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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五 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分析

-蓝庆新-

(一)农业产业化:农业制度变迁的必然选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是对人民公社制度的一种否定,从本质上讲,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地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结合了起来。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主动地适应市场需要,寻找获利机会,这既节省了监督费用又增强了经济主体的活力,是农业经营中制度绩效较好的形式。但是,在其运行过程中又暴露出了某些制度缺陷,这些缺陷通过家庭内在机理反映出来。例如,农业利润的流失,在于农业内部缺乏规模经济优势,本应归农业所得的利润被其他产业侵蚀。那么,如何通过现存制度的变革将外部利润内部化,使农业与其他产业一样获得平均利润?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农业产业化。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认为,外部利润来源于规模经济,外部性降低风险和节约交易费用,因此市场规模的扩大、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一定社会集团对自身收入预期的改变,都将引起预期成本和收益的变化,从而促成制度的创新。农业产业化的出现,正是基于市场需求的变化,生产技术的发展,农业预期的减弱,外部性增强,风险增加,交易费用上升等因素而产生。因此,农业产业化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深化与发展,它是通过发挥农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优势来弥补家庭经营内部规模不经济的缺陷,是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与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内涵

农业产业化作为农业制度创新的一种形式,其本身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

1.延长产业链,强化农业产业的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发展经济学中的“联系效应论”认为:一个部门和向它提供投入的部门之间的联系叫作“后向联系”,一个部门和吸收它的产出部门之间的联系叫作“前向联系”。选择前向、后向联系效应最大的产业和项目,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最大。就现代农业而论,其“联系效应”决不比工业等其他部门弱,而且正呈不断增强之趋势。农业生产需要向其他产业部门购买机器设备、肥料、农药、饲料等,具有后向联系;农产品产出后,要向其他部门销售,作为其他产业部门的加工原料,具有前向联系。当然,“联系”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联系。长期以来,中国农业与工业和国家经济其他部门的联系更多是一种不公平的“贡献”,即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市场贡献和外汇贡献,农业并不具有现代意义上完整的产业链。因此,农业产业化制度创新的根本要旨即在于重建农业与其他产业之间一种平等的商业和市场关系,加强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内在有机联系,降低小规模、分散的农民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延长农业的产业链和提高农业的增值能力。

2.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同时存在于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创新过程中。制度变迁,作为支配经济主体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方式规则,既可能是强制的,也可能是诱致性的变迁。一种制度之所以会被创新,是因为有许多外在性变化促成了利润的形成,而与这些利益相关的组织或利益群体就会率先进行制度变迁。

一方面,由于农业的比较利益和农民收入水平低下,农民负担居高不下,农民不论是采取消极的抗争—弃农从商或只种口粮田,还是采取积极的抗争—组织起来联合进入市场或与有关部门及其他利益主体讨价还价,都标志着农民商业意识和谈判能力的增强,农民对提高农业生产收益和增加收入有一种强烈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地区逐步探索到了在政策允许而又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做且能够做到的事,将农业生产的触角向工商业延伸自然就成为情理中的选择了。另一方面,政府已经深刻感受到农业的每一次徘徊,农民相对收入水平的下降都会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所以,只要能够通过“给政策”的投入方式取得整体利益最大化,也就必然会有制度创新的动力。农业产业化虽有农民自愿的创造与参与,但政府性安排也不容忽视,包括创造有利于产业化发展的制度环境,以调动公司、企业及其他各种利益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的积极性,保护农民在产业化经营中的权益,使其直接介入农业产业化的某一环节,如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从长期看,农业产业化必须建立在资源互利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而且要尽可能的实现从政府性安排向自愿安排的过渡。因为自愿安排是相互同意的各利益主体之间所达成的合作性安排,参与其中的任何个人、企业和其他利益主体都可以合法的退出,它要支付组织成本,但没有强制成本;而政府性安排则没有提供退出的选择权,因而它既要支付组织成本,也要支付强制成本。

