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莎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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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59 《买花》

《买花》诗云:“贵贱无常价,酬值看花数;灼灼百朵红,戋戋五束素。”篇末云:“一丛深色花,十户中人赋。”“戋戋”一句,聚讼纷纭,讲法不一。《诗选》注云:

戋戋句,用《易经·贲卦》“束帛戋戋”语。戋戋,众多委积之貌;一说,剪裁分裂之状。“素”,绢之精白者;这里用以形容白色牡丹花。按向来对此句解释意见不一:有人以为“素”是指花的代价,或又以为“素”是束花用的。

《诗歌选》则注云:

灼灼二句:说百朵的红牡丹值二十五匹生帛。古代五匹为一束……“戋戋”……微少。这里是反话。一说,“五束素”指五株白牡丹,亦可。

这里分歧共有两个:一、“戋戋”究竟是“多”还是“少”?二、“素”究竟指“帛”还是指“牡丹”?而两者实彼此关联,解决一个,另一个也就容易弄清楚。至于《诗选》说的“或又以为‘素’是束花用的”,说近支离,这里不想去讨论。

“戋戋”一语出自《贲卦》爻辞,殆无可疑。其全文是这样的:“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贲”是“饰”的意思,“丘园”乃贤者所隐居之地,“束帛”则聘贤的礼物也。旧注大抵如此解释。但王弼注却说得比较含糊:

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施饰于物,其道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贲于丘园,束帛戋戋。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也。

对于“戋戋”未作正面具体的解释。陆德明《经典释文》引马融云:“戋戋,委积貌。”又引薛虞云:“礼之多也。”又引黄颖云:“猥积貌。一云,显见貌。”又《文选·东京赋》:“旅束帛之戋戋”句薛综亦云:“戋戋,委积之貌也。”故孔颖达作《周易正义》,则云“戋戋,众多也”。此即《诗选》“众多委积之貌”一语之所由来。盖束帛“委积”,则数量“众多”,自然也就“显”而易“见”。故《释文》与《正义》两书所列举的训释并无矛盾。而唐以前注家对“戋戋”的解释,都是“多”的意思,从上面所引的材料,也可概见。

到了北宋时,程颐作《易传》,对“戋戋”一词才提出了异训。他说:“戋戋,剪裁分裂之状。帛未用则束之,故谓之束帛。及其制为衣服,必剪裁分裂戋戋然……戋戋,谓受人剪裁而成用也。”这就是《诗选》一说的根据。但程颐这一解释实不可取,就连他的信徒朱熹也不同意。《朱子语类》卷七十一云:“他(指程颐)解作裁剪之象,尤艰曲说不出。”又云:“程《传》作剪裁,已是迂回。”又云:“伊川此卦《传》大有牵强处。‘束帛’解作剪裁,恐无此理;且如今将束帛之说教人解,人决不思量从剪裁上去。”故朱熹著《周易本义》,便对“戋戋”作出与“众多”相反的解释而不用程说。他说:

束帛,薄物。戋戋,浅小之意。人而如此,虽可羞吝;然礼奢宁俭,故得终吉。

在《朱子语类》卷七十一里,还有好几条与此类似的意见。如说:

或以戋戋为盛多之貌,曰:“非也。戋戋者,浅小之意,凡浅字、笺字皆从戋。”或问:“浅小是俭之义否?”曰:“然。所以下文云‘吝,终吉’。吝者虽不好看,然终却吉。”

又说:

戋戋,是狭小不足之意。以字义考之,从水则为浅,从贝则为贱,从金则为钱。如所谓“束帛戋戋”,“六五”居尊位,却如此敦本尚俭,便似吝啬,如卫文公、汉文帝,虽是吝,却终吉……

又说:

盖戋戋自是浅小之意。如从水则为浅,从人则为,从贝则为贱,皆浅小意。

他如南宋张世南《游宦纪闻》卷九亦有类似的说法:“如‘戋’有浅小之义,故水之可涉者为‘浅’,疾而有所不足者曰‘残’,货而不足贵重者为‘贱’,木而轻薄者为‘栈’……凡此皆可类求。”可与朱熹说互参。从此,“戋戋”一词的训释便由“多”到“少”,一反汉魏晋唐之旧说了(按,丁度等撰《集韵》,在“□”韵中收“戋”字,训为“少意”;沈括《补笔谈》卷一亦云:“《易》曰‘束帛戋戋’,戋戋者,寡也,谓之盛者非也。”是北宋时已有此训了)。清儒治经,多尊汉而蔑宋,如毛奇龄本来一向是同朱熹唱对台戏的,但他对“戋戋”一词的解释,却依朱说。毛氏在《仲氏易》卷十里解“束帛戋戋”句,先引张衡《东京赋》,然后说:“而规模减小,草野羞啬,不其吝乎?”这不是与《周易本义》的解释如出一辙了么!又如焦循《周易补疏》卷一,释此句亦云:

