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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一方放弃继承权侵害了配偶的权利吗

“案情回顾”

杨某与张某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张某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两层住房一栋由张某的母亲周某居住。2006年7月杨某起诉离婚,随后张某即以公证的方式放弃继承该房屋产权,2006年10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杨某以该房屋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张某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的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及其他尚未分割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父亲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将遗产归其女儿独有,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张某作为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其父亲留下的遗产,按照继承人数多少享有一定比例的遗产份额。张某享有的遗产份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的前提是她必须同意承受该遗产,作为遗产承受人,其有权独立决定接受遗产,还是放弃遗产,杨某无权干涉。虽然接受与放弃会影响到杨某分得财产的多少,但由于该财产本来就张某继承得来的,所以杨某无权主张其放弃不合法。据此,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本案中,张某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他人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