方军表现了对媒体介入的保守态度。但是,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商业事件,如果不让美国民众了解,那媒体的知情权将行同虚设。而脆弱的民众知情权更无法得到维护。在这种情况之下,一向以社会影响力见称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白》、《华尔节日报》和美联社纷纷要求RCFP,如果法院不提出公开相关资料,那这几家媒体巨头将使用法律武器反击。

在交涉中,RCFP官员严正提出,如果在新闻报道设置任何的“保护伞”,那将使适合舆论受到误导,并产生幅面的社会影响。因为,如果Intel滥用垄断地位属实,那他就伤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也阻碍了新生的、有生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这会是一种无视社会道德的行为。而且,就股东权利方面,Intel方面一直有不可告人“秘密”,不公布案件真相,那该公司的股东权益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

基于以上原因,媒体代表方面与法院方面产生了激烈的摩擦。最后三方达成一致妥协,AMD和Intel允许法院将部分秘密文件公之于众,媒体在有限的资料里可以无限地报道。就这样,一场关于媒体知情权的斗争以双方和解而结束。但从事件中我们能发现,在利益冲突中,媒体的作用会被弱化,但由于媒体天生“高于普通层面”的特性,使得它在冲突中往往能以社会道德精神赢得胜利。舆论总是与民众站在一条线上。一旦媒体掌握了知情权,那舆论会在情理中得到升华。这是一个定律。但由于媒体常常有“玩弄”民意,为某个利益集团服务的倾向,因此“非独立的媒体宣传”对“舆论纯正”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在知情权得到全面行使的过程中,一些社会问题也会出现。就像上面的“Intel垄断案”一样,公民和团体的隐私权会很快与之产生摩擦。不难发现,在民主社会中知情权和隐私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民主时代”后,这两方面的矛盾就没有消除过。在每体行业,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频频产生震动社会的“新闻中的新闻”。其实也就是说,民众的知情权基本上是建立在媒体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媒体提供传播新闻事件和信息的平台,那民众在很程度上看不到一个“透明的社会”。就法律角度来说,适合全体成员都有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信息了解权。而媒体似乎就是这一法规的执行者。所以媒体本身受到法律的控制会相对小一些。

在处理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时候,有各种各样的技巧,而且因人、因地、因时而变化。例如,在做对名人新闻报道时,我们更倾向于尊重知情权。殊不知,名人社会影响力,要承担一些社会影响作用。他们的精神价值会塑造适合形象。因为名人的隐私权就不那么保守。媒体也有知情权,对事实,或是名人的隐私进行报道。这就实现了民众的知情权。这是新闻传播价值的所在。

就中国传媒行业来说,它在创造社会影响力方面的确不如西方国家。但这绝不是空穴来风。从过去几年中国的重大新闻事件报道的角度来说,中国媒体明显地表现出滞后和保守。它们也说出一套理由来,为了避免小道消息传播;为了防止影响安定局面;为了避免产生恐慌和混乱。如此一来,不难想见的后果则是,对于突发事件的消息封锁,以及煞费苦心的统一口径,显然不可避免地导致真实信息的传递遭遇过滤,至少也是延期。于是,一件突发事件产生后,公众本应该也有权在第一时间获得准确真实的信息,从而可以采用最及时妥帖的措施避免损失。但现实情景却是,往往事件发生许久,小道消息都已漫天传播了,所谓的权威消息才经过冗长复杂的程序与公众见面。这样的消息,单就新闻价值而言都大打折扣,更遑论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有所助益了。

正是处于这种落后状况的考虑。2007年6月24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之后的《突发事件应对安(草案)》。撤消了从前的“违规擅自发布新闻”和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这样一来,中国的媒体话语权得到提升,而民众的知情权也毫不含糊地得到巩固。

在美国,媒体知情权依然需要建设;在中国,我们需要倾向于打造媒体知情权的威信,并让其与舆论紧密捆绑,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