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中国文化产业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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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对策与建议

根据现有文化产业政策内容、执行概况,学者们建议,需要提升政策系统化,并且改进政府行政与政策执行的方法。

1.出台统一政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完整的指导整个文化产业发展的全国性的文化产业政策。一些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国家都制定全国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如世界第五文化产业大国韩国有《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等。同样是世界文化产业大国的日本有《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等。文化产业在我国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战略性产业,同时,文化产业又是分属几个部门管理的由十几个行业组成的产业群,它的发展需要较高的协调性和统一性。尤其是我国幅员广阔、地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发展文化产业少不了具有权威的、站在全国高度的文化产业结构政策、组织政策和布局政策的宏观调节和指导。文化产业发展较好的韩国,早在1999年就通过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并于2000年和2002年两次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而且还建立了“文化产业振兴院”,其注重用文化产业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值得我国借鉴。

2.转变政府角色

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涉及文化产业发展的方方面面,如法律法规的整合、文化产业的转制、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政策、文化产业的管理模式、文化安全的监管等。政府制定政策应着眼两个“价值最大化”原则,一是商品价值最大化,二是社会价值最大化。没有商品价值的最大化,文化产业的发展就会受到压抑,就不会有最佳的速度。没有社会价值的最大化,文化产业发展就会出现畸形,就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因此,政府一方面要为商品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创造条件,从直接办文化、管文化的模式中解放出来,着重解决那些文化产业中市场决定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比如战略规划、政策导向、产业协调、配套服务等外部环境,确保文化市场充满生机活力。

政府还要注意发挥社会价值规律的自觉性优势,用于弥补商品价值规律自发性缺陷。必须正视的是,有些文化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有些文化产品虽极有社会价值,但在市场竞争中却处于劣势。因此,政府应通过制定政策加大对文化产业弱势部分的扶持力度,如芭蕾舞、交响乐、歌剧、话剧、宗教寺庙等水准较高、又能满足社会根本性需要的文化产业活动的扶持。为充分体现社会价值,政府亦应制定策扶持一种文化评析的社会力量,用以保持文化活动良好的艺术理性和价值导向。对此,学者建议:“在当前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起步阶段,应按照实事求是、‘宁宽勿严’、有利于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的原则,使一般的文化创意企业能够对照高科技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从孵化到吸引风险投资、再到创业,政府应给予企业一定程度的支持,让他们成长起来。政府要界定清晰文化创意产品及其企业的性质,摸索出一套简明扼要的评价指标。通过科学的认定,使文化创意企业能够和其他高科技企业一样享受到优惠政策,进入健康和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3.地方立法先行

这是现实选择。全国统一立法固然是理想的模式,但在我国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能力亦相去甚远的现实条件下,尚缺乏短期内迅速达成的现实可行性。有鉴于此,在有条件的经济和文化发达地区率先进行地方性立法是一个可行的现实选择。实际上,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与软件产业发展的时代背景、意义及可能的路径都具有极大的相似之处,而软件产业类似立法先例的成功,使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地方率先立法的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蓬勃发展将是一个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