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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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不保险的医疗保险

作家魏雅华先生1998年9月参加了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和“附加住院保险”。其中,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办的是趸交,一次性缴纳12924元,加上附加住院保险650元,一个交纳13574元。缴完钱以后,魏作家感到一阵轻松,心想,自己的医疗终于有保障了。并且把这种喜悦告诉他的几位朋友,让他们也去参加医疗保险。

几个月以后,魏作家经常感觉口渴难忍,喝水以后仍不解渴,反而越喝越渴。有人告诉他,这是糖尿病的症状。魏作家到医院一检查,果然是糖尿病,血糖15~16!医生当时就叫他住院治疗。

由于魏作家已经参加了住院保险,所以在住院时他便拿出住院保险的详细规定一条一条加以研究,发觉都在理赔范围之内,心里踏实多了。

当初在办理保险的时候,业务员带他去指定医院作了严格的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这样他才有了投保资格。第一次投保要在3个月以后才能生效,现在他已经到了第2年春天,完全符合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魏作家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告诉他们自己已经生病,需要住院。得到对方的同意后,他住院了。

住院了20天,身体恢复得很好。过了3个月又去复查,所有指标都显示正常。魏作家便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审查了所有的票据、进行了深入调查后,为他报销了全部住院医疗费的70%,合计几百元。

魏作家很高兴,一“喜”之下,动员一位好朋友全家都参加了这项保险。

由于附加住院保险是每年办一次,所以到了1999年9月25日魏作家又要交钱了。9月14日,他便打电话给保险公司,请业务员上门收费。对方告诉他,有2个月的交接期,不要着急。后来魏作家至少打了6次电话,每次都是同样的答复,到了11月初他在电话里发了一通脾气以后,对方终于来人了。

几天以后,魏作家接到了拒保通知单,对方业务员在电话里说,主要是因为健康上的原因。具体地说,就是已经患了糖尿病。魏作家解释说,当初在投保的时候身体是健康的;可是对方辩解说,事实上你现在已经有病了。

魏作家这时候恍然大悟,原来每年要交纳一次的附加住院保险费的作用就在于此。每年交纳就等于是每年进行一次大清洗,把所有那些有病的、有可能需要理赔的人通通清洗出去。这时候的患者最能联想到的就是一个字:涮!

魏作家表示,当初他参加重大疾病保险,就是冲着附加住院保险来的,如果附加住院保险被拒保,那么就要退出重大疾病保险。对方说,这是你的权力,如果你要想一想,我们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还。

魏作家马上找出条款仔细加以研究,结果发现,如果按照现金价值退还,1年下来损失要将近3000元!于是他长叹一声:与保险公司打交道,我永远是输家!当然了,原来在办了保险以后感到自己生命权有了保障的幸福感、安全感,也已经荡然无存。

魏作家的经历,是一个真实故事。在这个个案后面,是更多的希望享受医疗保险、然而却无法实现保险理赔的庞大群体。

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关于保险纠纷案件如此之多了。

据上海保险监管办公室的资料显示:1990~1999年年底,保险同业公会和各公司接受和处理的投诉共有12153件。

据2000年北京保险市场的一份调查显示:市民家庭中购买保险的比例为48.4%。但是,在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的同时,保险纠纷同样也被列为200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中国十大投诉热点之一。并且,近年来中国保险投诉呈现上升趋势。

客观地说,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主要存在以下5大突出问题:

——保险代理人虚夸保险功能,不对消费者如实相告,掩盖一些免责条款,从而诱使消费者投保。主要表现是“杀熟”,大多数都是通过熟人、亲友介绍的;还有就是专捡好的说,夸大其词,盲目承诺和扩大保险范围,放大保险功能;有意用殷勤的态度来遮盖所有可能露馅的地方。

——消费者不细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细节,对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履行义务不清楚、不明确,很容易造成权益受损。

——部分消费者选择险种不合理,或偏好某些险种,造成保障不全面或重复保险造成保费浪费。

——索赔难,理赔实效性差。很多消费者反映,起初根本不知道有这一系列的规定制度,然而通过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才感觉好像还真有这么一层意思。

——退保难,退保纠纷现象十分突出。一些保险代理人有意不宣传保单签订以后还有10天犹豫期的规定。而且在保单签订以后,故意拖延至犹豫期将满时才将合同返回给投保人,使投保人退保时无法得到全额保费。

另外,有关人士分析指出,保险公司单方面拟定的保险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极不公平,合同条款内容晦涩难懂,给消费者正确全面理解合同内容平添了许多障碍。消费者普遍反映,合同内容复杂难懂,部分条款叙述模棱两可,不够通俗易懂。加之保险代理人没有如实告知,很容易产生保险合同纠纷,消费者的知情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