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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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买到假货有权索赔

【案情回顾】

2005年春节,朱某在某电器商店买了一台价值4000元的进口彩电。买后不久,朱某发现彩电音质不好,并且该彩电并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可能是二手货。朱某认为商店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店退还全部货款并加倍赔偿。而商店则认为,他们出售的商品质量上没有问题,至于有没有经过登记、是不是二手货,他们也不清楚,所以不能同意朱某的要求。双方协商多次仍然毫无结果,朱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商店退还货款并赔偿他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了解这台彩电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商店作为经营者则是应该清楚的。朱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款,购得的却是不合格的商品,所以说商店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的卖方对其提供给买方的商品负有瑕疵担保的义务,瑕疵担保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品质担保,即卖方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商品本身不存在质量上的缺陷;二是权利担保,即卖方应保证其有权处分所交付的商品,并且买方不至于因为该商品任何权利上的瑕疵而影响今后的使用。商店作为卖方,应当对合同所规定的商品的品质和权利提供担保。法院最终判定朱某把彩电退还商店,商店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朱某的损失。

律师答疑: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营者应当知道彩电必须经有关部门登记的规定,但商店仍然销售未经登记的彩电,并且在朱某购买时并未说明这些情况,致使朱某误认为他购买的商品是手续齐全的商品,至于商店辩称其出售的彩电没有质量问题是不能作为推脱责任的理由。因此,商店应退还朱某支付的全部货款,并且赔偿朱某的损失。

请按你们说的“假一赔十”赔偿

【案情回顾】

2008年12月,做IT的黄某想回家时送女朋友一部手机,于是趁着空闲和两个老乡在某公司的直营店买了1部价值1458元的手机。不久后,黄某发现该手机有质量问题,后经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鉴定该手机是假冒产品。于是黄某再次来到该店要求退货,并兑现当时承诺的“假一赔十”,但店里的负责人表示只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黄某双倍赔偿。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店按十倍的价格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审理中,黄某出示了购买手机时售货员在销售凭据上写下的“假一赔十”的字样,由于检测报告显示该手机确实为假冒商品,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提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假货给予2倍的赔偿,但这并非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不排除可以按照消费者与商家的具体约定来赔偿,比如“假一赔十”。据此,法院对原告黄某提出的十倍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答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假货给予2倍的赔偿,但这并非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不排除可以按照消费者与商家的具体约定来赔偿,比如“假一赔十”。消费者想要获得商家承诺的赔偿最大问题就是举证,即如何证明商家曾经承诺假一赔十。现实中,商家多是口头承诺,或者将“假一赔十”的横幅悬挂在店内、店外,消费者一般不可能拍下这样的现场照片或者留下录音,所以难以证明商家的承诺。所以,对于商家做的承诺,消费者一定要要求他们写在有效凭据上并盖章确认,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应有的权利。

过了保修期,照样要赔偿

【案情回顾】

李某在张某的百货店买了一只压力锅,生产厂家是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了一个月后,压力锅出现少许故障但没有大碍,李某也没放在心上。此后的一天,李某为招待客人用压力锅煮排骨时,压力锅突然爆炸,致使整个煤气灶被毁,一部分天花板也被炸裂,李某也被炸伤。伤好后,李某要求生产厂家对其进行赔偿。但该电器公司辩称,李某买的压力锅早已过了公司规定的保修期,而且李某提出赔偿要求时,已经过了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因此拒绝赔偿李某的损失。李某在与生产厂家多次交涉均无结果的情况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然而2000年修正的《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故法院判定生产厂家对李某进行赔偿。

律师答疑: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话,就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其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行使权利的行为法律上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