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承诺开放文化相关领域后,文化市场经历了4年无序而热烈的外资涌入,但随着六部委关于外资进入文化领域意见的亮相,国家开始了对该领域外资进入的规范时期。2005年8月4日,新华社公布了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联合制定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到了,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这鲜明体现了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及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出台背景。”齐勇锋说。
1.基本开放的文化产业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际做出的具体承诺基本上规定了一段过渡时期,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在期限、地域、范围等方面存在限制条件的文化产业,陆续成为基本开放的行业。这些文化行业比较接近于服务业,且较少涉及意识形态或文化安全的问题,所以我国的开放程度比较大,多数行业目前已经允许外资参股、控股或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与文化相关的行业主要包括:书报刊的分销行业、图书的合作出版和版权贸易行业、广告服务行业、旅游服务行业等。印刷业虽然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具体承诺之外,但我国主动开放了这一行业,除某些规定出版物的印刷企业必须由中方控股之外,其他的印刷行业已全部开放。
2.限制开放的文化产业
我国限制外资进入的领域主要涉及一些“文化内容产业”的生产和经营部门,对此,我国一般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上加以限制——或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或规定由中方控股。我国目前限制开放的文化行业主要包括:音像制品的分销(限于合作);演出场所经营(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3.禁止开放的文化产业
我国禁止外商投资的文化产业主要是与政治宣传、意识形态、文化安全等有关的文化行业,此类行业主要包括: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电子出版物总批发、批发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录像放映公司。
4.基本特点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文化产业对外开放战略的制定必须受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的约束。与文化产业有关的WTO规则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划分的12类服务项目中,有4类与文化版权业有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文化产业的大量产品包括出版物、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广告设计等划入知识产权领域。中国入世承诺主要涉及音像制品、电影、书报刊和旅游领域。
应该说,我国对文化服务贸易以及外商投资文化产业的市场准入的承诺是具有一定梯度和层次的,在加入世贸组织的减让表中也规定了开放各个行业的具体步骤。但是,由于我国对文化产业的外延的理解与WTO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因此将来关于市场准入的问题,可能会集中在那些涉及我国“文化事业”的部门行业方面,虽然我国并没有对此做出完全开放的承诺,并且还通过法律法规作了明确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文化产业的一些行业是永远封闭的。实际上,我国已有不少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成为文化企业或传媒集团,甚至通过股份制改革上市融资,进入了相对开放的资本市场,这给外资进入这些行业提供了一定的途径。当然在国家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即使外商通过这种间接融资的方式进入相关行业,其产生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我国许多文化机构从“事业”改制为“企业”,这为外资进入该行业消除了根本性的障碍;另一方面只要能通过法律制度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权,那么即使允许外资进入,也不会改变这些文化企业和传媒集团的国有性质,我国对相应的文化产业部门仍然拥有自主权,并且也能够保证国家的经济和文化安全。
5.广电领域
在广电领域相关的对外政策、法规、规章主要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2004年10月23日起施行的《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5年5月8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5年8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
6.出版领域
在出版领域相关的对外政策、法规、规章主要是:2002年1月29日起施行的《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17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政府对音像行业的管理实行双轨制,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文化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实行进口音像制品的专营制度,由文化部指定的单位经营;进口音像制品须由文化部设立的音像制品内容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其进行内容审查,并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进口类)》后,方可出版。可见,我国对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比一般出版物要更加严格。
7.文化产品进出口
在文化产品进出口领域相关的对外政策、法规、规章主要是: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文化部关于促进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的通知》;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工作的意见》;2005年8月2日起施行的《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2006年11月5日起施行的《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若干政策》;2007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此外,由于我国已加入WTO,在文化产品进出口方面还要受到WTO相关法律的约束,然而WTO并没有单独为文化产业的贸易制定规则,其具体的规则散见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之中。WTO成员国进行文化产业的贸易也必须遵循GATS重申的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比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由化原则、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减让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