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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从厦门公交车纵火案看“个体反社会型犯罪”

赵连全

惊天大案

2013年6月7日,厦门发生公交车纵火案,致47人死亡,30多人受伤。厦门市政府新闻办发稿称,“犯罪嫌疑人陈水总,厦门本地人,1954年生。经警方深入、细致地侦查和技术比对,并在其家中查获遗书,证实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

记者观察

一个60岁的老人,为什么会走上“泄愤纵火”,残害无辜的绝路呢?

案发后,《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陈水总的妹妹。她说,从3月份开始,哥哥就已经开始“上访”,主要是他认为自己到了60岁退休年龄,想办理医保、社保等,但辖区派出所将他的年龄少写了一岁,不予办理。陈水总思想负担很重,在派出所、市信访办等多个部门寻求解决,但跑了22次派出所都没办成,“总被推来推去,没有人给办理”。

《新京报》报道了陈水总申请低保的材料,在申请理由一栏里写着:因维持生活的小摊被取缔,无生活来源,本人年纪较大,又没文化,难以寻求工作,爱人也是如此,特此申请补助低保。

据《南方日报》报道,陈水总的二哥说,弟弟之前曾领过低保,后来外出打工低保被取消,弟弟因此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从以上报道可以看出:陈水总生活在社会底层,夫妻无工作,生活拮据,因外出打工,低保被取消,因年龄问题,过了60岁仍办不了社保医保,上访无济于事……这也许就是警方“证实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的依据。

案件链接

近年来,已经发生多起公交纵火、爆炸案。

厦门陈水总案和2009年的成都公交纵火案如出一辙。该案造成27人遇难,74人受伤,犯罪嫌疑人张云良(62岁)也当场死亡。警方调查起因也是“生活不如意、厌世”。

2005年1月20日,新疆奎屯发生中巴车爆炸案,犯罪嫌疑人白青华在爆炸中死亡。据警方调查,该犯于2003年3月在新疆某煤矿打工时被砸伤手指,煤矿赔偿其2万元,白认为仲裁不公,赔偿太少,因此迁怒于社会,制造了该案。

2005年8月8日,福州一辆公交车在闹市区发生爆炸,导致2人丧生30人受伤:制造爆炸的嫌疑人黄茂金当场死亡。警方确定:黄茂金,男,42岁,福建古田县农民,晚期肺癌患者,自认治疗无望。

学者观点

王顺安(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此类犯罪更多属于报复社会型犯罪,行为人在自身利益(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得不到满足或欲望受到抑制的情况下,为宣泄心中的不满和愤恨,将犯罪指向无辜弱势群体,实施报复行为。

靳高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院长):当前中国处于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多发期,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群众安全感。因此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控措施,以减少这类犯罪的多发。

武伯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专家):个人恐怖主义来自于生无所恋者。“这部分人不是天生的罪犯,他们很多人是原来的工农。我们的政权是以工农为基础的。今天,我们怎么能把这部分人抛弃呢?”

罪源探究

(一)追问社会

社会学理论指出,人只有在对社会彻底绝望的时候,才会出现反社会行为。2010年南平校园血案凶手喊出的那句话“你们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们活”令人不寒而栗!个体反社会型犯罪的极大危害性,让我们不得不思考:如何使此类悲剧不再发生?

虽然陈水总以及其他纵火者的一切动机,在无辜生命面前都不值一提,不能同情,全社会应“共诛之”!但是,社会应该警醒、反思、预防这类犯罪的发生。大家都在同一辆车里,如果一个人因绝望而疯狂,那么所有的人都将面临灾难。

当前,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增加了某些底层民众的不平衡感、自卑感、失落感、绝望感,如果再加上某些不公正待遇,他们的长期压抑很可能因为某一个小事或者突发事件,而最终因个人仇恨去报复社会、残害无辜。

(二)责问个体

根据犯罪心理学理论,反社会的人具有一种偏激的反社会型人格,一般并没有智力、认识能力上的缺陷,而只是情绪不稳定,容易做出有悖常理的事,甚至滥杀无辜,把伤害他人当成一种发泄情绪的渠道。这种反社会型人格缺陷,导致行为人根本不考虑道德和法律约束。研究表明,这种反社会型人格的形成,有社会环境影响,但主要是个体自身原因。只看到陈水总等人在社会中所遭遇的一些所谓不公正待遇,不分析其自身人格的缺陷,是否客观?

犯罪预防

社会是个大家庭,公正多一点,矛盾就少一点;温暖多一点,戾气就少一点;如果矛盾多了、戾气重了,就有可能酿成意想不到的恶性事件。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必须铲除社会不公。

反社会的极端行为,把“社会”看作一个可以报复的对象,将自身情绪变态的发泄到无辜者身上。既然行为人主观上把“社会”作为一个被追究的对象,暗示了社会作为主体的责任,而政府的角色和责任反而暗淡了。一个社会是否公平正义,能否建立公序良俗,与公共治理有关,政府是主事者。对于诸多社会问题,政府必须承担责任。当社会、当无辜者被报复的时候,政府应当通过善治改变社会、改造社会,在更高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铲除个体反社会型犯罪滋生的土壤。

律师说法

你的绝望,不能成为别人的悲伤。

个体反社会型犯罪的案件,有一个共性是犯罪嫌疑人对生活已经绝望,并将这种绝望异化为犯罪邪念。在邪念支配下的行为,往往是不计任何后果的毁灭性行为。或许,更多人的悲伤,正是陈水总们所期望的。陈水总们可能至死不明白:法律是人行为的底线,道德是人观念的底线。人与兽的主要区别是人有道德良知,有行为底线。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是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突破了这个底线,人与兽无异。

让法治的阳光涤荡绝望,让每个人充满希望。

法治应惠及每一个社会成员,政府依法行政,法院公正司法,法律的阳光就会温暖每一个人。不要让绝望者用邪恶诉说无助,不要让无辜者成为某人无端愤怒的牺牲品。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形式解决社会分配不公这一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本性问题。特别是对于部分弱势群体,应尽快完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让改革的红利在完备的法律框架下,惠及更多的下层百姓。当我们为绝望者点燃了希望之火,“邪火”就不会轻易烧到公交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