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240

第240章 房价上涨不想交房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06年9月6日,刘芳经人介绍以35万元的价格从赵俊强手中购买了一套房,随后便住了进去。随着房市的不断升温,房价不断上涨,当初35万元的房子猛涨到72万,于是赵俊强有点后悔房子卖早了。直到2007年6月,赵俊强迟迟不给买方刘芳办理产权过户。为了拿到房产证尽快入住,刘芳将赵俊强告上了法院。

赵俊强却反诉称,这套房子是2003年单位分配的,他和单位曾有协议,如果工作不满5年提前离开,公司有权收回房子。根更出奇的是,在刘芳状告赵俊强的案子没审理前,赵俊强的单位起诉了赵俊强违约卖房,要求退房给单位,结果法院支持了赵俊强单位的诉求。于是赵俊强凭着他被判退房给单位的判决,赵俊强不仅要求刘芳腾房,还要求她支付近两年的房屋租金。

为此,刘芳却认为赵俊强公司之间的诉讼是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

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在单位诉赵俊强收回房产一案中,赵俊强向法庭隐瞒了已将房产卖给刘芳的事实。因赵俊强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芳与赵俊强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赵俊强退还刘芳的购房款,并支付刘芳高达50万余元的违约赔偿,这37万余元视为房价上涨的损失。

律师答疑:《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价上涨的利益,实际上就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本案法院判决卖主赔偿买主房价上涨损失,也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