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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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6章 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案情回顾”

李某夫妇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取得该村8分田的承包权。后其丈夫死亡,李某改嫁他村,村委会随后将其承包土地另行发包给村民徐某。李某知晓后,以承包未到期为由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遭拒绝后李某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村委会和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过村委会的正当发包程序订立的,徐某是该村村民,具有承包资格,而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耕作,故应确认其所取得的承包权合法有效,但鉴于原告的原承包合同尚未到期,且已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应予适当的补偿(赔偿原告所受损失)。

律师答疑: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案中,李某虽已改嫁他乡,但由于她的承包合同还没到期,且已经对土地进行了实际投入,所以法院判出该村应对她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