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契丹名族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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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辽代契丹族史(上)(4)

如杨树森提出:“在辽朝辖境以内,包括许多经济发展不同的民族,其中除了汉人和原属渤海国一部分人以外,契丹人和其他一些民族,大都是过着游牧渔猎的生活。《辽史食货志》记载说:‘契丹旧俗,其富以马,其强以兵。’‘马逐水草,人仰湩酪,挽强射生,以给日用。’所以畜牧业一直是契丹族的主要生产部门,正如述律后所说:‘吾有西楼羊马之富,其乐不可胜穷。’由于游牧养畜业是辽代契丹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所以大部分契丹人在辽代仍过着游牧流动的生活。《辽史营卫志》说:‘大漠之间,多塞多风,畜牧畋渔以食,皮毛以衣,转徙随时,车马为家。’”“辽代的畜牧业自太祖及兴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杨树森:《辽史简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54—155页。

舒焚则认为:“继承契丹族的悠久历史传统,畜牧业仍然是这时期第一重要的生产部门。《辽史》说:‘契丹旧俗,其富以马,……’契丹族奴隶主阶级‘有羊马之富’。新中国成立后发掘的昭盟克什克腾旗二人地辽代早期墓,石棺内侧白灰壁上,绘毡帐、驼车、背水和放牧等场面,生动地再现了契丹逐水草、牧牛羊的情景。”舒焚:《辽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漆侠、乔幼梅也提出了“以畜牧业为主的契丹草原地区经济的发展”的论题,引了不少史料来证明这一命题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但他们的这一论点,所引史料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他们所引证的契丹族畜牧业为主的史料,大都是说的“契丹旧俗”,或是辽初的。《辽史食货志》所云“契丹旧俗”当然不是指辽代契丹族的经济状况,用来证明辽代契丹族仍以畜牧业为主,显然不行。至于述律后所说,是在辽初,《新五代史》所述也是辽初,克什克腾旗辽墓壁画放牧背景也来自辽代早期墓,都只能说明辽代早期契丹族畜牧业还占主要地位,而不能证明整个辽代契丹族始终是以畜牧业为主。

二是,他们所引证的契丹族畜牧业发展的史料,都是集中在辽代的西北部,《辽史营卫志》说的是“大漠之间”,述律后说的是“吾有西楼羊马之富”,《辽史食货志》说的“自太祖及兴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是西北群牧。舒焚、乔幼梅引的也都是辽代契丹族北部牧地的史料。这些史料都只能证明辽代西北地区的契丹族畜牧业相当发达,但不能证明居住中原地区的契丹人也是以畜牧为主,也不能证明居住上京以南诸投下州的契丹人也仍以经营畜牧业为主。而许多史料证明,辽代契丹族已有大量南迁,已进入农业经济。

因此,从整个辽代言,从整个契丹族而言得不出仍以畜牧业为主的结论。

张正明提出了“辽代契丹的社会生产状况是农业生产的推广,契丹从游牧转为半农半牧”。并具体指出:“契丹早已脱离纯粹游牧的生活,农业在遥辇时期的契丹社会中已有初步的发展。不过当时的农业生产活动还是不普遍和不固定的,对终年流动的契丹牧民来说,它只是一种间或从事的副业。这种状况,从辽初起,就逐渐改变了,陆续流入契丹地区的大量汉人,带去了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契丹农业的发展,在汉人的影响下,契丹人越来越多地懂得并熟悉了稼穑之事,转向半农半牧了。”他举了《辽史食货志》载天赞元年(922年)因北大浓兀部“户口滋繁,辖疏远”诏分为二“程以树艺,诸部效之。”为证。又举了《辽史》载“会同二年(939年)欧昆、乙习本,斡纳阿剌三个石烈奉诏徙至‘水草丰美’的乌古地方,翌年朝廷又把海勒水(今海拉尔河)及胪朐河(今克鲁伦河)之近地赐给他们以事耕种。上述三个石烈都属于迭剌部,他们既有乌古的草原作为牧场,又有海勒水及胪朐河之近地作为农田,没有疑问是过着既农且牧的生活。”又举了《辽史耶律昭传》所载耶律昭的话:“‘夫西北诸部,每当农时,一夫为侦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给官之役,大率四丁无一室处,刍牧之事仰给妻孥。’考西北招讨使统辖的契丹部落有品部、突吕不部和楮特部,他们既治公田,又事刍牧,也分明已转为半农半牧了,边疆部落尚且如此,内地部落的农业发展水平当亦不弱。”张正明:《契丹史略》,第55—56页。

