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的农产品加工厂与许某的百货店一直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6年底账务清算时,许某共欠王某货款34000元,随后许某出具了欠条给王某,并在年前先后还给王某5000元和9000元现金,王某也出具了两张收据给许某。但不知为什么9000元的那张收据没有落款日期,收据的内容中也没有写明付款日期。后王某向许某索要剩下的29000元欠款,许某遂将两张收据拿给王某,说自己已偿还了14000元,只欠王某20000元。二人因此发生争执,王某随后将许某告上法院,要求许某偿还剩下的29000元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举证责任划分王某出示的举证已明确证实许某欠款34000元,因为许某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自己所出示的9000元付款的收据是在立具34000元欠条之后,因此法院判决许某偿还王某借款29000元。
律师答疑: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尤其是收货、付款、通知等反映双方货物或款项往来的凭证对经济活动双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双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具体日期的重要意义在于它能清楚反映票据权利义务的发生时间和存续期间,若票据缺少了关键的日期,必然导致票据无效。本案产生的法律结果使我们感觉到,要清楚、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日期是必不可少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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