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精神的凝视自在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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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一场游戏一场梦——由全民放贷想到的

施亚荣

从全民放贷到全民讨债,在这场过山车式的豪赌中,全民集体狂欢。然而到头来,也不过是一场游戏一场梦。

民间放贷,古已有之。文人墨客笔下,更不乏此君。阿凡提故事中“鸡生蛋、蛋生鸡”的巴依老爷,《威尼斯商人》中“三千金币一磅肉”的犹太商人夏洛克,《红楼梦》中精明的王熙凤,无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20世纪90年代的香港电影,更是让我们将高利贷与黑帮大哥定格在一起。然而今天,你需要丢掉以上所有的认识。因为,没有哪个行业像放贷这样被如此狂热追捧,没有哪个行业拥有如此魅力吸引民众前赴后继,也没有哪个行业在国家法律的围追堵截中依然声势浩大。

2007年3月,浙江80后亿万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赚足了民众的眼球。可当大家还沉浸于对小女子如何暴富的探讨时,江苏泗洪县这个一度被称为“宝马乡”的贫困县,上了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据报道,泗洪县石集乡几乎98%以上的村民都参与到了疯狂的高利贷游戏中,高利贷链条一夜之间断裂,20亿民间财富付诸流水。温州巨邦鞋业公司老板王和霞失踪;温州眼镜大王浙江信泰集团董事长胡福林失踪;河南安阳爆发民间借贷危机;福建建阳刘斌案爆发;内蒙古富姐石小红“地下放贷”骗走公众7.4亿元;鄂尔多斯新城变鬼城……一时间,“崩盘、讨债、跑路”像瘟疫一样在全国各地肆虐,无疑成为中国经济的一道风景线。

事实上,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对民间借贷严加管控的传统。北魏宣武帝时,开始有禁止利息超过本金的提法。《大明律卷九户律钱债》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对此,我国现行立法显然一脉相承了祖宗规制,对民间借贷的控制也不可谓不严。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为《意见》),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出了“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界限,《意见》实施二十余年不改初衷。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贷款发放和资金拆借的行为,统统打上了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199条,更是将非法集资行为入刑,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界定,到取缔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再至集资诈骗的刑事责任,民、行、刑三管齐下。可结果呢?抬会、标会、影子银行、地下钱庄遍地开花。以2011年为例,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1100亿元,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有89%的家庭个人和59.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其实,官方数据终究还是过于“保守”,个别地区月息6分已是家常便饭,高者年息早已超过100%。全民放贷以近似疯狂的方式开枝散叶,在钱生钱的追逐游戏中,国家立法于某种程度上也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只能以诸如吴英等人杀鸡儆猴。

不可否认,针对高息借贷国家还是开出过药方——招安。2010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理论上讲,村镇银行、小贷公司、互助社是民间资本规范化发展的一条出路,由于未触及民间借贷的根本,就目前而言也仅仅是理论而已。仓促登台的民办金融机构,在混乱中急速膨胀、浑水摸鱼,恐怕难以扛起“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大旗。招安,既非雷霆手段,也难救民间借贷之水火。

《史记·夏本纪》详细记述了大禹治水的故事。大禹三过家门而不入,疏导九河、修治九湖、凿通九脉,战胜洪水,得以平土而居,由此成为中国文化传统中家喻户晓的人物。“疏导”,这是祖宗留下的智慧。民间放贷并非洪水猛兽,我们的政府也从不缺乏能人志士,对于民间借贷何以只“堵”不“疏”?比较官方的说法是,“出于恤民的道德要求”。孔夫子不是在《论语·里仁》中也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然而,从根子上讲,“保护银行业的垄断地位”、“体制内与体制外的血统纠结”,这恐怕才是“不对症下药”的难言之隐吧。

一份份调研报告的出炉,民间借贷庞大的资金规模,已不仅仅是触目惊心,“疏导”是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今之计:首先,“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民间借贷绝非一无是处,以鄂尔多斯为例,据报道鄂尔多斯的房地产项目40%~50%的资金来源于民间资本。鄂尔多斯在短期内完成城市化建设,民间借贷何曾缺席。对于难以获得银行金融支持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显然是有力的补充,是对银行体系的补益,是友非敌。为此,我们需要摒弃传统管制观念,重新界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金融机构的界限,实施“金融开放”政策,尽可能地鼓励民间借贷、促进社会资金合理流动。其次,“调限”,修改民间利率四倍的限制。民间借贷的利率,要不要管?当然要管,无规矩不成方圆,基本的游戏规则还是要的。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界标,合不合适?不合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何将民间借贷利率限定为四倍,我们没有从市场考据中找到答案,是不是拍脑袋的结果,亦不得而知。可我们知道的是,不论市场经济发生多大变化,《意见》颁布实施二十二年,始终未做调整。我们还知道的是,尽管《意见》几十年如一日地坚守着四倍的底线,可民间借贷早就突破防线,势如破竹。“四倍”的执着,意义何在?资本的利得,是利息存在的必然。市场的问题,还应从市场中找寻答案,对民间利率的限定首先要尊重市场。最后,“立法”,推动立法完善。新加坡1959年就制定了《放贷人法》,日本1983年制定了《放贷业务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香港1997年制定了《放贷人条例》,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放贷人条例》却千呼万唤亦难见芦山面目。立法的目的,不是行业限制,而是对普遍民众权益的保护。民间借贷真正的危机,不是对利息的自由议定,而是民众不具有风险的基本判断和防御能力,刀口舐血。通过法律规范引导民间借贷正常运作、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才是立法的本分。

我们常说,在阳光普照的地方,黑暗将无所遁形。倘或给予足够的阳光,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还会遥远吗?一场游戏一场梦,但愿这场全民豪赌的发财梦想,在梦醒时分,能够留给我们足够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