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军事治边方略
14927600000012

第12章 边疆管理体制

在边疆的治理方面,历代统治者围绕天下归一、大一统、政治一元的治边原则,创造性地实施了各种政治制度。

创立了以中央集权制为主要内容的一套系统成熟的政治制度

毫无疑问,中国历史早期的统一是比较松散的,其对边疆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文教加以约束,这种边疆体制的核心是建立贡纳制度。到了战国、秦汉,随着中央行政权力的进一步增强以及边疆的发展、边疆与内地互动的增多,中央进一步扩大了直接管理的地区。比如,战国时北方的燕国北击东胡、东击朝鲜,设立了右北平,辽东、辽西等郡;秦朝实行郡县制后,绥服也成了中央直接管理的地区,变成了内地,秦始皇还经营岭南,设置了桂林、南海、象郡等。

秦汉以后,三代松散的“天下共主”局面为大一统政治所取代,以秦汉帝国模式为基本框架而建立的历代封建王朝,尽管与边疆民族及其政权长期存在着直接管辖、间接管理或者某种隶属关系,并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民族中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但总体而言,中央集权制度一直是主流,这一制度在地方行政上体现为郡县制,而且越是往后,这一制度越是严密,以郡县制为代表的中原体制被不断推进到边疆地区。

尤其是,历代中原王朝还基于大一统的治边理念,积极并适时地在原来的要服、荒服地区,设置与内地一样的郡县,不断推进中原体制,进行直接管理。比如,汉武帝在秦朝经营的基础上继续经营岭南,设南海、苍梧、郁林、交趾、日南、珠崖等郡,在东北边疆,设乐浪、玄菟、临屯、真蕃等郡,将先秦时代属于要服和荒服的边疆地区纳入中央直接管理的行政系统。此外,汉朝对南部边疆各族,一般实行郡县制,只是在郡以下设“道”,以示别于中原地区的县级政权。唐朝灭高昌后,唐太宗鉴于其地对唐朝经营西北边疆重要地缘战略意义,否定了让其地“依旧为国”的主张,而是断然于当年将西昌州改为西州。此后,唐太宗又下《巡抚高昌诏》,称“高昌之地,虽居塞表,编户之民,咸出中国,自因隔绝,多历年所。朕往岁出师,应时赳定,所以置立诸县,同之诸夏”;将唐之律令制度等中原体制推行到西州。再如,辽、金两朝曾在东北地区直接设置路(道)府、州、县加以管理,元朝因以边疆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加上扩大赋税来源的需要,不仅在包括广大边疆在内的地区设置行省,代表中央行使权力,而且在不少地方以内地的方式施行管理,《元史·地理志》就说:“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之,比于内地。”在东北边疆设置行省,正式将东北边疆地区纳入和内地一样的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系统。明朝也在东北设辽东都指挥使司和奴尔干都指挥使司两个机构,下设卫、所,对东北地区进行直接管辖。正是经过历代的积极经营,到清朝时,东北边疆地区和内地已经浑然一体。

总之,中国历代王朝在政治实践上进行了推进中原体制的长期努力,这就使中央政权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直接管辖一步一步扩大并逐步强化,中国的边疆也不断巩固。到了清朝,基本上实现了对边疆民族地区的直接管辖。

因时因地因人而治

历代王朝虽然主观上想在包括边疆在内的全国实行郡县制,但实际上,因条件不成熟或国力有限,又不得不切于实际,不得不正视多民族国家同时拥有农业区和牧业区的现实,从而实施因时、因地、因人而治的治边方略。

反映在行政管理上,历代的共同做法是,在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民族中实行不同的政治制度,如在农业区是郡县制,在边疆地区则实行间接管理,从而在不改变边疆民族原有政治实体结构的前提下,通过政治上赐以名号、给予相应地位,经济上的互市贸易、加强往来,文化上积极输出汉文化等办法,施加中心对边疆地区的影响,最终建立起较为稳定的政治关系格局。

