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能够正确地、及时地、清晰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凭证所填列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
(2)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列齐全;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签名盖章,外来原始凭证还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
(3)凭证必须用蓝黑或黑色墨水书写(套写可用圆珠笔),字迹要工整、清晰;文字和数字以及填写的格式要规范,不得随意简化和省略。
(4)凭证不得随意涂改、刮擦和挖补,金额填写错误时必须作废重填。
(5)各种凭证都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查找。如果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不得撕毁。
(6)各种凭证的填制必须及时,并应按规定的程序送交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2.原始凭证的审核
各种原始凭证除由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审核外,最后要由会计部门审核。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政策性审核,就是审查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计划的规定,有无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
(2)技术性审核,即审核原始凭证的填制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登记明细账和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