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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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学习活动场所的安全问题

幼儿园、中小学到少儿夏令营、少年宫、少儿活动中心等,都是少年儿童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在这些场所进行生活学习时,人们往往注重的是教育培养,而忽视了安全与保护。

校园本该是孩子们的乐园,是远离邪恶和暴力的净土,然而近年来,我国中小学生每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万人以上。正因为这个原因,国家教育部将2001年“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的主题定为“校园安全”——这样的决定是事出有因的。

2001年3月6日上午,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小学的教学楼在一声巨大的爆炸声中被拦腰炸断。4名老师和37位学生在惨祸中遇难,而他们还才刚刚领到新学期的课本。

江西的爆炸声尚未完全平息,3月中旬,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岗西村小学的一年级学习刘辉,在学校上课时,被歹徒用斧头连砍7下身亡。

根据2000年我国国家儿童少年“安康计划”公布的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中小学生的非正常死亡人数平均每天40多人,相当于每天消失一个教学班。

据统计,自1996年1月至2000年12月,全国由于在校学生拥挤踩踏而发生的事故21起。

2000年11月13日晚,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学生才下晚自习,因楼梯电灯损坏,致使个别学生不小心摔倒,引发后面大批学生挤压,造成5人死亡,32人受伤。

另一类多发于校园的事故是建筑物倒塌引起的。

2000年3月2日,四川省一中学食堂倒塌,造成学生4死1伤。无独有偶,2001年3月6,安徽省肥东县某村的小学厕所围墙倒塌,又造成了1死3伤的惨祸。

第三类意外事故是集体食物中毒,由此,造成的伤亡每年都有。

2000年9月19日,江西省南昌县第二师范学校发生一起集体食物中毒案,46名学生中毒,被送往医院急救。

除此以外,更为严重的是无情的暴力侵扰和淡薄的安全法制意识,造成孩童在校受害。

前不久,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检察院对辖区内的学校调查发现:竟有70%学生诉说自己身边存在“校园抢劫”现象,甚至还有15%的学生诉说自己曾遭受过抢劫!

调查发现,有些学校存在着重智商、轻德育的现象,在教学上缺乏对安全法制的教育和引导,这直接导致了学生法制意识淡薄,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还有,目前我国相当一批中小学、幼儿园,尤其是农村,普遍没有配备保安人员,有的连门卫也没有,有的配备了的也形同虚设。师生一旦遭到暴力的侵袭,后果不堪设想。

未成年人在学习场所所受到的威胁,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有严重的影响。中小学校有各种各样的事故会发生,而比他们更年幼的孩子在幼儿园也会遇到意外。

小磊今年5岁,是全家人的掌上明珠,自幼参加多项文娱表演,已成为了当地小有名气的童星。但是,一次意外使他丧失了童星的资格。有一天,小磊在幼儿园的水房洗手后取毛巾时,正巧当天值日生小圆去关存放漱口杯柜子的门,小磊不小心被绊倒了,摔在毛巾架的柜门框上,顿时,左门牙和左前牙被连根磕掉,左下唇磕裂,流血不止。经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治疗,共支付了2000余元的治疗费,据医生说,今后的治疗花费每次需500元,5岁至恒牙萌出前定期复查4次。更让人遗憾的是,原来邀请小磊演出的某影视制作公司,因为小磊主要牙齿缺损而取消了他的拍摄资格。他的父亲还因为带着小磊看病而被扣发了1个半月的工资。

由于小磊和小圆在事故发生时均仅有5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但是作为专门从事保育和教育工作的幼儿园,应对园内的幼儿尽到高度的责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将孩子入托交给幼儿园,实际上是监护责任的委托转移。在以上的事例中,由于幼儿园没能在有效的范围内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存在“疏于管理,未尽保护职责”的过失。

依据《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在孩童学习场所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受到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单位赔偿的规定。因此,幼儿园应对小磊所受的伤害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小圆由于他主观上的疏忽,客观上造成了小磊的伤害,所以其监护人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小圆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小磊的医疗费、今后的治疗费、交通费、家长误工费、营养费等2600元。

应当懂得,重视儿童的安全权益是关注儿童其他权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