历史上,即使以好大喜功、穷兵黩武著称的隋炀帝,在处理边疆民族问题时也深得“因俗而治”之道。据《隋书·突厥传》,突厥启民可汗曾多次请求准许其部族“易服色”,而朝廷大臣也多认为可依其奏,炀帝则认为不妥,他下诏说:“先王建国,夷夏殊风,君子教民,不求变俗。断发文身,咸安其情,旃裘卉服,各尚所宜,因而制之,其道弘矣。何必化诸削衽,縻以长缨,岂遂性之至理,非包含之远度。衣服不同,既辨要荒之叙,庶类区别,弥见天地之情。”因相信礼义道德的影响力,使他最终答应启民可汗改变居室、服饰的请求,并对高昌王“削衽曳裙,变夷从夏”、“弃彼毡毳,还为冠带之国”的做法表示赞赏,但基于使不同风俗的民族“咸安其性”、“各尚所宜”的思想,又使他屡次拒绝启民可汗的要求,并对铁勒部阻止高昌改变服饰的做法不予惩罚,而是听之任之。

唐代的“因俗而治”更为典型。唐朝的疆域主要有四种制度:一是继承秦汉的郡县制而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设置道、州、县作为正式行政区。二是羁縻都督府、州、县。唐太宗在实现全国统一后,为解决内附民族越来越多的问题,创造性地在各民族聚居区列置州县,设都督府加以管理的羁縻府州体制,当时的都督府主要设置于南方、西南、西北和北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它们形式上与内地的都督府、州、县无异,实际上大多是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性质的单位,但各州县长官由部族首领世袭,上司的任命只是认可而已。中央对这些地区不征收赋税,仅要求他们定期或不定期交纳以土特产为主的贡品,并予以超值的赏赐。各羁縻府州长官按本部族的传统方式处理族内事务,他们只要不反不叛,不吞并其他羁縻单位,不侵犯内地州县,中央也就听之任之,对其内部事务也不多过问。三是都护府。唐代主要设过安西、北庭、单于、安北、安东和安南等六大都护府,其中安南都护府的辖区长期以来就是中原王朝的郡县,其他五个都护府所辖地区,基本上都是边疆民族地区。四是边州都督府,设于缘边少数民族地区,监护所辖羁縻都督府、州、县。因为边疆幅员广阔,人口稀少,所以这些边疆地区在州之下不设县。

建立元朝的蒙古族以边疆少数民族身份入主中原,实现了空前大一统,其行政制度分为三种:一是行省、路、府、州、县的正式行政区;二是在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土官,让他们担任宣慰使、安抚使、招讨使等官职,允许世袭,从而开创了“土司制度”;三是由宣政院管辖吐蕃地区,这就将西藏正式纳入了国家版图。

明朝于边疆地区的蒙古、女真地区设羁縻府性质的“卫所”,对吐蕃地区则根据政教合一的原则,利用各种宗教教派,册封和委任藏族领袖人物进行统治,对四川、贵州、云南、两广等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则在元朝土司制的基础上,发展为比较完善的土司制度。土府、土州、土县的行政、军事官员,一般由当地民族首领充任,土官对辖区内的管理,仍用本民族的一套制度,而且要象征性地向中央交纳贡赋。他们死后,其后代报经中央批准可世袭。这就比唐宋时期的羁縻府州制前进了一步,中央对边疆的行政控制得到加强。尤其是,明朝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同时,又实施改土归流的政策:变土司制为一般府州县制,变土官世袭为由中央任命流官,任期3年,到期升迁或调离。

清朝更广泛地实行省、府、县制,在全国设了18个行省,同时对边疆的管理也进一步成熟,在边疆地区设置了7个区,即盛京将军、吉林将军、伊犁将军、黑龙江将军、乌里雅苏台将军5个将军辖区以及西藏办事大臣、青海办事大臣。综观清朝对边疆的管理,除了中央专门设立理藩院管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外,在地方行政上也更加完善。如清朝将蒙古分八旗蒙古、内属蒙古、外藩蒙古。八旗蒙古臣属于清朝较早,为清朝建国和拓疆立有大功,地位仅次于满洲八旗。内属蒙古由清朝内务府管理,为清皇室的直属领地,为皇帝王公贵族放牧、服兵役。外藩蒙古包括大漠南北和青海、新疆等地的蒙古族,实行扎萨克制度,即蒙旗制度。旗设旗长,为本民族首领,但须经清朝中央政府任命。盟设盟长,也由清朝中央政府任命。在新疆,则实行军府制度,总归伊犁将军管辖,下设各级大臣,行政上于乌鲁木齐和以东地区实行府州县制,新疆北部实行扎萨克制,天山南部维吾尔族聚居区则实行伯克制,但取消了伯克的世袭特权,并分割了他们的权力。对西藏,则依其故俗,实行政教合一制度,利用达赖和班禅进行统治,同时,中央派驻藏大臣,制定一系列章程,通过西藏僧俗首领管理。对南方边疆地区,则加大改土归流的力度。

