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文化产业十年
14892000000009

第9章 扶持与奖励政策、法规

扶持与奖励政策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辅助性措施。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提出,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改革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和七个改革试点单位(国家图书馆、国家话剧院、东方歌舞团、中国对外演出中心和中国对外艺术展览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市朝阳区文化馆、上海中国画院)实施财政税收、投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诸如:对一些文化企业给予免征1至3年的企业所得税照顾以及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对社会资本参股的某些文化企业,给予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等。虽然许多政策只在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与单位适用,但它对全国文化产业企业的激励与导向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随后,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就文化企业税收政策问题做出说明,诸如: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均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05年3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文化艺术演出经纪企业等18类),自工商注册登记起,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交纳企业所得税。此外,通知还对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将享受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做出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8月,在国务院新“三定”方案的指导下,文化部出台了《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动漫和网络游戏的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等做出了具体的界定。同年12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动漫文化和动漫产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2004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专门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5年的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激励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改革经验,对过去5年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保留,并针对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加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2009年3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新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在新的通知中对文化企业的具体范围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适用于所有文化企业,即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根据通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此外,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