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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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7章 谁说出嫁女没有土地承包权

“案情回顾”

王某1995年出嫁到邻村后,户口也随之迁出。1996年,王某的丈夫因车祸死亡,她又回到娘家所在地,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回到原籍后,王某拿着户口迁移手续找到村委会,要求分配土地。村干部要求跟群众商量后再说。1998年,全国各地进行了土地大调整。可是王某等到最后也没有分到土地。原来,村里召开了大会,村民们不同意配分给王某土地,他们认为王某既然嫁出去了,就是外姓外地人了,即使丈夫死了,回到原籍,以后也还是要再嫁的,土地当然就没有她的份儿。2000年因国道扩建,征用了该村的部分土地,并按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交付了土地补偿金,将部分款分配给个人,人均得款4328元,这一次,又没有王某的份。无奈之下的王某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该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律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和分得土地补偿金的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户口已通过正当程序迁回该村,她就是该组的成员,应该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她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因土地征收产生的利益享有取得权,对此,该村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而该村村委会和其他成员却以“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这种陈腐、落后的观念为由,剥夺她的土地承包权和随后的土地补偿金取得权,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最终认定,王某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因此,依法判决该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土地补偿金4328元;并且在秋季调整土地时,分配给王某应分的承包田。

律师答疑:《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某的户口既然已通过正当程序迁入该村,就应该和其他成员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她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因土地征收产生的利益享有取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