3.农业产业化的制度创新内含了组织创新的成分。在制度经济学中,队生产(Team Produc tion)本来是一种良好的组织形式,如果通过队生产所获得的产出大于分生产之和加上组织约束队生产成员的成本,就应该使用队生产。但是,队生产的组织成本有时是相当大的,以至于大到足以使队生产的绩效远小于分生产,如此,选择与分生产相适应的制度便成为一种更为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改革前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正是这样。分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典型的分生产)具有明确的权利界定,可以较好解决农业生产中的经济激励问题,但分生产具有明显的规模不经济和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不对称性。因此,许多农业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培育与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相适应的组织类型。这种组织的产生绝对不再是通过行政力量将单一的分生产加总起来,而是建立在明晰的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新的组织创新,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通过“自愿联合”形成制度创新的组织载体。虽然它仍需要支付信息费用和组织成本,但由于联合体内部明确的分工协作关系和外部较强的谈判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其总收益总是大于总成本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的形式多样,股份合作制作为最基本的形式之外,还有契约关系、合伙关系、从属关系、买卖关系等。

(三)农业产业化制度的完善

改革以来,中国农业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虽走在了其他产业和部门的前面,但是,农业发展中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短缺。因此创造一个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制度形成和不断完善的良好制度环境,对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是颇有裨益的。而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的制度环境要从农业产业组织、产业结构和外部保障层面下功夫。

1.产业组织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的核心是实现产业之间、企业之间、农村各种经济主体与农民之间的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市场机制的充分作用,消除垄断和不公平竞争,促进规模经济的形成。因而需要抓好一体化组织建设。农业产业化的基本要素有三: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市场体系。其基本构建是:政府建市场,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在这一组织体系中,“龙头”是关键环节,生产基地是龙头企业的依托,产业化的基础,也是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应把“龙头”企业和生产基地当重点来抓,且尤以“龙头”企业为重中之重。选建龙头企业必须坚持走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多形式的路子,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力求建成管理水平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现代化企业。更重要的是使这些企业与农业生产者真正结成长久的利益共同体,避免大企业因短期行为和不规范的趋利行为而使农民蒙受损失。这就需要积极构造企业和农户之间的新型利益机制,建立企业对农户的风险保障机制,企业面临市场风险,不能向农户转嫁,应从利润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风险基金,以应付市场价格的波动,或是帮助农户,组织其参加农业生产的经营性保险,以便降低自身的风险水平。

2.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结构政策的核心是对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产业扶持政策和对衰退产业的调整政策。主要是选准区域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扶持主导产业,促进区域的合理分工。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地确立要与建设区域性商品基地结合起来。并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要选择不同区域,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在确立地农业产业化项目示范区内实施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可适当降低农林特产税税率,将粮食作物生产改为经济作物和农特产品生产的,对其应纳农业税应改为折征代金而不征收粮食实物。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受市场范围、信息渠道和信息容量以及与相关地区资源、市场的了解程度等条件的制约,企业和农户可能会有“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的盲动,从而使得经济行为缺乏理性和科学性。这就需要各级政府来出面组织协调,积极帮助农村社区和农民搞好资源调查、市场调查和区域优势比较分析,合理组织或引导和规划布局,减少资源配置的盲目性和农民的利益损失。

3.外部保障政策。外部保障政策的核心是指政府正确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法律、体制和服务环境,以保障农业产业化的顺利实施。具体而言,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创造条件:一是制定与农业产业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产业化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理顺管理体制,消除体制障碍。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部门分割和城乡分割的格局,打破行政区划和所有制、行业的界限,发展跨地区、跨行业的多种形式的协作与联合,同时改革金融体制和外贸体制,使之向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方向发展。三是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培育农民自己的或代表农民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且加强对市场金融、通讯、交通、邮电、信息等方面的配建,使之成为运行成本低、统一高效、延伸到农业生产各个角落的大市场。政府还应通过贴息贷款等方式鼓励各行业,尤其鼓励产前、产后企业直接与农户签订信贷合同,以贷款补贴等方式把资本投向农业,在税收上对加盟农业产业一体化的公司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以保护一体化组织的收入,使其能较快地积聚资产。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