凡此等等,在治边实践上大多贯彻了“修其教而不易其俗,齐其政而不易其宜”、“以其故俗而治”的基本思想,从而照顾到了边疆民族不同的特点和情况,加强了对边疆的管理,促进了中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不断改进间接管理办法,推进对边疆的治理

历代王朝在治国实践上,一直基本遵循着“天下一体”及层次疆域观有关天下秩序的思路,并不断将其具体化为各种治边政策。

比如秦汉两朝在建立多民族统一国家后,就继承了夏商周时期的“五服”制精神,并进一步发展为属国制度。史载,“汉边郡皆置属国”,颜师古注云:“凡言属国者,存其国号,而属汉朝,故曰属国。”按照这一制度,中央政府根据边疆各族与中央政治关系的亲疏和其民族特点,对臣服干汉朝的匈奴,以“蕃国”遇之,待以客礼,只要求其称臣,而不干预其内政。对降汉或归属于汉的匈奴、氐、羌各部,也分置边郡,建立“属国”,“不须改其本国之俗而属于汉”,汉朝中央只派出负责军事的护羌都尉、护匈奴中郎将、乌桓校尉、度辽将军、蛮夷校尉等武职官员,带兵予以监督镇抚。应该说,这种管理模式,旨在通过各族原有的国王、君长代行管理之权,让各部继续自己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所以,边疆各部族仍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唐代为因应广阔疆域中边疆各地的复杂情况,又在汉朝属国制度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实行了羁縻府、州制度,设置了安西都护府、安南都护府、安东都护府、安北都护府、单于都护府、北庭都护府等机构,并在都护府之下设置众多的都督府和州县,加强对边疆的管理。唐代的都护府制在基本制度上与汉代相同,但毫无疑问,其在制度与功能上有了很大进步。在这一制度下,边疆部族虽还保持内部自治,但已取消了“国”的名义,被置为羁縻都督府,都护府对它们不再仅仅是监护作用,而是更直接的管辖。同时,边州都督府、都护府统领边疆地区各诸羁縻府州,“掌抚慰诸蕃,缉宁外寇,觇候奸谲,征讨携离”。此后,唐朝还设立了职责更大的节度使,不仅节度诸道屯防军,而且边州都督、都护等也受具领导。所以,与汉代相比,唐朝虽然仍然对边疆实施间接管理,但对边疆的控制更加严格,边疆的离心倾向得到有效防范,中央的政令军令得以畅通。这就既体现了中央集权,又将天下区分为不同层次,从而使中央的权威通过不同途径和方式延伸到边疆各地。

到了元朝,羁縻府州制度进一步发展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州相比,土司受到的控制更加严密,而且也要承担规定的贡赋和征发,历史发展到明清,中央政府又根据边疆政治经济的发展情况,大规模地改土归流,从而逐步实现了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并真正实现了中国多民族国家空前的政治缆一。

综观历代王朝管理边疆的制度,可以看到,不管统治者是出于自觉还是不自觉,他们往往在传统治边理念的支配下,在边疆地区建立特殊的政区,实行特殊的政策。这些政策一般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尽可能利用当地原来的统治机构和首领,以便减少施政的阻力,维持边疆的稳定和安全;二是给予一定程度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中央和上级行政部门不干预其内部事务;三是在经济上给子边疆民族地区以一定程度的优待,如免除赋税徭役,或规定一定数量的贡品,其负担一般低于其他地区,甚至还常常以赏赐等名义给予经济资助。当然,随着政权的巩固,经济实力的增加,地区间和民族间交流的密切,一部分特殊的政区会逐渐具备设置正式政区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就会积极地实行中原体制,实现对边疆的直接管理以及边疆与内地的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