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文化产业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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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主要问题点

经过十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在出版业、报刊业、广播电影电视、演出、娱乐、广告、网络服务等方面,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有政策可依”。我国众多的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目前仍然很不完备,在产业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政策及法律缺失的问题仍然存在,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中国文化产业国际竞争力课题组的研究表明: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的科学性”、“文化产业政策和法律健全性”等主观评价指标,在15个比较国家里,专家评分最低,这是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竞争力指数不高、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被调查的专家认为,影响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因素首要是文化体制和政策。

更有人把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用六个字概括,就是“缺、弱、变、散、乱、粗”。所谓“缺”,就是政策的缺失;所谓“弱”,就是政策对产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政策措施偏软;所谓“变”,就是政策多变,缺乏必要的稳定性;所谓“散”,就是政策重点不突出,政策针对性不强;所谓“乱”,就是政策不统一,缺乏必要的协调性;所谓“粗”,就是政策过于粗线条,可操作性不强。

1.法律不足

总体来说,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大多停留在行政性规定和管理条例等层次上,上升到法律层次的行业政策还非常少。文化产业发展非常需要的法律,如《电影法》、《出版法》、《广播法》、《新闻法》、《电视法》、《演出法》、《图书馆法》、《电信网络法》等都没有出台。法律对于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立法机构的法律与行政管理机构的法规、条例相比更具有合法性、权威性、强制性、稳定性。而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通知”、“办法”等行政性规定,其权威性更不能与法律相比,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往往有不同的解释,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因此,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趋势应该是使各种政策法律化,使各种政策上升到法律高度。

2.体制制约

当前制约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最大瓶颈依然是体制障碍。也就是说,文化产业发展的进程,主要取决于社会整体的制度设计,特别是有关市场塑造与维护的制度安排。我国现有文化产业立法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在由经济蓬勃发展并由此带动和刺激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的新形势下,这些法规已经不能够给予文化产业足够的支撑和保障,因为它们的大部分条文仅仅规定了文化产业立足的底线。它们虽然对文化市场的规范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促进作用明显不足,已日益暴露出以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第一,效力层次较低,且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从现有法律体系上看,有关文化产业立法大多为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而且,现有法规、规章出自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其立意与内容基本都是从某一文化领域的“点”的角度出发的,往往在内容规制、管理权限等方面有所局限,缺乏必要的统一与衔接,从而既难以形成文化产业法律规制的整体性制度框架和宏观导向,又无法从根本上克服部门之间利益纷争和协调上的缺陷。第二,作用机制单一。从现有的法规定位上看,仍然留有明显的重管制轻促进的计划经济法律体制倾向。在内容上,表现为较多地强调管理、限制和处罚,却较少提及扶持、促进和引导;较多地侧重于官方的主导地位,却较少地着眼于民间力量的发掘与激励。这种在法律规制对于产业发展的保障与促进双重作用之间的明显偏颇,不仅不利于打造振兴文化产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体系,也极大地限制了法律规制本身的作用空间。第三,适时性、实效性均显不足。从现有法规的实际效果上看,由于未能将国家一些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原则性政策措施及时予以固化、细化,从而使这些政策的贯彻落实缺乏有效的保障,又在产业发展的整体推进中,使政府仍然习惯于以行政命令干预市场运行,无法达到完善市场机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预期目标。

3.政策性滞后

高速发展的文化产业和相对滞后的产业政策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涉及多方面的政策配套问题,与不同行业政策的对接还未完全形成。

文化市场执法力度不够,尤其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还不够大,市场秩序混乱,盗版、侵权、假冒产品屡禁不止,迷信、色情、暴力文化商品和服务仍旧存在。少数文化经营单位违法经营现象突出,无序竞争,滋生了一些不良现象……

4.研究性滞后

相对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而言,我国在文化产业理论研究方面还比较稚嫩,文化产业的发展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但是,多数省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是落后的,产业发展获得的理论指导实在太少,尤其是针对当地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

5.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我国文化行政管理具有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多头执法的特点。从横向看,我国文化行政管理机构有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等单位。从纵向看,又有中央、省市、地、县四级行政区划。这种行政管理体制的优点是分工明确、职责清楚,缺点是互不相属、缺乏协调性。不同地区有不同政策,各行业管理部门各有各的政策,政策难以统一,而且各部门政策缺乏统一协调性。

6.上下不对应

中央制定文化产业政策是将全国作为一个整体进行通盘考虑,因此,政策内容不可能是非常具体的,而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而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文化产业政策时,优先考虑的是本地区的利益,以图实现本地区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完全有可能对国家产业政策采取“机会主义”态度,“钻政策空子”、“曲解”政策,对政策进行有目的的“补充”,甚至对有关条款“改头换面”,这样经过“再制定”的地方性政策就有可能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甚至与中央精神背道而驰。比如,国家产业政策的目标主要是优化文化产业的组织结构和区域结构。而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区利益,可能对中央政策置之不理、我行我素,从而出现产业发展过程中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屡禁不止,各地产业结构雷同、低构化等问题。

产业政策从导向上说,一般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两种。“鼓励性政策”,如对文化企业实施优惠税率、补贴、出口退税,目的是支持、扶持文化产业的发展;“限制性政策”,如我国对私人资本可以进入文化产业哪些业务、进入程度、持股最高比例都有明确规定。对于禁止经营的部门、领域、环节,不允许进入。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于“鼓励性政策”,态度积极,往往加大优惠力度,以吸引投资,如提供更加优惠财政、税收、用地政策等。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结果各地都竞相提供更加优惠的政策,以致中央政策失真。而对于“限制性的政策”,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区的利益,对违反政策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轻处置”。如中央政府不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广播电视和图书出版的某些环节。但一些地方民营资本变换手法、暗度陈仓,介入没有开放的业务,地方政府对此听之任之,不加阻止。政策执行成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可见,完善产业政策的纵向协调机制,关键在于处理好全局与局部、中央与地方、长远与眼前利益的关系,形成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合理的利益协调、利益分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