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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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章 写了借条岂能赖账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娟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3月,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小胡先后两次向小娟借钱共8000元,且写了两张借条。2007年9月,两人结束恋爱关系后小娟要求小胡归还所借欠款。小胡说当时是小娟自己提出让他先打个借条从她那拿钱定亲,他才写了那两张借条,故不承认借款的事实。二人因此发生争吵。小娟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胡给小娟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且小胡也不否认借条的存在。虽然他认为自己根本没借过小娟的钱,况且小娟没有收入,哪来的钱,可他对此不能提供事实证据,据此判决,法院判决小胡偿还小娟8000元。

律师答疑:民事诉讼中强调谁主张谁举证,主要体现在双方争议的事实上,如果某方提供不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那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庭审中,法院主要看双方提供的证据,而这种证据取决于书面的,不是口头的诉说。本案中,法院根据小娟提供的证据加以确认并判决应该由小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