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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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刑法(7)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其中,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不管幼女是否同意,也不管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只要和幼女实施了性交行为,都构成强奸罪。如果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只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妇女发行性交的,才能构成强奸罪。

犯罪主体是14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本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

主观方面是故意。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故意;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并且幼女自愿和行为人发生性交时,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时才能构成强奸罪。

(3)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情节恶劣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抢夺罪

(1)抢夺罪的概念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校园内抢夺罪的案发地点与抢劫罪相似。

(2)抢夺罪的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

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3)处罚

根据《刑法》第267条1款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抢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侮辱罪

(1)侮辱罪的概念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是校园内较常见的侵犯他人人身权的犯罪。

(2)侮辱罪的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以暴力侮辱人身,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人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诽谤罪

(1)诽谤罪的概念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侮辱罪同属于校园内较常见的侵犯他人人身权的犯罪。

(2)诽谤罪的特征

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3)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寻衅滋事罪

(1)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校园内此罪主要是指对校园秩序的破坏扰乱。

(2)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3)处罚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9.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

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是大学校园内的高智商犯罪。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计算机知识、技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口令或者许可证明后冒充合法使用者进人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有的甚至将自己的计算机与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联网。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娴熟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会产生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好奇,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才能,等等。这些对构成犯罪均无影响。

(3)处罚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大学校园内的高智商犯罪。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特征

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3)处罚

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思考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2.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什么不同?

3.什么是刑罚?其种类有哪些?

4.我国刑法规定了哪几类犯罪?

5.请同学们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谈一谈如何有效预防校园犯罪?

引例简析

1.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将刘某衣袋内的整整84张新版百元大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2.许某在主观上存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故意。对自己编造“非典”疫情可能会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结果是明知的,也是能够预测的。对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结果采取了放任态度。许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而且造成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许某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和《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3.杨某先后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杨某被羁押后,主动供出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并且供出了同案犯,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对其所犯的抢劫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为其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其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抢劫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犯罪;周某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因其属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故涉嫌的罪名是该种犯罪中的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