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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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 我在为谁工作

“案情回顾”

左某经同学郑某介绍到煤炭公司上班。同年5月,他被安排到贵州的一个工地工作,在一次验货中,他被一块几吨重的铁板砸伤了左脚。在医院的治疗过程中,左某了解到像他这样在工作时受伤可以享受到工伤待遇赔偿,出院后左某找到煤炭公司的负责人请求工伤赔偿,但是公司负责人却说左某并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而是由郑某雇佣的,左某与公司并没有劳动关系。听他这么说,左某有些糊涂了,究竟与煤炭公司有劳动关系吗?谁该为自己的伤势承担赔偿责任呢?疑惑之下的左某只好到法院起诉,寻求法律帮助。

经法院查明,煤炭公司将车间租给了黄某,黄某后来以煤炭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贵州某地的铁板业务,再包给了郑某,左某是被郑某安排到该工地上班的,工资也由郑某支付的。

根据查明的情况,法院认为,黄某既然是以煤炭公司的名义承办的该铁板业务,就应认定该业务是煤炭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且煤炭公司将业务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郑某,就可以确定左某与煤炭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煤炭公司应该为左某的伤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虽然左某是由郑某直接雇佣的,但由于郑某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左某只与煤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