张正明的论述显见比以上几位前进了一步,他论证了契丹族从辽初起,逐渐转向半农半牧了,提出了内地部落的农业发展水平应超过边疆部落,但他没有论证辽代契丹族是以农业为主还是以畜牧为主,只提出了辽代后期契丹族转向了半农半牧。必须指出他所列举的所有史料,证明的只是辽代西北边疆的契丹部落已转为半农半牧,他没有论证辽代内地的契丹部落是否亦半农半牧,从各种史料和辽代实际状况看,辽代内地的契丹部落已不可能再半农半牧,而应是以农业为主了。畜牧业对内地的契丹部落而言,已处于极不重要的地位,关键的一点是中原和东北地区都不能提供辽代契丹人以大片牧地,因此张正明所说的辽代契丹人从畜牧业为主转向半农半牧,就西北而言是可以的。但就辽代契丹人整体而言,应是转向以农业为主了。

陈述提出了“就全国说,还没能完成统一的经济基础。南部农区封建经济带动着全国,北境农牧错居区、牧区、猎区分别在不同的基础上,各以不同的步伐向封建过渡”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第44页。他把辽国分成不同经济区的做法是极有意义的,可惜未明确结合契丹族的经济发展进一步论证。在南部农区的契丹人已转向了农业,在北部的契丹人则已转向半农半牧。而总体来说辽代契丹人已以农业为主。

二、渔猎在辽代契丹族经济中的地位

关于渔猎业在辽代契丹人经济中的地位,以往都有所论述。

陈述提出:“渔猎是契丹人早久以来的重要生产部门。但在建国时期的两个世纪里,除了北方山林沿江地区外,它已经不是主要的产业。就整个国家经济说,也只能算作一种辅助性的次要的产业。但因历史传统的缘故,他们仍以狩猎为乐,借狩猎习武。朝廷里按时举行关于渔猎的仪式,也规定过若干关于射猎的禁律。”陈述:《契丹社会经济史稿》,第36页。

张正明认为:“渔猎在辽代契丹的经济生活中仍占有一定地位,但它只是一个从属性、辅助性的生产部门,远不及畜牧业和农业那么重要。至于贵族的畋猎,则纯粹是一种娱乐。契丹人民从狩猎中获得毛皮、肉食以及鹿茸之类的药材和箭翎之类的材料,肉食兽主要是麋子(狍子),毛皮兽主要是貂鼠,这两种动物至今盛产于内蒙和东北。”

杨树森认为:“捕鱼和狩猎,是契丹族很早以来的重要生产部门。以后随着畜牧业和农业的发展,这种有时获猎多,有时获猎少的不稳定的渔猎生产,便退居次要地位,契丹建国以后,渔猎业虽然处于从属地位,但在有辽一代,一直还保持固有的传统习惯,并得到契丹统治者的重视。这是因为契丹贵族把畋猎作为一种娱乐之外,主要把狩猎和习武结合起来。”杨树森:《辽史简编》,第157—158页。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提出来讨论。第一,关于皇帝贵族的狩猎活动,是一种娱乐活动、习武活动,而不是生产活动,三位先生的意见是一致的,因为辽太宗自己就说:“朕之畋猎,非徒从乐,所以习武也。”《辽史太宗纪》。苏颂曾记奉使契丹时关于打围的见闻:“北人以百骑飞放,谓之罗草,终日才获兔数枚。”苏颂使辽诗:《观北人打围题》注。

