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精神的凝视自在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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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把“校长”带走

马辉

A:神州十号快要发射了,你最想让它把谁带走?B:校长。

当世人尚对英国BBC主持人侵犯未成年人事件耿耿于怀时,我国的校长们也不甘落后,2013年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该事件发生后,全国相继又曝光多起校园内猥亵、性侵幼女案,各位“校长”可谓前仆后继,集体出镜。校长开房事件一经播报,“校长”一词成为了焦点词汇,大有赶超奥巴马之势,同时校园又一次成为了众矢之的,各路媒体均将事件肇事者陈校长批判的体无完肤,网友更是义愤填膺将陈校长比作披着羊皮的色魔,同时更有甚者举出了“校长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的牌子,使得校长开房事件持续升温,成为了网络超级新闻,引无数民众不断关注该事件的进程。

该事件发生后,很多人更关注该事件的各种细节,期待从网络中搜寻到更多的信息,以满足自己那份好奇心、窥探欲。媒体将焦点放在了肇事者身份背景、公安机关办案过程、检察院公诉罪名等信息,以便让该事件可以成为联播新闻。各路学者、专家不遗余力的辨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以期这把尚方宝剑能够斩断“校长们”的淫恶之源,还社会一份纯洁与安宁。更多的人将这一事件作为偶发案例看待,并从该事件中寻求自己的看点,确不知该类事件早已不是“蝎子拉屎,独一份”,据新京报报道北京朝阳法院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共审结猥亵儿童案件47件,2007年为3件,占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案件比例为4.1%,而到了2012年这个比例升为14.5%。10岁以下儿童受猥亵侵害几率明显较高,占80.9%。其中最小的被害人仅3岁。两成被害人受2次以上侵害。丰台法院从2009年至2011年,该院共审理28件案件涉及被害人42名,虽然年龄都集中在10~13岁之间,但3~5岁的儿童也多达8名。据昌平法院调研,2010年至2013年5月末,该院的21起性侵害儿童案件中,还有强奸案13件。

上述案件与校长开房事件同样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差别在于校长开房事件被持续曝光成为家喻户晓的新闻,而其他案件并未得到更多的关注,但这些案件的受害者均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一次成为社会焦点。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经属于老生常谈,各种观点、措施铺天盖地,有人认为应该加强立法保护,遵循重典治乱世的历史法则,以严苛的刑法从严、从快审理该类案件,以达到杀鸡给猴看,震慑该类犯罪,以儆效尤。有人主张应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重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保护,改善社会环境,降低该类案件发生的可能性。上述观点及措施均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不仅仅是一个群体,同时又是人生的一个成长阶段,不应将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独立化、单一化,更应该从完善立法、有效监督教育者入手,对未成年人从不同方面进行有效的保护。

我国至今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屈指可数,最为知名莫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该法的规定更多地为框架性、原则性保护,缺乏操作性。反观国外立法,德国通过《少年保护法》和《广播电视与电信媒体中人格尊严保护及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两部法律,对大众传媒的内容和载体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16周岁以下的儿童和少年没有监护人或教育受托人陪同时,不得参加公共场所举办的舞会;16岁以上的少年最晚可以停留到24点。”,同时成立联邦危害少年媒体检查署,负责管理和维护危害少年媒体的目录,将无道德、具有野蛮影响、引起暴力、犯罪和种族仇恨的媒体列入目录,按照A、B、C、D四类进行管理。国外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较为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加之较好的执行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更为有效,我国立法较为单一,且未与社会现状同步,此次校长开房事件中所出现的未成年人饮酒、出入饭店无人问津的情形着实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记耳光,而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非常轻易地就可以获得香烟、酒精饮品,销售者很少得到法律制裁,同时关于各类酒店、宾馆对于入住人员的身份验证工作存在漏洞,往往仅需一人身份证便可,上述情形让我们看到仅有框架性的立法,无法真正让法律产生的它应有的强制性效力,无法与社会管理进行有效的衔接,保护未成年人又何曾谈起。

成人往往是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元凶,此次事件中陈校长是有头有脸的社会精英人士,既有身份也有地位,通过自己的权力和金钱,有恃无恐的侵害未成年人。试问陈校长如何轻而易举就能将学生带出校门?想必与其头顶的“校长”乌纱有密切联系,陈校长作为涉案小学的最高领导者,谁来监督他呢?恐怕是无人监督,教育行政化在我国上至大学,下至幼儿园,无孔不入,影响深远,校长已经不再是教育者,成为彻彻底底的官员,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内无人敢提异议,更无人敢监督。“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校长的权力如此法力无边,小学生遭受劫难已成必然。由此可看,完善的立法还远远不够,对于教育者乃至家长的监督,规范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约束、惩治教育者不良行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一环,如果陈校长的权力可以回归到教育管理者的本位,可以得到其他教育者、家长、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他是否还敢逾越雷池。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可待探讨的方面还有很多,但文字的力量总是有限的,往往仅停留在纸张之上,无法付诸实践,我国对于未成年保护已有立法,但欠缺实践,究其根源,已有法律缺乏操作性是其弊端,个人认为以现有立法为基石,多层次,立体化立法,以促使立法与未成年人所处的社会环境能够相得益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能够有法可依。同时在未成年人保护中应当尤为重视对教育者的监督,改善未成年人所处的教育环境,能够将教育者手中的权力关进笼子里,防止教育者利用其自身优势随意侵害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