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233

第233章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案情回顾”

黄某在北京朝阳区有一套门脸房。2005年10月,周某与黄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周某以每年租金6000元给黄某,周某当下交纳了一年的租金。2007年7月,黄某私下与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将现有的房屋转让给于某,于某支付房款120万元。周某得知该情况后,以黄某和于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黄某承认自己在未提前告知周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了于某。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黄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并已交纳了一年的租金,因此周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黄某房屋的权利。由于于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黄某在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提前告知了周某,故认定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优先购买权。据此,法院判决黄某与于某所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答疑: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的权利。《合同法》中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房屋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租赁物的作用,减少交易风险,维持既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