这种效果,当然不足以为生产的辅助手段。

第二,关于在辽代契丹人中是否还有人以渔猎为生,或有相当人以此为生活的辅助手段,三位先生都没有举出实例证明,按陈先生的提法,似乎在北方山林沿江地区还有人以渔猎为主要产业,但他未举出实例。张正明认为“契丹人民从狩猎中获得毛皮、肉食以及鹿茸之类的药材和箭翎之类的材料”,似乎契丹人民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仍以狩猎为生,但也未举出实例,但如耶律昭所言“夫西北诸部,每当农时,一夫为侦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给官之役,大率四丁无一室处,刍牧之事仰给妻孥”《辽史耶律昭传》。当时西北诸部似乎抽不出富余的劳动力来从事狩猎,连刍牧之事尚仰给妻孥,哪来从事狩猎的人,哪来从事狩猎的时间?而生产貂类、狍类的主要不是居住这一带的契丹人。契丹人获得这种皮毛产品并非靠自身狩猎,而是靠其他民族的进贡和交易。而《元史石抹也先传》所载:“及长,善骑射……金人闻其名,征为奚部长……遂深自藏匿,居北野山,射狐鼠而食。”这是一种特例,也反证了他在藏匿北野山前,绝不是以射狐鼠为生的。因此,到辽代居住南方的契丹人当然不再以渔猎为生,而是以此为娱乐了。在北方的契丹人也不是以此为生,顶多是偶尔为之了。因此在辽代契丹人中,渔猎是否如张正明所说仍占有一定地位,是一个从属性、辅助性的生产部门,就值得考虑了。

第三,陈述和张正明的提法还有区别。张正明是认为“渔猎在辽代契丹的经济生活中仍占有一定地位,但它只是一个从属性、辅助性的生产部门”。而陈述则认为“就整个国家经济来说,也只能算作一种辅助性的次要的产业”。这两种提法是有区别的,就整个国家经济来说,就不限于契丹族,还包括这个国家的其他民族,这些民族中还有不少是主要以渔猎为生的。把大量的皮毛等渔猎产品进贡和与契丹交易,也表明渔猎产品在整个国家经济中仍占有一定地位。但就契丹族而言,如上面所说,已极少以渔猎为生或为生活的辅助手段了,因此我认为陈先生的提法是可以成立的,而张先生的提法是不能成立的。

三、辽代契丹族的手工业

关于辽代手工业的发展状况,陈述、张正明、舒焚、杨树森、漆侠、乔幼梅等都以相当大的篇幅,列举了许多史料,有较详尽的论述。但他们大都不区别辽代契丹族和辽代其他族手工业发展的不同情况。仅张正明提出了:“在辽朝成立之前,契丹的手工业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生产部门。当时一般的工匠都是牧民家庭的成员,还极少有独立的手工业者。在五代的前期陷入辽境的汉人中间,还有不少各行各业的工匠,他们辛勤生产,还把自己的手艺传授给兄弟民族(指契丹族),教其织纫工作,中国所为‘虏中悉备’。”《辽史拾遗》引《唐明宗实录》。“辽朝的工匠,除了制造马具和车具的有许多是契丹人之外,在其他各行各业中契丹人就很少了。如纺织、陶瓷、建筑等主要依靠汉族工匠,冶金则主要是依靠汉、渤海、女真等工匠。”“契丹工匠精于制造鞍辔,契丹的鞍辔获得了‘天下第一’的美誉”,《骨董琐记全编》引《袖中锦》:“契丹鞍,夏国剑……皆为天下第一,他处虽勉之,终不及。’”张正明:《契丹史略》,第68—69页。

我认为张先生的论述是正确的。不过既然本书目的是研究辽代契丹族的经济,辽代其他族的手工业就不属此列了。

总的看来,关于辽代经济的史料虽甚多,考古资料也不少,研究成果也甚多,但真正研究辽代契丹族经济的成果很少,许多史料尤其是考古资料的族属还有待鉴别。这个问题还有待今后继续研究。

辽代契丹族的社会性质

关于辽代契丹族的社会性质,长期以来研究者未有统一认识,有认为属奴隶社会者,有认为属封建社会者。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契丹族奴役下的生产者的身份有不同认识,对辽代契丹族的生产关系也就产生了不同认识,因此本书拟分别讨论之。

辽代契丹族长期保留了部族的编制,辽太祖初有二十部,后二国舅升帐分成为辽内四部族,因此仅有十八部,圣宗增设三十四部,尚有国外十部。舒焚将辽代诸部分为四个等级,辽内四部为最高统治集团,其次是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奚六部,再次是四十八小部,最后是其他非契丹族部落舒焚:《辽史稿》。但从生产关系上划分,似有重新考虑的必要,我认为应分为四个等级。

一、辽代契丹族的统治部落和被统治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