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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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章 单位单纯约定违约金无效

“案情回顾”

张某2005年春节后外出找工作,同年4月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提前一年赔偿违约金5000元。2007年4月,张某提前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张某因违约金赔偿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该公司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5000元,张某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电子公司要求张某赔偿违约金无法可依,该公司辩称5000元违约金是培训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律师答疑: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向跳槽员工收取违约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二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责任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单纯地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即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