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105

第105章 无效婚姻何谈继承权

“案情回顾”

2001年,余某与1984年出生的李某办理结婚手续,因李某未到法定婚龄遭当地有关部门拒绝。后余某将李某出生时间改为1981年,并于2001年5月2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5月20日,李某遭遇车祸身亡。余某领取赔偿款44600元后,仅将其中1.6万元给了李某的父母。同年,李某的父母将余某告上法庭,并要求获得李某财产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认为,余某虽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因登记时李某不满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该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李某的车祸赔偿款属其个人遗产,依法应由其父母继承,余某受领并占有该款无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本案中,余某虽与李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由于李某没有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即使余某采取非正常手段拿到办理了结婚手续,法律也是不认可的,这样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李某的财产应该由她的父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