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190

第190章 我有权索要高温补偿费

“案情回顾”

2008年7月,赵老汉应邀在某居委会大院做车棚管理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口头承诺赵老汉每月工资800元。为了车辆安全,赵老汉天天食宿在地下车库内,由于其所在的车库没有通风设备,车库内即潮湿又闷热,电影院也没支付赵老汉的高温津贴,后赵老汉得知电影院其他员工都发放了高温补贴费唯独自己没有,赵老汉便与电影院协商,被拒绝后其诉至法院,要求电影院补发自己2005年7月至2005年9月间的高温季节补偿费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老汉虽然是在退休后被电影院请回来工作的,但其与电影院间的特殊劳动关系并不完全排除我国劳动法的适用,本案中所涉及的劳动保护均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赵老汉工作场所环境潮湿闷热,且气象报告显示赵老汉工作期间高温天气为30天算,酌定王大伯高温津贴应为300元。据此,法院判决电影院支付赵老汉高温天气补偿金360元。

律师答疑: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由于国家目前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对高温紧贴做出规定,所以当企业未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费,劳动者又希望争取高温费等权益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虽然高温津贴不是强制性条款,但像高温造成中暑等可以算职业病,劳动者可以比较具体地反映企业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等。通过工会出面,可以保护劳动者。另外用人单位也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