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利润多由“保密”酿造。李嘉诚指出,企业经营过程中,内部的保密制度十分重要,特别是在商业谈判中,更应禁忌向对方透露自己的底牌和目的。因此,作为在香港乃至亚洲已逐渐成为传媒焦点的华人首富,李嘉诚在重大投资方面,一直采取了低调的策略。一旦外界有所谓推测的风吹草动,李氏集团立即出来否认,特别是在涉及到一些商业机密问题时,李嘉诚总是采取了一种“无可奉告”的策略。
李嘉诚认为,企业保密制度应包括下列方面,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和员工都应该遵守:
一、禁忌出卖我方秘密做交易。禁忌说出或做出对你并不会十分有利的事情来,你的最终期限无论如何都不要让对手知道。如果已知道你有一个最终期限,他们就完全不需要再知道或不必再面对任何其他东西了。
二、禁忌泄露有关生财和财务的相关细节。一位商人在谈判时,起初态度极为强硬,不做丝毫让步。对方谈判人员就步步为营,不急于退让。谈判进行了很长时间,在一次会谈的间隙,那个商人无意中泄露了自己想在两个月内做成这笔交易的计划,于是对方公司便对他的业务情况做了一番调查,结果发现他的公司近来资金周转不大灵,急需一大笔款项。轻易地掌握了谈判的主动权,不论如何变换谈判手法,始终不为所动,在价格上坚持己方的立场。那个商人在谈判桌上大大失态。最后,他不得不降低价格,做出了很大的让步。
三、禁忌在商业活动中违背技术保密的原则。在商业竞争中应注意本公司的保密技术等内容,以免走漏引起不良后果。例如在1991年,正当一家德国化工厂研究一种新的洗涤剂时,一个美国人在柏林一些报纸上登出广告:“为了在欧洲开办一家分公司,欲招聘8名高级化工专家”等等,而他所许诺的报酬又是那样的优厚,以至于在求职者中竟有八名是曾经参加过上述新洗涤剂研制工作的化学家。在面试中,由于化学家们的疏忽,美国人从他们每个人那里分别获得了新产品的部分制造方法,从而轻而易举地获取了新洗涤剂的配方。至于广告中所谓公司则从此销声匿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