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打官司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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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赠品有瑕疵,消费者获赔偿

【案情回顾】

2003年春节,钟某在某电器行消费后,该店赠给他电饭锅一只。第二天,钟某在使用该电饭锅煮饭时,左手不小心触及电饭锅外壳而被电击伤,造成左手部分功能丧失,后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钟某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该电器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法院委托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证实该电饭锅常态绝缘电阻为零,可以直接导致电饭锅外壳带电。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由此可见,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要件:一、赠与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转移给受赠人所有;二、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行为。而“买一赠一”中的赠与,并非是无偿的,而是有条件或附义务的,即必须购买价值较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赠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本案中,由于电器行提供的赠品——电饭锅质量不合格,导致钟某在使用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被电击伤,所以电器行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本案是因赠品劣质引发的争议。本案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而是商品买卖中附条件的赠与。电器行从商品买卖中获取利润,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该电器行应该对其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

降价商品同样享受“三包”

【案情回顾】

2007年底,石某在某车行购得一辆电动车,因电瓶质量问题,已更换过多次,后又出现同样的问题,店主要求其承担300元的修理费,石某不同意,二人争执不下,石某只好到法院起诉。

法院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了解到该电动车是商家为促销而降价销售的商品,该车电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销商应承担“三包”的义务。法院最后判决,该电器行应为此承担责任,并给钟某调换全新的电瓶。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降价销售的商品不免除商家保证质量的义务。该车行卖给钟某的电动车是降价销售的商品,所以应该赔偿钟某的损失。

谁为不合格产品负责

【案情回顾】

余某为了给儿子付某准备结婚用的新房,请了一个装修队来装修。3个月后,装修结束,余某的儿子也在婚后顺利搬进新房。岂料不久后,付某及妻子身上都出现红点,医院检查的结果是某种化学物质导致的过敏,可能是家里装修用的涂料引起的。于是,付某请有关部门检测了自己新房的环境,结果证明来源正是家里装修用的涂料。付某马上和装修队协商,但装修队一直没有回音。于是付某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确认了检测中心的结果,认定装修队用的涂料质量不合格。但装修队辩称所用的材料都是经过余某签字认可的,自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余某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但装修队不一样,它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应该检验所使用的产品是否合格。所以,法院判决该装修队应该赔偿付某一家所有的损失。

律师答疑:虽然说合同约定装修队使用的材料都是经过余某认同的,但由于余某并没有辨别涂料是否合格的专业知识,所以说责任还是在于装修队。装修队应该赔偿余某家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