循按……《释文》“戋戋”,子夏《易传》作“残残”。《淮南·本经》高诱注云:“残,堕也。”王逸《离骚章句》云:“落,堕也。”残、落义同。故王氏(按,指王弼)以“落”字与“戋戋”互明;贲于束帛,丘园乃戋戋矣;贲于丘园,束帛乃落矣(按,请参阅前引王弼注文)。薛虞云:“戋戋,礼之多也。”《正义》本此,以戋戋为众多。王氏无此训。

同样是引申王弼的话,焦循竟与孔颖达的理解完全不同。他释“戋戋”既有残、堕(同“隳”)之义,显然也与朱熹的说法相近。所以清人张云在《选学胶言》卷三里说:“古皆以‘戋戋’为‘多’,今则训为‘少’矣。”

我们治学往往受清儒影响,对宋儒讲考据,总带有主观片面的看法,以为他们既靠不住,也信不过。其实这不能一概而论。即如朱熹对“戋戋”一词的解释,我以为就比唐以前人正确。请先从“戋”字谈起。《说文》:“戋,贼也。《周书》曰:戋戋,巧言也。”段玉裁注:“(戋)与‘残’音义皆同……今则‘残’行而‘戋’废矣。”《释文》于“束帛戋戋”句引子夏《易传》,正作“残残”,已见前引焦循《补疏》。残余、残缺、残坏,都有“少”的意思。至于所引的“戋戋,巧言也”,字应作“□”。《春秋公羊传》文公十二年何休《解诂》:“浅薄之貌。”《汉书·李寻传》颜师古注:“小善也。”此外,从水的“浅”,《说文》训“不深也”;从人的“□”训“浅”,亦见《说文》,与“谫陋”的“谫”同义(见《集韵》);从巾的“□”训“狭”,见《周礼·考工记》郑众注;从木的“栈”训“小钟”,见《尔雅·释乐》:“钟小者谓之栈。”从皿的“盏”(又写作)训“最小杯也”,见《方言》卷五郭璞注。可见由“戋”得声的字,每有狭小、微少、单薄、肤浅之意。况且《贲卦》明有“吝,终吉”之语,少量的束帛正是“吝”字的注脚。所以近人朱起凤氏撰《辞通》,于“戋戋”之义径取朱熹之训而遗汉唐旧说,是不为无见的。

不过问题还要辩证地看。朱熹对《贲卦》“戋戋”一词的解释固然正确,援引过来解释白诗却未必适合。因为朱熹是南宋人,他的著作,白居易是无法看到的。对于唐朝科第出身的士子(包括白居易在内)来说,倒是陆德明、孔颖达等人的著述会更有权威性。所以白居易用《贲卦》入诗,对“戋戋”一词,用孔氏《正义》的说法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这里就牵涉到对诗中“束素”的理解了。从上文“贵贱”二句和篇末“一丛”二句的涵义看来,此处的“五束素”似应指花的代价而不是指花。否则上下文都嫌落空,缺乏具体的说服力。果尔,则“素”当指帛。根据《仪礼·士昏(婚)礼》的注文,一束是十端,即五匹。这是从汉唐以来直到明清近代最普通的讲法。而唐制,端又比匹为大,布帛六丈为端,四丈为匹。故白诗的“五束”或为三百丈,或为一百丈,总之是个不小的数目。因而这一句应该是实指,并非说“反话”。盖从《贲卦》来看,束帛本是聘贤的币礼,以一束(五匹)帛聘贤者,自然为数不多,未免“羞吝”;所以汉魏晋唐人的解释未必中肯,而朱熹之说却容易为人所接受。从白诗看,则“彤庭所分帛,本自寒女出”,用一丈或数丈的素帛去换一朵饥不能食、寒不能衣的牡丹花,其为奢侈浪费自不待言。故鄙意白诗的“戋戋”实以解作“委积众多”之义为宜。这样讲,不但紧承上文,且与篇末二句也彼此关联,后先照应,诗人讽喻之旨也十分清楚了。况且“灼灼”两句,上句言“花”为实写,下句言“帛”为虚写(即:从诗句所反映的形象看,现场只有花而无帛),而虚实又复相生(即:虽不见帛而实使想到花价与五束帛之值相等)。这样讲,就诗境言,亦复更有深度。

至于《诗选》释“戋戋”为“众多委积之貌”,却以“素”为比喻白色的“花”,实属自相矛盾。因为“五束”花实在不算众多,且亦不能给人以“委积”之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